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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事诉讼程序是适用于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适用于婚姻、抚养、收养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等案件。世界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单独的人事诉讼程序,而我国关于人事诉讼案件处理规则的立法规定极为简陋和零散。我国应尽快建立人事诉讼程序,以便人事诉讼纠纷的顺利、圆满解决。
关键词:人事诉讼 职权主义 调解原则
一、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特征
(一)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释义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上就“人事诉讼”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如日本《新人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事诉讼是指以身份关系的形成或确认为目的的诉讼”;而法国法中将有关人的身份问题为目的的诉讼统称为人事诉讼。“事实出发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所言的家是案件或家事诉讼范围非常广泛,除婚姻、亲子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外,还包括继承、亲权、流产、人工受精、生育限制、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①
(二)人事诉讼程序的特征
1、案件范围具有特定性
从世界各国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来看,人事诉讼程序主要适用这样几类案件: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抚养关系案件以及收养关系案件。
2、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
身份关系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也涉及国家和社会之公益。因为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包括夫妻、亲子及家长亲属关系,它们在伦理秩序上即以存在,婚姻、亲子等身份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公序良俗。为确保健全的家庭生活能够持续经营,国家必须从法律与行政等各方面给予家庭以必要的协助及保护,亦发挥国家的照顾功能。②
3、适用非讼程序法理
根据私权的可处分性,普通的民事审判遵循以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法理。而人事诉讼程序则恰恰相反,其所遵循的是包括职权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在内的非讼程序法理。③当事人不得任意停止人事诉讼程序,相反法院拥有程序进行的主导权,法官可以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解决家庭纠纷的过程中来。
4、人事诉讼注重调解、和解等劝导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
人事纠纷当事人之间血缘亲属关系的亲密性要求他们之间的纠纷不仅要以法律方式处理,更加要求裁判者能够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因此法院在处理人事纠纷时往往采用调解、和解等方式。
二、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缺失的现状
(一)我国人事诉讼案件处理规则十分零散,不成体系
我国没有单独的人事诉讼程序,有关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则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婚姻法》、《婚姻法的解释(一)》等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中。可见我国关于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则是十分零乱的,没有形成自己的程序体系。
(二)我国人事诉讼处理规则存在许多立法空白
从目前我国人事诉讼案件处理规则涉及的案件种类来说,其范围是非常狭窄的,仅包括婚姻案件中的离婚案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以及由此引发抚养费案件,收养案件中的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对于人事诉讼案件中的其它类型都没有涉及。
(三)我国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则绝大部分是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我国只有为数极少的法律条文对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则做了十分有限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况时,适用法律已经做出的明文规定。而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若干程序规则,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三、我国建立人事诉讼程序的构想
(一)关于立法体例
我国应效仿德国模式,即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单独的一编,将人事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这种立法体例便于立法技巧、结构的安排,既可以突出人事诉讼程序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又不至于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体例构成造成太大的破坏。
(二)关于案件范围
借鉴国外经验和立足我国立法和实践情况,人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婚姻关系案件。其二,亲子关系案件。其三,收养关系案件。
(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有学者提出在我国设立专门的人事管辖法院,本人认为目前我国设立专门的人事法院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可以先在人民法院中增设人事审判庭,其理由如下:其一,增设专属法院不仅需要对民诉法进行修改,还需对现行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因此实现困难较大;其二,增设专属法院将加大司法经费的支出,可能会加重地区财政负担。
(四)人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原则
1、注重调解原则
人事诉讼的特点之一是他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这一定的血缘或亲属关系,这就为适用调解原则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所以身份关系更应该注重调解的作用,可以尝试先调后审,调节前置的程序。但是无效婚姻的宣告不能让双方调解。应注意的是,调解原则并非适用一切人事诉讼案件,人事诉讼案件中的确认之诉不能适用调解。
2、不公开审理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裁判程序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作为例外。而人事案件的程序则相反。因为人事诉讼案件大多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公开审判则不利已对上述权利及利益的保护。不公开审理不意味着秘密审判,不公开是指法院审理人事诉讼案件时,不像公开审判那样,定期公布案由、审判日期、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报道等。
3、当事人亲自诉讼原则
在人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身份关系的处理应当尊重本人的意思,在一般情况下,人事诉讼案件应当由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不能委托代理人进行。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一方面有利于法官掌握具体的案件裁判以便做出妥当的裁判。另一方面,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有利于消除误会,圆满解决纠纷。当事人都到庭了,法院才能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从而达到圆满解决纠纷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载《中外法学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
[3] 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注释:
①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② 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载《中外法学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③ 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月,第853页。
关键词:人事诉讼 职权主义 调解原则
一、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特征
(一)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释义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上就“人事诉讼”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如日本《新人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事诉讼是指以身份关系的形成或确认为目的的诉讼”;而法国法中将有关人的身份问题为目的的诉讼统称为人事诉讼。“事实出发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所言的家是案件或家事诉讼范围非常广泛,除婚姻、亲子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外,还包括继承、亲权、流产、人工受精、生育限制、家庭暴力、青少年犯罪等。①
(二)人事诉讼程序的特征
1、案件范围具有特定性
从世界各国关于人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来看,人事诉讼程序主要适用这样几类案件: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抚养关系案件以及收养关系案件。
2、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
身份关系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之私益,也涉及国家和社会之公益。因为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包括夫妻、亲子及家长亲属关系,它们在伦理秩序上即以存在,婚姻、亲子等身份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公序良俗。为确保健全的家庭生活能够持续经营,国家必须从法律与行政等各方面给予家庭以必要的协助及保护,亦发挥国家的照顾功能。②
3、适用非讼程序法理
根据私权的可处分性,普通的民事审判遵循以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为主要内容的当事人主义的程序法理。而人事诉讼程序则恰恰相反,其所遵循的是包括职权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在内的非讼程序法理。③当事人不得任意停止人事诉讼程序,相反法院拥有程序进行的主导权,法官可以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解决家庭纠纷的过程中来。
4、人事诉讼注重调解、和解等劝导性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
人事纠纷当事人之间血缘亲属关系的亲密性要求他们之间的纠纷不仅要以法律方式处理,更加要求裁判者能够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因此法院在处理人事纠纷时往往采用调解、和解等方式。
二、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缺失的现状
(一)我国人事诉讼案件处理规则十分零散,不成体系
我国没有单独的人事诉讼程序,有关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则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婚姻法》、《婚姻法的解释(一)》等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中。可见我国关于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则是十分零乱的,没有形成自己的程序体系。
(二)我国人事诉讼处理规则存在许多立法空白
从目前我国人事诉讼案件处理规则涉及的案件种类来说,其范围是非常狭窄的,仅包括婚姻案件中的离婚案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以及由此引发抚养费案件,收养案件中的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对于人事诉讼案件中的其它类型都没有涉及。
(三)我国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则绝大部分是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我国只有为数极少的法律条文对人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规则做了十分有限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法律规定的这些情况时,适用法律已经做出的明文规定。而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若干程序规则,适用普通程序的规定。
三、我国建立人事诉讼程序的构想
(一)关于立法体例
我国应效仿德国模式,即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单独的一编,将人事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律体系。这种立法体例便于立法技巧、结构的安排,既可以突出人事诉讼程序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又不至于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体例构成造成太大的破坏。
(二)关于案件范围
借鉴国外经验和立足我国立法和实践情况,人事诉讼的案件范围可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婚姻关系案件。其二,亲子关系案件。其三,收养关系案件。
(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和审理
有学者提出在我国设立专门的人事管辖法院,本人认为目前我国设立专门的人事法院的时机还不够成熟,可以先在人民法院中增设人事审判庭,其理由如下:其一,增设专属法院不仅需要对民诉法进行修改,还需对现行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一系列改革.因此实现困难较大;其二,增设专属法院将加大司法经费的支出,可能会加重地区财政负担。
(四)人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原则
1、注重调解原则
人事诉讼的特点之一是他的当事人之间存在这一定的血缘或亲属关系,这就为适用调解原则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所以身份关系更应该注重调解的作用,可以尝试先调后审,调节前置的程序。但是无效婚姻的宣告不能让双方调解。应注意的是,调解原则并非适用一切人事诉讼案件,人事诉讼案件中的确认之诉不能适用调解。
2、不公开审理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裁判程序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作为例外。而人事案件的程序则相反。因为人事诉讼案件大多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公开审判则不利已对上述权利及利益的保护。不公开审理不意味着秘密审判,不公开是指法院审理人事诉讼案件时,不像公开审判那样,定期公布案由、审判日期、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报道等。
3、当事人亲自诉讼原则
在人事诉讼程序中,由于身份关系的处理应当尊重本人的意思,在一般情况下,人事诉讼案件应当由本人亲自出庭参加诉讼,而不能委托代理人进行。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一方面有利于法官掌握具体的案件裁判以便做出妥当的裁判。另一方面,当事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有利于消除误会,圆满解决纠纷。当事人都到庭了,法院才能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从而达到圆满解决纠纷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载《中外法学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
[3] 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注释:
①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② 朱晓东:《通过婚姻的治理》,载《中外法学评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③ 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月,第8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