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不要动别人的奶酪!

来源 :职业圈·好财路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tmail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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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是一件艰苦的事情,别指望有多少捷径可走。瞧瞧,两个热血沸腾的青年经过一番辛苦努力开创了自己的新公司,一不留神,却被原来就职的公司推上了法庭……
  2002年5月王强、丁鹏受雇于上海金鹏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二人分别担任软件开发主管和商务合作主管,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王强和丁鹏先后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两个人先后离开了金鹏公司。离职后,王强和丁鹏合资开办了一家公司,叫上海鹏飞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与他们原来所在的金鹏公司相同的产品。由于使用的都是成熟的技术,公司发展非常顺利,王强和丁鹏整天笑容满面,心里非常高兴。但好景不长,有一天他们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原来,他们原来所在的上海金鹏公司以侵害商业技术秘密和违反竞业禁止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王强和丁鹏作为股东设立的鹏飞公司的产品在主要技术、功能、运行环境等方面与自己公司产品完全相同,属同类产品,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因而侵害了金鹏公司的相关利益……
  两人立刻傻了眼……
  金鹏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合同附件,这是王强和丁鹏与公司签订的一份关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具体内容是:受聘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说得明明白白啊!王强和丁鹏怎么就忘记了这项约定呢?
  法院依法接受审理,认定被告王强和丁鹏确实违反合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依法对案件做出了判决。王强和丁鹏没有什么话可说,只好服从法院的裁决。
  
  律师点评:
  显而易见,把王强与丁鹏从创业者推上法庭的由头,就是他们曾与其供职的公司签订的那份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劳动者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也是防止其他企业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的自我保护途径。
  我国法律对有关竞业禁止义务有如下规定。
  
  一、《劳动法》 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法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三、《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点评: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正志 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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