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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广播组织,是SCCR一项旷日持久的课题。WIPO版权与相关权常设委员会连续召开第31、32届会议就基于往届会议多次讨论达成的关于信号、广播组织、转播等定义、保护对象以及所授权利的"合并案文"及其修正案进行讨论,这意味着WIPO各代表团对保护广播组织的一些基本问题已经达成初步共识。我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此亦应作出回应:应区分广播信号与广播电视节目,并分别定义;界定广播组织,明确采编、组合、安排播送时间、负有法律和编辑责任等构成要素;明确广播组织有权以无线、有线或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转播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