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大陆企业纷争手段之......
手段1:技术屏蔽:案例A:腾讯、360 案例B:搜狗、腾讯
手段2:黑公关: 案例:蒙牛、伊利
手段3:终端封杀:案例: 雪花啤酒、燕京啤酒
手段4:贴身肉搏:案例A:格力、美的案例B:雪花啤酒、燕京啤酒案例C:美的、九阳
手段5:口水战: 案例A:金山、360 案例B:格力、海信
手段6:诉讼战: 案例:优酷、酷六、土豆、搜狐等
2009年10月2日,在安徽省合肥、六安、阜阳等城市的大型卖场,一张印有「格力空调品牌形象为何面临破产」、「格力空调爆炸伤亡惨重吓人」等内容的彩色单页被临时促销人员向公众散发。格力为此将美的告上法庭。
2010年4月,美的打出了「破格行动」的广告和海报宣传页,推出「扫荡价」,而「格」字,恰恰就是用了格力的LOGO字体,广告中,「格」字成破裂状。
尽管上述事件仍属暗中使绊的小伎俩,然而,随着行业竞争态势的不断加剧,互相诋毁已经升格为刺刀见血的「暴力营销」。
2010年9月29日,在安徽家电卖场安德利里,格力的一名商场导购和美的一名实习业务员发生了打斗,美的这名业务员在打斗中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後死亡;双方冲突的缘起,不过是格力空调的吊旗挂到了美的展厅的门口,把灯箱和横幅全都遮盖掉了。
3天后,北京天通苑的家乐福卖场,来自安徽的九阳豆浆机促销员,被逼到消防通道里,被美的的4个促销员围殴。据不完全统计,在中秋、国庆期间,美的与九阳在全大陆发生了50多起冲突。
除了家电行业,近来大陆各行业的竞争手段层出不穷,除了百试不爽的价格战之外,不实宣传、恶意中伤甚至「血腥营销」等恶性竞争比比皆是。
「长此以往,很多行业也许会丧失『竞优』的正常市场秩序,迷恋于诋毁对方,带来『比烂』的游戏,这对未来行业的健康发展,无异於釜底抽薪。」有分析人士指出,政府出台相关规范条例,已是刻不容缓。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界定范围扩大
本次修订是一次大修,将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等诸多方面提高法律震慑力,内容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范围扩大。
修订稿丰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此前,只有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才构成违法。修订稿把违法行为扩大到擅自使用域名、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字号、姓名等行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只要有一定知名度的任何商业标识,不管是以同类还是异类的商业标识进行仿冒,只要足以引起购买者的误认,即属市场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来的法律中对於混淆行为的界定过窄,现实经济生活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傍名牌』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位参与修订稿制定的专家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建议,为了克服立法的滞後性,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能够概括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特徵的专门条款,这种条款被称为「一般条款」。为此,修订稿中,除了列举一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将对「一般条款」的认定权授予国家工商总局实施。
执法主体更加明确
明确执法主体部门也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变化。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建设、文化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这一规定,还为此後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留下了缺口。比如,此後制定实施的《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造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主体上的冲突。
由於执法主体不明确,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由於缺乏明确的执法分工与界限规定,重复执法和相互推诿的现象常常出现。对此问题,修订稿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除了明确执法部门之外,修订稿还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修订稿不但统一了执法主体,也使得执法尺度统一,有利於增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重拳出击处罚力度加大
实践中,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软肋。
如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於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幅度,这个罚款力度明显不足。
例如,雪花啤酒是目前大陆啤酒品牌前三强之一,2010年8月份,雪花啤酒因恶性竞争被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处罚,但是罚款金额仅为2万元。与此相对的是,2009年,欧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英特尔公司开出了一张10.6亿欧元的「天价罚单」,罚款数额相当於2008年英特尔公司净利润的近1/3。
专家指出,最高限额20万的罚款已远远不适应目前的执法需要,难以对一些违法获利丰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同时,在执法中对於「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难题。修订稿中,对於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大幅度提高,采取最高限额20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往在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时,企业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但是现在罚款最高限额提高了10倍。违法所得被认定时,还将面临最高5倍的处罚,这大大提高了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
虽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但是由於缺少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造成了执法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执法力度不够。修订稿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财物和证据,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场所;同时可以查询被检查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通知银行对其存款暂停办理支付。
如果对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不配合调查,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恶性竞争大盘点
◆恶意降价:故意打出极低价格,实际上根本没有该规格的货或者极少,以此来打压对手同等产品的销售。
◆营销狙击:恶意破坏其他对手的营销计划。
◆负面新闻:搜集竞争对手资料,从中找出一些破绽或漏洞,将对方的一些负面新闻进行夸大渲染,个别的问题会
被渲染成普遍性问题,打击对方。
◆恶意刺探:探入对手公司内部的沟通平台,刺探信息,主要包括销售数据、新品开发和企业的促销活动计划等。
◆技术贬损:攻击别家企业的技术方向,比如自己做A技术,在其产品宣传单上特别打出「B技术被淘汰」或者攻击
B技术危害消费者,贬损对方。
◆网络攻击:利用匿名发帖或发网络新闻的形式攻击竞争品牌,主动爆料,将对手的问题扩大,甚至会编造一些并
不存在的「罪名」诬陷对方。
手段1:技术屏蔽:案例A:腾讯、360 案例B:搜狗、腾讯
手段2:黑公关: 案例:蒙牛、伊利
手段3:终端封杀:案例: 雪花啤酒、燕京啤酒
手段4:贴身肉搏:案例A:格力、美的案例B:雪花啤酒、燕京啤酒案例C:美的、九阳
手段5:口水战: 案例A:金山、360 案例B:格力、海信
手段6:诉讼战: 案例:优酷、酷六、土豆、搜狐等
2009年10月2日,在安徽省合肥、六安、阜阳等城市的大型卖场,一张印有「格力空调品牌形象为何面临破产」、「格力空调爆炸伤亡惨重吓人」等内容的彩色单页被临时促销人员向公众散发。格力为此将美的告上法庭。
2010年4月,美的打出了「破格行动」的广告和海报宣传页,推出「扫荡价」,而「格」字,恰恰就是用了格力的LOGO字体,广告中,「格」字成破裂状。
尽管上述事件仍属暗中使绊的小伎俩,然而,随着行业竞争态势的不断加剧,互相诋毁已经升格为刺刀见血的「暴力营销」。
2010年9月29日,在安徽家电卖场安德利里,格力的一名商场导购和美的一名实习业务员发生了打斗,美的这名业务员在打斗中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後死亡;双方冲突的缘起,不过是格力空调的吊旗挂到了美的展厅的门口,把灯箱和横幅全都遮盖掉了。
3天后,北京天通苑的家乐福卖场,来自安徽的九阳豆浆机促销员,被逼到消防通道里,被美的的4个促销员围殴。据不完全统计,在中秋、国庆期间,美的与九阳在全大陆发生了50多起冲突。
除了家电行业,近来大陆各行业的竞争手段层出不穷,除了百试不爽的价格战之外,不实宣传、恶意中伤甚至「血腥营销」等恶性竞争比比皆是。
「长此以往,很多行业也许会丧失『竞优』的正常市场秩序,迷恋于诋毁对方,带来『比烂』的游戏,这对未来行业的健康发展,无异於釜底抽薪。」有分析人士指出,政府出台相关规范条例,已是刻不容缓。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界定范围扩大
本次修订是一次大修,将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等诸多方面提高法律震慑力,内容也将发生重大变化,其中之一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范围扩大。
修订稿丰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此前,只有在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才构成违法。修订稿把违法行为扩大到擅自使用域名、企业名称、企业简称、字号、姓名等行为。这意味着扩大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只要有一定知名度的任何商业标识,不管是以同类还是异类的商业标识进行仿冒,只要足以引起购买者的误认,即属市场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原来的法律中对於混淆行为的界定过窄,现实经济生活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傍名牌』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位参与修订稿制定的专家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建议,为了克服立法的滞後性,大多数国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规定了能够概括全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特徵的专门条款,这种条款被称为「一般条款」。为此,修订稿中,除了列举一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经营者违反前款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并将对「一般条款」的认定权授予国家工商总局实施。
执法主体更加明确
明确执法主体部门也是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变化。根据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如质检、物价、卫生、建设、文化等也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权。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这一规定,还为此後出台的其他法律法规留下了缺口。比如,此後制定实施的《保险法》、《招标投标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造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主体上的冲突。
由於执法主体不明确,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由於缺乏明确的执法分工与界限规定,重复执法和相互推诿的现象常常出现。对此问题,修订稿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除了明确执法部门之外,修订稿还授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修订稿不但统一了执法主体,也使得执法尺度统一,有利於增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重拳出击处罚力度加大
实践中,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一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软肋。
如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於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幅度,这个罚款力度明显不足。
例如,雪花啤酒是目前大陆啤酒品牌前三强之一,2010年8月份,雪花啤酒因恶性竞争被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处罚,但是罚款金额仅为2万元。与此相对的是,2009年,欧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英特尔公司开出了一张10.6亿欧元的「天价罚单」,罚款数额相当於2008年英特尔公司净利润的近1/3。
专家指出,最高限额20万的罚款已远远不适应目前的执法需要,难以对一些违法获利丰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同时,在执法中对於「违法所得」的认定是一个难题。修订稿中,对於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的罚款大幅度提高,采取最高限额20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以往在难以认定违法所得时,企业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但是现在罚款最高限额提高了10倍。违法所得被认定时,还将面临最高5倍的处罚,这大大提高了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本。
虽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权,但是由於缺少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造成了执法部门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执法力度不够。修订稿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封、扣押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财物和证据,查封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场所;同时可以查询被检查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通知银行对其存款暂停办理支付。
如果对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调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不配合调查,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恶性竞争大盘点
◆恶意降价:故意打出极低价格,实际上根本没有该规格的货或者极少,以此来打压对手同等产品的销售。
◆营销狙击:恶意破坏其他对手的营销计划。
◆负面新闻:搜集竞争对手资料,从中找出一些破绽或漏洞,将对方的一些负面新闻进行夸大渲染,个别的问题会
被渲染成普遍性问题,打击对方。
◆恶意刺探:探入对手公司内部的沟通平台,刺探信息,主要包括销售数据、新品开发和企业的促销活动计划等。
◆技术贬损:攻击别家企业的技术方向,比如自己做A技术,在其产品宣传单上特别打出「B技术被淘汰」或者攻击
B技术危害消费者,贬损对方。
◆网络攻击:利用匿名发帖或发网络新闻的形式攻击竞争品牌,主动爆料,将对手的问题扩大,甚至会编造一些并
不存在的「罪名」诬陷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