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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刻意忽略了社会性别对其的刺激而无所应对,从而带来了环境法正当性的危机。这源于作为一套统治策略的父权制在环境法治中的存在。虽然父权制的存在不能抹煞环境法治中社会性别关系的变革性,但环境法治结构优化依然需要改变不公正的社会性别关系。为此,我国应全面评估现有环境立法及运行中性别等级化的制度、规范与性别盲点,建立长效的机制,促进社会性别在环境法治中的主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