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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一般性原则所创制的法律即为一般性立法,它不仅具有形式的技术性标准,也具有特定的价值规定性,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一般性立法,内在地包含着选择上的自由性、对象上的平等性、标准上的可行性、立场上的相互性和存续上的稳定性等诸多特征。只要在市民社会中实行私人自治,即只要立法不考虑特殊利益,将法律调整用于普遍的利益衡量,一般性立法才有其前提和基础。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针对各种社会关系特征而制定的特别法、单行法大量出现,一般的法律调整方法逐渐为个别的、具体的法律调整方法所代替。在当代中国,捍卫一般性立法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