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投标文件密封制度作为招标投标中一项行业惯例,由于法律法规的原因,已经从一种对投标人的善意保护机制演变成一种动辄对投标文件拒收或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条款.破坏了招标投标竞争的本质,而《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下位法在提交阶段、开标阶段、评标阶段对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的检查及其处理规定各不相同,造成了业内对密封情况检查认识的混乱,引发了不少争议,应当予于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