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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社会,传媒在推动社会发展、政府改革中都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高度重视传媒问责,弥补现行问责制度的空缺是我们刻不容缓的工作。
[关键词]传媒问责 媒体社会责任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8-0089-02
一、传媒问责的定义及内涵
(一)传媒问责的定义
按照麦奎尔(McQuail)的定义,“传媒问责(media accountability)是指传媒为出版的品质或效果而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做出回应的所有自愿和非自愿的过程。”也就意味着必须根据某种原则来为某事向某人做出解释。[1]
我们所说的传媒问责并不等同于问责传媒。问责,顾名思义就是追究责任,这个概念是个舶来品。传媒问责就是将各类媒介作为主体,通过对媒介身份的识别,明确定位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从而更好地发挥传媒的角色作用,实现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传媒问责的目标与前提
首先,问责与自由是两个息息相关的概念,问责与自由并不冲突,本质上来讲问责的目的就是维护和促进传媒的自由发展;其次,就是为了尽量地减小传媒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伤害;最后,在更高层次上要达到一个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然,传媒问责得以实现还得有两个前提:一是得有公共利益的存在,二是社会还能合法地为公共利益坚持让传媒做出回应。[1]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以人为本,把公众的利益作为最根本的利益来看,是最基本的,直观来看就表现在积极、主动地维护上。
(三)传媒问责的方式
传媒问责的方式从施行力度上一般分为两种:“强制模式”和“软性模式”。前者指的是传媒对人和社会产生了比较恶劣的影响,应当对它们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物质惩罚;后者指的是传媒通过软性的方式如协商、谈话等与传媒批评者或受传媒影响的人沟通,并自愿改变其专业行为模式,所用的惩罚是属于言辞性的(例如,刊登道歉、更正或者答复启示等)。[1]
不同的国家问责方式也有不同的倾向。在威权主义国家,执行者更常依靠政府和军方来进行压制,有时候甚至是武装反抗;而在拥有更多自由的国家,相对柔和的公共舆论就是他们的问责机制。
二、传媒问责与传媒社会责任、传媒自由、公共利益
提到传媒问责就不得不提到跟它概念紧密相关的另外三个概念:传媒社会责任、传媒自由和公共利益。社会责任是介于自由与问责两者之间的。
(一)传媒社会责任VS传媒问责
1947年,美国彼得森教授将传媒社会责任定义为“基于公众信息权的一种道德责任”[2]。传媒社会责任是指媒介对社会应该负的一种责任,社会赋予了传媒必须共同遵守的义务。基于社会责任的概念,传媒问责才得以成立。一般来说,责任的自愿性越强,问责机制就越柔和或越有弹性。[3]
(二)传媒自由VS传媒问责
因为传媒有其主体性和责任性,所以它们必须获得一定范围内的传媒自由。而且传媒自由与社会责任是相互依存的,不受责任约束的自由和缺乏自由活力的责任对社会而言都是有害的。为了达到传媒自由和责任的和谐统一,传媒问责就成了一种有益的方式,对自由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公共利益VS传媒问责
之前已经提到了,传媒问责的实现必须得有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社会愿意为了争取公共利益而让传媒做出回应。反过来,之所以要进行传媒问责,最终也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
三、传媒问责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现传媒界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不能只靠媒介自身的自律,实现外部的传媒问责也是相当有必要的。
一是传媒问责可以迫使从业人员及其工作接受公众的检验,形成一种压迫,让他们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源上消除造成社会伤害的原因。
二是传媒问责能帮助权利机构更早地发现社会存在的隐患,及时终止隐患扩展,对社会稳定起到保护作用。[2]让广大人民群众来做最有力的最大范围的监督者,不论对公众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通过有效的传媒问责机制的建立,可以让人们形成一种预警心理,预防同类事件的发生。注意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最终可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传媒的健康发展。
四、当前传媒问责面临的困境以及将来的出路
(一)当前传媒问责面临的困境
1.消费主义的侵蚀。消费主义,主要是指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文化态度、价值观念或生活方式。[2]在消费主义的侵蚀下,大量宣扬娱乐至上的广告、软新闻充斥着传媒平台,许多媒体抛弃了制作成本高、思想内容深刻的硬性新闻,传媒消费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阻碍了传媒问责的进程。
2.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传媒问责本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适度的传媒问责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比如媒介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只单純地问责表面现象而不管深层原因,在问责过程中侵犯了被问责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或者在不恰当的时机进行问责都有可能引起社会的恐慌和反对,反而产生更不利的影响。
3.干扰司法审判。另外一个特别需要重视的问题就是传媒问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媒体问责和司法审判是两个独立的体系,它们分别有自己的制度体系,然而当两者交织在一起时,由于评判标准的不同很容易产生冲突,于是媒体利用舆论压力来迫使司法部门放弃其原本公正的审判,使司法问责屈服于传媒问责。[4]这就使得两者之间难以相互平衡得出一个共同认可的标准。
4.媒体缺乏自我监督。一个媒体如果不自律的话,要实现问责是不可能的。有些媒体滥用职权,不为公众谋福利反而为了一己私利出卖公众利益,做假新闻、有偿新闻,甚至有些会利用职位之便进行勒索,不断地放弃自己的道德底线。作为有良知的媒体,应该充分地发挥自主性,做有益于社会的新闻。 5.媒体广场政治处于无序状态。[5]媒体广场是通过“呐喊式话语”来暴露社会上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人們往往只顾情绪上的宣泄,容易失去理性思考,而对现实中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漠不关心。这样一来公众很容易对媒体、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媒体问责也就很难进行。
6.公民媒介素养不高。由于我国大众媒介的普及速度远远超过了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的速度,公民的媒介素养普遍不高,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容易产生盲从的心理,这严重干扰了正确信息的传播,阻碍了传媒问责的程序。
(二)传媒问责将来的出路
1.加快新闻立法,提高媒体问责的独立性。新闻立法是一直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完善法律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可以有效提高传媒问责的效率。另外,我们还要提高媒体的独立性,增强媒体问责的客观性,使媒体真正摆脱政治的附庸,不受行政的影响,独立监督政府。[5]
2.实现媒介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传媒问责是内部问责与外部问责、自律与他律相互统一的制度安排。
媒介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就要求其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断健全自我审查与激励渠道。而传媒问责被认为是社会责任履行的外围机制[6],媒介自律一旦失败以后,传媒问责就充当了一个“事后追惩”的角色。二者之间的相互有机配合更容易推动媒介责任的履行,使社会和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3.增强公民的媒介素养。传媒问责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5]面对媒介提供的海量信息,我们需要通过推行伦理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甄别信息的能力,让公民这个最普遍最广泛的群体成为传媒问责的有力根基。
4.实现传统问责向网络问责的转变。互联网的到来为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传媒问责的方式也产生了巨大的转变。通过这一媒介,公民的反馈信息以最快的速度汇总在一起,也有更多的公民乐于参与到讨论中来。但我们还要格外注意的一点是不能过分夸大网络的作用,匿名性和虚拟性让其缺乏监管,利用这一重要媒介来实现传媒的问责亦是一把双刃剑。
五、结语
传媒问责作为监管社会的手段,离不开媒体自律、公众参与等的配合,作为国家、政府,要从宏观上把握问责体系的建成和监管;作为个人,也要提高个人素养,积极地参与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双方共同的努力,一定可以让社会呈现蒸蒸日上的良好态势。
【参考文献】
[1]谭平剑.传媒问责:推进传媒道德责任的一种可行路径[J].衡阳师范学校学报,2012,33(05):113-116.
[2]拓玲.传媒消费主义下的社会责任和传媒问责制[J].今传媒,2010(07):90-91.
[3]谭平剑.解读“传媒问责”[J].新闻知识,2012(02):26-27.
[4]高国舫.廓清对媒体问责质疑的几个观点[J].岭南学刊,2007(06):56-58.
[5]卢智增.论信息时代媒体问责制的困境与出路[J].领导科学,2013(03):58-60.
[6]王桢楠.媒介社会责任履行机制探讨[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12(34):534-538.
责任编辑:张丽
[关键词]传媒问责 媒体社会责任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8-0089-02
一、传媒问责的定义及内涵
(一)传媒问责的定义
按照麦奎尔(McQuail)的定义,“传媒问责(media accountability)是指传媒为出版的品质或效果而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做出回应的所有自愿和非自愿的过程。”也就意味着必须根据某种原则来为某事向某人做出解释。[1]
我们所说的传媒问责并不等同于问责传媒。问责,顾名思义就是追究责任,这个概念是个舶来品。传媒问责就是将各类媒介作为主体,通过对媒介身份的识别,明确定位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从而更好地发挥传媒的角色作用,实现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传媒问责的目标与前提
首先,问责与自由是两个息息相关的概念,问责与自由并不冲突,本质上来讲问责的目的就是维护和促进传媒的自由发展;其次,就是为了尽量地减小传媒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伤害;最后,在更高层次上要达到一个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然,传媒问责得以实现还得有两个前提:一是得有公共利益的存在,二是社会还能合法地为公共利益坚持让传媒做出回应。[1]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以人为本,把公众的利益作为最根本的利益来看,是最基本的,直观来看就表现在积极、主动地维护上。
(三)传媒问责的方式
传媒问责的方式从施行力度上一般分为两种:“强制模式”和“软性模式”。前者指的是传媒对人和社会产生了比较恶劣的影响,应当对它们采取强制性措施,包括物质惩罚;后者指的是传媒通过软性的方式如协商、谈话等与传媒批评者或受传媒影响的人沟通,并自愿改变其专业行为模式,所用的惩罚是属于言辞性的(例如,刊登道歉、更正或者答复启示等)。[1]
不同的国家问责方式也有不同的倾向。在威权主义国家,执行者更常依靠政府和军方来进行压制,有时候甚至是武装反抗;而在拥有更多自由的国家,相对柔和的公共舆论就是他们的问责机制。
二、传媒问责与传媒社会责任、传媒自由、公共利益
提到传媒问责就不得不提到跟它概念紧密相关的另外三个概念:传媒社会责任、传媒自由和公共利益。社会责任是介于自由与问责两者之间的。
(一)传媒社会责任VS传媒问责
1947年,美国彼得森教授将传媒社会责任定义为“基于公众信息权的一种道德责任”[2]。传媒社会责任是指媒介对社会应该负的一种责任,社会赋予了传媒必须共同遵守的义务。基于社会责任的概念,传媒问责才得以成立。一般来说,责任的自愿性越强,问责机制就越柔和或越有弹性。[3]
(二)传媒自由VS传媒问责
因为传媒有其主体性和责任性,所以它们必须获得一定范围内的传媒自由。而且传媒自由与社会责任是相互依存的,不受责任约束的自由和缺乏自由活力的责任对社会而言都是有害的。为了达到传媒自由和责任的和谐统一,传媒问责就成了一种有益的方式,对自由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公共利益VS传媒问责
之前已经提到了,传媒问责的实现必须得有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社会愿意为了争取公共利益而让传媒做出回应。反过来,之所以要进行传媒问责,最终也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
三、传媒问责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实现传媒界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不能只靠媒介自身的自律,实现外部的传媒问责也是相当有必要的。
一是传媒问责可以迫使从业人员及其工作接受公众的检验,形成一种压迫,让他们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源上消除造成社会伤害的原因。
二是传媒问责能帮助权利机构更早地发现社会存在的隐患,及时终止隐患扩展,对社会稳定起到保护作用。[2]让广大人民群众来做最有力的最大范围的监督者,不论对公众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通过有效的传媒问责机制的建立,可以让人们形成一种预警心理,预防同类事件的发生。注意总结教训,举一反三,最终可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传媒的健康发展。
四、当前传媒问责面临的困境以及将来的出路
(一)当前传媒问责面临的困境
1.消费主义的侵蚀。消费主义,主要是指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文化态度、价值观念或生活方式。[2]在消费主义的侵蚀下,大量宣扬娱乐至上的广告、软新闻充斥着传媒平台,许多媒体抛弃了制作成本高、思想内容深刻的硬性新闻,传媒消费主义带来的负面影响阻碍了传媒问责的进程。
2.可能会危及社会稳定。传媒问责本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适度的传媒问责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比如媒介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只单純地问责表面现象而不管深层原因,在问责过程中侵犯了被问责者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或者在不恰当的时机进行问责都有可能引起社会的恐慌和反对,反而产生更不利的影响。
3.干扰司法审判。另外一个特别需要重视的问题就是传媒问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关系。媒体问责和司法审判是两个独立的体系,它们分别有自己的制度体系,然而当两者交织在一起时,由于评判标准的不同很容易产生冲突,于是媒体利用舆论压力来迫使司法部门放弃其原本公正的审判,使司法问责屈服于传媒问责。[4]这就使得两者之间难以相互平衡得出一个共同认可的标准。
4.媒体缺乏自我监督。一个媒体如果不自律的话,要实现问责是不可能的。有些媒体滥用职权,不为公众谋福利反而为了一己私利出卖公众利益,做假新闻、有偿新闻,甚至有些会利用职位之便进行勒索,不断地放弃自己的道德底线。作为有良知的媒体,应该充分地发挥自主性,做有益于社会的新闻。 5.媒体广场政治处于无序状态。[5]媒体广场是通过“呐喊式话语”来暴露社会上的种种不公平现象,人們往往只顾情绪上的宣泄,容易失去理性思考,而对现实中社会管理体制的建立漠不关心。这样一来公众很容易对媒体、社会产生不信任感和抵触情绪,媒体问责也就很难进行。
6.公民媒介素养不高。由于我国大众媒介的普及速度远远超过了公民媒介素养教育的速度,公民的媒介素养普遍不高,面对纷繁复杂的信息容易产生盲从的心理,这严重干扰了正确信息的传播,阻碍了传媒问责的程序。
(二)传媒问责将来的出路
1.加快新闻立法,提高媒体问责的独立性。新闻立法是一直不容忽视的一部分,完善法律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可以有效提高传媒问责的效率。另外,我们还要提高媒体的独立性,增强媒体问责的客观性,使媒体真正摆脱政治的附庸,不受行政的影响,独立监督政府。[5]
2.实现媒介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传媒问责是内部问责与外部问责、自律与他律相互统一的制度安排。
媒介是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就要求其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不断健全自我审查与激励渠道。而传媒问责被认为是社会责任履行的外围机制[6],媒介自律一旦失败以后,传媒问责就充当了一个“事后追惩”的角色。二者之间的相互有机配合更容易推动媒介责任的履行,使社会和谐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3.增强公民的媒介素养。传媒问责的实现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5]面对媒介提供的海量信息,我们需要通过推行伦理教育来提高公民的甄别信息的能力,让公民这个最普遍最广泛的群体成为传媒问责的有力根基。
4.实现传统问责向网络问责的转变。互联网的到来为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传媒问责的方式也产生了巨大的转变。通过这一媒介,公民的反馈信息以最快的速度汇总在一起,也有更多的公民乐于参与到讨论中来。但我们还要格外注意的一点是不能过分夸大网络的作用,匿名性和虚拟性让其缺乏监管,利用这一重要媒介来实现传媒的问责亦是一把双刃剑。
五、结语
传媒问责作为监管社会的手段,离不开媒体自律、公众参与等的配合,作为国家、政府,要从宏观上把握问责体系的建成和监管;作为个人,也要提高个人素养,积极地参与社会热点问题的讨论。双方共同的努力,一定可以让社会呈现蒸蒸日上的良好态势。
【参考文献】
[1]谭平剑.传媒问责:推进传媒道德责任的一种可行路径[J].衡阳师范学校学报,2012,33(05):113-116.
[2]拓玲.传媒消费主义下的社会责任和传媒问责制[J].今传媒,2010(07):90-91.
[3]谭平剑.解读“传媒问责”[J].新闻知识,2012(02):26-27.
[4]高国舫.廓清对媒体问责质疑的几个观点[J].岭南学刊,2007(06):56-58.
[5]卢智增.论信息时代媒体问责制的困境与出路[J].领导科学,2013(03):58-60.
[6]王桢楠.媒介社会责任履行机制探讨[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2012(34):534-538.
责任编辑: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