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7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加快“偿二代”推进后对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跟进。
“偿二代”二期工程取得新进展,要求保险公司参加第一支柱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对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的数据开展测试,并填报表格。同时银保监会下发《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下称“《测试版》”),对原有“偿二代”规则进行一系列调整。
《管理规定》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偿二代”后建立起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此次将偿付能力达标规定为: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而此前规定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为不达标。此处更改对行业整体影响不大,更多的是完善相关监管指标体系。
2020年一季度数据显示,保险行业不达标的有4家,其中3家系风险评级为C、1家为偿付能力为负且风险评级为D。截至一季度末,上市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200%以上,评级均在B及以上。
《管理规定》还完善了偿付能力的监管措施,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险企拟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一,新增如监管约谈、要求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的措施;除此之外,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追回其薪酬。第二,若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银保监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措施。此处是对完善监管指标体系的进一步承接,以更细化的监管措施督促行业偿付能力管理。
此外,根据《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或者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的险企,将成为监管重点核查对象。此外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险企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计量风险资本要求,并计入公司最低资本。将SARMRA评估与最低资本相关联,加大了低偿付能力充足率险企的资本压力,是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体现。
除了设置重点核查线,《管理规定》还着重在基础制度上进行完善。整体来看,《管理规定》是“偿二代”实施以来对旧版偿付能力监管的更新,对行业影响不大。就上市险企来看,偿付能力管理较强,在差异化监管中更具优势。值得注意的是,据了解,“偿二代”二期第一支柱已经进入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阶段。对资本的确认更加严格(压实认可资产价值),剩余边际纳入核心二级资本及其他附属资本,引导业务发展。同时在投资业务中引入更多调控因子K,以对资本占用的影响引导投资,此外还包括对投资业务进行穿透性风险测试等,均体现“偿二代”下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
从具体内容来看,《管理规定》增加了偿付能力达标条件,须同时满足三项监管指标。此次《管理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的条件,不但要满足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00%的规定,又新增加两条规定,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并须同时满足规定,“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由上述修改可见,这一改变结合中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明确了中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并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按照上述三个条件,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有4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分别为百年人寿(C类)、君康人寿(C类)、渤海财险(C类)和中法人寿(D类)。
结合“偿二代”规则设置分类监管,规定重点核查对象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基于“偿一代”规则,偿付能力指标根据100%和150%两条线,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划分为不足类、充足I类和充足II类公司的保险公司,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此次《管理规定》则结合“偿二代”规则提出“风险综合评级”的概念,即根据第一支柱风险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风险定性评价,并乘以相应权重,最终得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根据“偿二代”规则中对保险公司A类至D类的风险评级,明确A类、B类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并采取差别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此外,《管理规定》还规定了重点核查对象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
《管理规定》对不达标险企监管措施增加至12条,并分为必须和可选择两类措施。对不达标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由原来的9条增加至12条。其中新增条款为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新监管措施被分类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风险成因可选择采取的措施,前者为4项,后者为8项。此外,《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险企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情况,银保监会还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如近期银保监会对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4家保险公司实施了接管,体现了依法合规、守住底线的原则和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思路。
《管理规定》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此次《管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償付能力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新增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聘用协议,对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高管和董事追回薪酬。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3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险企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偿二代”二期新规引入调控性K因子,要求对所有投资资产进行穿透。与《管理规定》侧重于原则性的规定相比,“偿二代”二期新规更侧重于技术层面,对保险公司提出实质性要求。《测试版》共包含9个技术性文件,其中“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为新增内容,并成为二期工程中对资产风险计量的普遍原则,要求全面升级,能够有效防止部分投资资产多层嵌套、隐蔽风险的交叉传递,精准识别和控制保险业资产风险。并规定“如果资产无法穿透,将会适用惩罚性的资本要求。” 《测试版》在更多领域对投资资产引入调控性K因子。评价一项投资的市场风险由基础因子和K因子决定,K因子越高风险越高,对资本的占用和消耗越多。K因子的调整体现了监管的政策导向,能够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加强风险防控。
总体来看,“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补齐底层资产不清、隐蔽风险叠加、政策导向不足等制度短板,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通过提高违规成本和设置风险底线,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对保险公司来说,将有助于其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将风险因素和价值导向贯彻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升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保险公司能力及资产管理水平作为衡量标准,设置8档权益投资比例,提高保险业权益投资上限,并且进一步细分且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的比例,最高可达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
根据2020年一季度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目前,保险行业权益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0.19%,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为1.95万亿元,占比为10.05%,股票及混合型基金占比分别为7.95%及2.76%(1.54万亿元及0.54万亿元),此次《通知》是监管体现差异化监管及规范经营放松权益限制的进一步细化,短期内情绪利好大于实际险资加仓。长期来看有较大权益释放空间,险资未来入市仍有较大的投资空间。
此次《通知》除放宽部分险企的权益投资上限外,也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权益比例上限自30%下调至20%);150%至200%区间(权益比例上限自30%下调至25%)的中小公司下调了部分比例上限,行业内部分投资较为激进的中小公司权益投资配置比例可能超标。对于少數需要调整权益仓位的中小公司,《通知》也设置了12个月过渡期,允许公司逐步调整到位,将逐步弱化对于权益市场的影响。由此可见,对一些中小公司而言,调降大于释放力度,以规范中小公司的权益仓位。
由于上市险企权益配置均未达上限,短期内险资扩张入市仍需等待。根据公司2019年数据,中国A股上市险企均未触及监管权益配置上限。其中,中国人寿权益类资产占比为23.2%,中国平安为17.8%,中国太保为15.7%,新华保险为19.3%。近年来,监管不断推出政策引导险资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入市,例如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权益类资产余额上限为上季末总资产的20%(2010年);到2014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宝安县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中将权益类资产余额占比提高至30%,中国上市险企的权益类资产配置已与历史相比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与《通知》中权益投资比例上限相比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总体来看,影响险资权益类投资比例的限制主要来源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A/H股上市险企均处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大约等于200%及以上,自身偿付能力、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均高于同业,出于审慎稳健投资的策略,其配置比例未达上限。
2020年二季度以来,保险业已逐步摆脱疫情的负面影响,截至6月底,行业原保费收入增速为6.46%,比一季度上升4.17个百分点,延续负债端复苏态势,市场维持对保险基本面修复的乐观预期。从目前测算的数据来看,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约为2.95%的水平以及中国长期稳健的经济基本面相比,当前保险股股价反映的无风险利率预期较为悲观。随着宽信用政策的不断推进,监管层稳定市场策略的逐步推出,高分红低估值的保险股配置价值凸显,继续看好估值修复。
“偿二代”二期工程取得新进展,要求保险公司参加第一支柱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对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2月31日两个时点的数据开展测试,并填报表格。同时银保监会下发《偿二代第一支柱监管规则修订稿(测试版)》(下称“《测试版》”),对原有“偿二代”规则进行一系列调整。
《管理规定》将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偿二代”后建立起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此次将偿付能力达标规定为: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3.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而此前规定为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为不达标。此处更改对行业整体影响不大,更多的是完善相关监管指标体系。
2020年一季度数据显示,保险行业不达标的有4家,其中3家系风险评级为C、1家为偿付能力为负且风险评级为D。截至一季度末,上市险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200%以上,评级均在B及以上。
《管理规定》还完善了偿付能力的监管措施,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险企拟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一,新增如监管约谈、要求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计划的措施;除此之外,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追回其薪酬。第二,若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银保监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措施。此处是对完善监管指标体系的进一步承接,以更细化的监管措施督促行业偿付能力管理。
此外,根据《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或者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的险企,将成为监管重点核查对象。此外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险企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计量风险资本要求,并计入公司最低资本。将SARMRA评估与最低资本相关联,加大了低偿付能力充足率险企的资本压力,是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体现。
除了设置重点核查线,《管理规定》还着重在基础制度上进行完善。整体来看,《管理规定》是“偿二代”实施以来对旧版偿付能力监管的更新,对行业影响不大。就上市险企来看,偿付能力管理较强,在差异化监管中更具优势。值得注意的是,据了解,“偿二代”二期第一支柱已经进入第二轮联动定量测试阶段。对资本的确认更加严格(压实认可资产价值),剩余边际纳入核心二级资本及其他附属资本,引导业务发展。同时在投资业务中引入更多调控因子K,以对资本占用的影响引导投资,此外还包括对投资业务进行穿透性风险测试等,均体现“偿二代”下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
达标条件增加难度
从具体内容来看,《管理规定》增加了偿付能力达标条件,须同时满足三项监管指标。此次《管理规定》增加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的条件,不但要满足综合偿付能力不低于100%的规定,又新增加两条规定,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并须同时满足规定,“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由上述修改可见,这一改变结合中国保险市场实际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趋势,明确了中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并完善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指标体系。按照上述三个条件,截至2020年一季度末,有4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分别为百年人寿(C类)、君康人寿(C类)、渤海财险(C类)和中法人寿(D类)。
结合“偿二代”规则设置分类监管,规定重点核查对象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基于“偿一代”规则,偿付能力指标根据100%和150%两条线,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划分为不足类、充足I类和充足II类公司的保险公司,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此次《管理规定》则结合“偿二代”规则提出“风险综合评级”的概念,即根据第一支柱风险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风险定性评价,并乘以相应权重,最终得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根据“偿二代”规则中对保险公司A类至D类的风险评级,明确A类、B类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并采取差别化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此外,《管理规定》还规定了重点核查对象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
《管理规定》对不达标险企监管措施增加至12条,并分为必须和可选择两类措施。对不达标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由原来的9条增加至12条。其中新增条款为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新监管措施被分类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风险成因可选择采取的措施,前者为4项,后者为8项。此外,《管理规定》还规定了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险企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情况,银保监会还可以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以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如近期银保监会对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等4家保险公司实施了接管,体现了依法合规、守住底线的原则和实施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思路。
《管理规定》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此次《管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償付能力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首席风险官负责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工作”。新增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聘用协议,对造成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高管和董事追回薪酬。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3年滚动资本规划等,进一步强化险企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 “偿二代”二期新规引入调控性K因子,要求对所有投资资产进行穿透。与《管理规定》侧重于原则性的规定相比,“偿二代”二期新规更侧重于技术层面,对保险公司提出实质性要求。《测试版》共包含9个技术性文件,其中“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为新增内容,并成为二期工程中对资产风险计量的普遍原则,要求全面升级,能够有效防止部分投资资产多层嵌套、隐蔽风险的交叉传递,精准识别和控制保险业资产风险。并规定“如果资产无法穿透,将会适用惩罚性的资本要求。” 《测试版》在更多领域对投资资产引入调控性K因子。评价一项投资的市场风险由基础因子和K因子决定,K因子越高风险越高,对资本的占用和消耗越多。K因子的调整体现了监管的政策导向,能够引导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同时加强风险防控。
总体来看,“偿二代”二期工程将补齐底层资产不清、隐蔽风险叠加、政策导向不足等制度短板,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通过提高违规成本和设置风险底线,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对保险公司来说,将有助于其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将风险因素和价值导向贯彻到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提升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与权益投资比例挂钩
近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保险公司能力及资产管理水平作为衡量标准,设置8档权益投资比例,提高保险业权益投资上限,并且进一步细分且提高权益类资产配置的比例,最高可达到上季末总资产的45%。
根据2020年一季度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目前,保险行业权益余额为4.38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22.57%;占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0.19%,其中,长期股权投资为1.95万亿元,占比为10.05%,股票及混合型基金占比分别为7.95%及2.76%(1.54万亿元及0.54万亿元),此次《通知》是监管体现差异化监管及规范经营放松权益限制的进一步细化,短期内情绪利好大于实际险资加仓。长期来看有较大权益释放空间,险资未来入市仍有较大的投资空间。
此次《通知》除放宽部分险企的权益投资上限外,也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至150%(权益比例上限自30%下调至20%);150%至200%区间(权益比例上限自30%下调至25%)的中小公司下调了部分比例上限,行业内部分投资较为激进的中小公司权益投资配置比例可能超标。对于少數需要调整权益仓位的中小公司,《通知》也设置了12个月过渡期,允许公司逐步调整到位,将逐步弱化对于权益市场的影响。由此可见,对一些中小公司而言,调降大于释放力度,以规范中小公司的权益仓位。
由于上市险企权益配置均未达上限,短期内险资扩张入市仍需等待。根据公司2019年数据,中国A股上市险企均未触及监管权益配置上限。其中,中国人寿权益类资产占比为23.2%,中国平安为17.8%,中国太保为15.7%,新华保险为19.3%。近年来,监管不断推出政策引导险资作为长期价值投资者入市,例如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权益类资产余额上限为上季末总资产的20%(2010年);到2014年《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宝安县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中将权益类资产余额占比提高至30%,中国上市险企的权益类资产配置已与历史相比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与《通知》中权益投资比例上限相比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总体来看,影响险资权益类投资比例的限制主要来源于偿付能力监管体系。A/H股上市险企均处于偿付能力充足率大约等于200%及以上,自身偿付能力、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均高于同业,出于审慎稳健投资的策略,其配置比例未达上限。
2020年二季度以来,保险业已逐步摆脱疫情的负面影响,截至6月底,行业原保费收入增速为6.46%,比一季度上升4.17个百分点,延续负债端复苏态势,市场维持对保险基本面修复的乐观预期。从目前测算的数据来看,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约为2.95%的水平以及中国长期稳健的经济基本面相比,当前保险股股价反映的无风险利率预期较为悲观。随着宽信用政策的不断推进,监管层稳定市场策略的逐步推出,高分红低估值的保险股配置价值凸显,继续看好估值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