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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联合国宪章》第2条4项言明,"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一规定构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秩序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第2条4项的解释并非没有争议。多数争议都集中于《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和第7章下安全理事会的集体安全措施这些明示的例外。有些学者也注意到那些在他们看来属于生来固有的例外情形,如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利。在我今天要讲的时间内,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