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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就《巴塞尔公约》、日本和我国对“废物”定义进行了分析,建议将“waste”翻译为“废弃物”,用“refuse”指代“废物”或“垃圾”;明确了“再生原料”(secondary materials)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再生原料”、“可以作为原料的废物”和“可循环资源(recyclable resources)”。根据“废弃物(waste)”的性质将其划分为“再生原料(secondary materials)”和“废物(refuse)”。对再生原料要进行回收再生循环操作,使其成为再生材料,最后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