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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0日清晨,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3名矿工被困井下。截至12日19时25分,已发现30名遇难者遗体,仍有13人被困井下。这是近15年来云南省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一起安全事故。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目前私庄煤矿法人代表和矿主已经被控制,煤矿资金已经被冻结。连日来,该煤矿经媒体曝光的种种“黑幕”,反映出生产、管理、监管多个环节上的漏洞——每个问题的背后都存在着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罔顾矿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比如整顿期间无证采煤,比如驻矿监督员的“吃饭不做事”,当然还有带班领导“导演”的下井丑剧——经核实,事故发生时的带班领导为安全副矿长齐谷明,但当时他并未下井,而是在矿上睡觉。事发后,齐谷明并不是及时救人,而是从煤矿小斜井进入矿井。随后,从小斜井跑出,伪装带班下井后逃生的假象。为了根治矿难这一安全生产顽疾,国家2010年出台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并于201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矿领导必须带班下井,领导不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并制定了相应的重罚措施。但在新规实施初期,就传出有的矿工被临时指派为“领导”的丑闻。如今,私庄矿难中又出现了“伪装下井”。多变的“手法”都在诠释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本意并非让领导和矿工一起“殉难”,而是为了约束矿主,促其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系数。但是,从目前针对“带班下井”的种种逃避手法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仍是我们良好的愿望。这里的困局在手: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黑心矿主并不会主动流淌“道德的血液”。法律的严惩虽有威慑力,但事后的惩戒却需要以矿工生命为代价。因为一些矿主的“下有对策”,总是在矿难发生之后才会“见光”。对我们来讲,这个代价太大了。正如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在私庄矿难现场指出:“不安全就不生产……不能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发生职工的死亡事故、生命安全这个基础上。”因此,当下最迫切的是,必须建立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而不仅仅是完善事后的惩戒措施。
目前“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不力、事前征兆不被重视、预防措施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根源都在于矿工话语权的缺失。私庄矿难发生后,一些老矿工在采访中表示:“我们知道,有些做法不符合安全规定。如果向矿上的负责人反映,轻则被骂,重则走人。我们不敢向矿上的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问题。”连反映问题都可能被开走人,又怎么能约束矿领导和自己一起下井、改进生产条件呢?可见,劳资双方严重的权利不对等、矿工话语权的严重缺失,才是黑心矿主们嚣张、跋扈、漠视生命的肇端,才是矿难频发的根源。所以,有关部门在完善法律法规、高悬问责之剑的同时,还应赋予矿工更多的话语权,让他们能够高举权利之旗。唯有如此,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才能更加平衡,“不安。全就不生产”才能得到真正贯彻,矿难多发的一系列问题才会迎刃而解。(来源:2011年11月13日《每日新报》)
(编辑/李
燕)
根据新华社的报道,目前私庄煤矿法人代表和矿主已经被控制,煤矿资金已经被冻结。连日来,该煤矿经媒体曝光的种种“黑幕”,反映出生产、管理、监管多个环节上的漏洞——每个问题的背后都存在着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罔顾矿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比如整顿期间无证采煤,比如驻矿监督员的“吃饭不做事”,当然还有带班领导“导演”的下井丑剧——经核实,事故发生时的带班领导为安全副矿长齐谷明,但当时他并未下井,而是在矿上睡觉。事发后,齐谷明并不是及时救人,而是从煤矿小斜井进入矿井。随后,从小斜井跑出,伪装带班下井后逃生的假象。为了根治矿难这一安全生产顽疾,国家2010年出台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并于201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矿领导必须带班下井,领导不下井矿工可拒绝下井”,并制定了相应的重罚措施。但在新规实施初期,就传出有的矿工被临时指派为“领导”的丑闻。如今,私庄矿难中又出现了“伪装下井”。多变的“手法”都在诠释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规定,本意并非让领导和矿工一起“殉难”,而是为了约束矿主,促其改进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系数。但是,从目前针对“带班下井”的种种逃避手法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仍是我们良好的愿望。这里的困局在手: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黑心矿主并不会主动流淌“道德的血液”。法律的严惩虽有威慑力,但事后的惩戒却需要以矿工生命为代价。因为一些矿主的“下有对策”,总是在矿难发生之后才会“见光”。对我们来讲,这个代价太大了。正如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在私庄矿难现场指出:“不安全就不生产……不能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发生职工的死亡事故、生命安全这个基础上。”因此,当下最迫切的是,必须建立一种事前的预防机制,而不仅仅是完善事后的惩戒措施。
目前“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不力、事前征兆不被重视、预防措施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根源都在于矿工话语权的缺失。私庄矿难发生后,一些老矿工在采访中表示:“我们知道,有些做法不符合安全规定。如果向矿上的负责人反映,轻则被骂,重则走人。我们不敢向矿上的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问题。”连反映问题都可能被开走人,又怎么能约束矿领导和自己一起下井、改进生产条件呢?可见,劳资双方严重的权利不对等、矿工话语权的严重缺失,才是黑心矿主们嚣张、跋扈、漠视生命的肇端,才是矿难频发的根源。所以,有关部门在完善法律法规、高悬问责之剑的同时,还应赋予矿工更多的话语权,让他们能够高举权利之旗。唯有如此,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才能更加平衡,“不安。全就不生产”才能得到真正贯彻,矿难多发的一系列问题才会迎刃而解。(来源:2011年11月13日《每日新报》)
(编辑/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