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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化和分散小农户经营的现状,使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对农资产品市场的良性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发展我国的农村合作社是解决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对我国农业的严重危害,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假冒伪劣农资:农业发展:农村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037-02
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对于维培农民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也由改革之初的计划和市场双轨制逐步合并为市场单轨制,极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国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也曰益突出,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尤其在农资产品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商户为攫取暴利,不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害农户。而农户因为缺乏组织和引导,对市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不畅,最终使假冒伪劣农资在农资产品交易市场上逐渐形成泛滥之势,对我国的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如何切实根治假冒伪劣农资,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1假冒伪劣农资的现状
近年来,假冒伪劣农资给农民和市场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据报道,2004年全国质检系统查获伪劣农资货值3亿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2.5万起,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化肥、农药、种子等主要农资商品的抽检合格率仅为30%-70%,全部产品加权平均合格率约50%。据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报道,2005年全国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2.5亿元,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53亿元。2006年上半年,据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报道。全国共查处假劣农资案件8608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2.5亿元。案值比上年同期增67%。另据2008年1月21日我国农业部公布的数字,在2007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供销总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共检查各类农资市场25.4万家次,检查农资经营户196.8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0.9万户,查处农资违法案件5.9万件,受理农资投诉1.3万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3亿元。如果按照国家抽查次品占50%计算,农民要承担假冒农资产品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已不言自语,而且其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这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以及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上涨和减免农业税等惠农政策带来的增收效益。
2假冒伪劣农资泛滥的产生原因
2.1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不完善
中国自大包干恢复了传统的农户经营以来。农户就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走向市场。目前我国农村有近2.5亿农户、近4万个乡镇、近70万个行政村。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虽已超过15万个,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高度分散的非组织化的农户虽然数量众多,但由于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剩余少、市场博弈能力弱而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地位。
2.2小农户对于农资产品质量的不易检验性
因为农资产品的检测需要专业机构才能进行,农资产品又多为经验产品。个体而分散农民不可能在购买前将产品好坏分清楚,只有在使用并在季节结束后才能被了解。
2.3分散的小农户对于农资厂商及其产品的不易识别性
由于分散的小农户对厂商身份的不易识别性。导致对农资产品的质量就难以把握。在我国,大中型公司数量并不多,而即使是大公司,一旦产品在今天畅销,明天就立即有次品出现,使得我国农民对于真正好的产品,好的厂家失去敏感性,导致农资产品的良莠不分,好产品也常常与次品进行价格的较量。目前农资经营中无证公司借壳借牌生产,小型公司仿冒大中型公司,次品仿冒好的产品等可谓无奇不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2.4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较低的经济文化状况
由于我国城乡两级分化进一步扩大,由于农民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盲目贪图便宜,再加上文化交流、信息传播的限制。多数农民还存在盲目贪图便宜的心理,至于这些物品质量、是不是假冒伪劣则不在考虑之内,这就为假冒伪劣农资在农村的盛行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制意识也淡薄。农民维权意识不强。不注重证据的保存也导致了农民维权取证困难。在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些不法经营者抓住农民农业知识少,用“使用不当”、“气候变化”等理由来搪塞农民。而农业损失则需要农业技术部门做出鉴定结论,其间产生的费用需要农民自己垫资,许多农民只好放弃。最终造成农民对假冒伪劣农资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持默默忍受态度。更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从而造成假冒伪劣农资的更加泛滥。
3遏制假冒伪劣农资的对策措施
3.1完善与发展农村合作杜 农村合作社是在我国农村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规范。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磐要服务。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共同面对市场风险的组织形式。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社对于遏制假冒伪劣农资将产生巨大作用。
3.2强化农资产品的质量检测,降低我国农民面对假冒伪劣农资的交易风险
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过程。经常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风险,同时由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低,因而是高风险与低回报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小农户相对的是变化莫测的大市场,农户与农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分散的、单个农户根本无法获取及时有效的外部市场信息,因而交易风险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单个资源在合作制度框架内的整合,增强了农户获得外部市场信息的能力,从而可以更好地应对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资质量定期监测和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各种制度,完善监测机制,规范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行为,加强对农资商品质量监督,引导农民放心消费。从而小农户对于农资产品质量的不易检验性的难题得以化解。
[关键词]假冒伪劣农资:农业发展:农村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037-02
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础。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质量对于维培农民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实现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也由改革之初的计划和市场双轨制逐步合并为市场单轨制,极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我国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也曰益突出,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尤其在农资产品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商户为攫取暴利,不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害农户。而农户因为缺乏组织和引导,对市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不畅,最终使假冒伪劣农资在农资产品交易市场上逐渐形成泛滥之势,对我国的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如何切实根治假冒伪劣农资,成为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1假冒伪劣农资的现状
近年来,假冒伪劣农资给农民和市场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据报道,2004年全国质检系统查获伪劣农资货值3亿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案件2.5万起,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化肥、农药、种子等主要农资商品的抽检合格率仅为30%-70%,全部产品加权平均合格率约50%。据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报道,2005年全国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2.5亿元,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53亿元。2006年上半年,据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报道。全国共查处假劣农资案件8608起,查获假冒伪劣农资货值2.5亿元。案值比上年同期增67%。另据2008年1月21日我国农业部公布的数字,在2007年,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供销总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开展了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中,共检查各类农资市场25.4万家次,检查农资经营户196.8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0.9万户,查处农资违法案件5.9万件,受理农资投诉1.3万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3亿元。如果按照国家抽查次品占50%计算,农民要承担假冒农资产品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已不言自语,而且其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量。这直接影响到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以及近年来我国农产品价格上涨和减免农业税等惠农政策带来的增收效益。
2假冒伪劣农资泛滥的产生原因
2.1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不完善
中国自大包干恢复了传统的农户经营以来。农户就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走向市场。目前我国农村有近2.5亿农户、近4万个乡镇、近70万个行政村。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虽已超过15万个,但参加合作组织的农户仅有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高度分散的非组织化的农户虽然数量众多,但由于单个农户生产规模小、剩余少、市场博弈能力弱而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劣势地位。
2.2小农户对于农资产品质量的不易检验性
因为农资产品的检测需要专业机构才能进行,农资产品又多为经验产品。个体而分散农民不可能在购买前将产品好坏分清楚,只有在使用并在季节结束后才能被了解。
2.3分散的小农户对于农资厂商及其产品的不易识别性
由于分散的小农户对厂商身份的不易识别性。导致对农资产品的质量就难以把握。在我国,大中型公司数量并不多,而即使是大公司,一旦产品在今天畅销,明天就立即有次品出现,使得我国农民对于真正好的产品,好的厂家失去敏感性,导致农资产品的良莠不分,好产品也常常与次品进行价格的较量。目前农资经营中无证公司借壳借牌生产,小型公司仿冒大中型公司,次品仿冒好的产品等可谓无奇不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2.4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较低的经济文化状况
由于我国城乡两级分化进一步扩大,由于农民自身文化水平较低。盲目贪图便宜,再加上文化交流、信息传播的限制。多数农民还存在盲目贪图便宜的心理,至于这些物品质量、是不是假冒伪劣则不在考虑之内,这就为假冒伪劣农资在农村的盛行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现阶段我国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差,法制意识也淡薄。农民维权意识不强。不注重证据的保存也导致了农民维权取证困难。在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些不法经营者抓住农民农业知识少,用“使用不当”、“气候变化”等理由来搪塞农民。而农业损失则需要农业技术部门做出鉴定结论,其间产生的费用需要农民自己垫资,许多农民只好放弃。最终造成农民对假冒伪劣农资所造成的损失往往持默默忍受态度。更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不法行为,从而造成假冒伪劣农资的更加泛滥。
3遏制假冒伪劣农资的对策措施
3.1完善与发展农村合作杜 农村合作社是在我国农村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规范。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磐要服务。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共同面对市场风险的组织形式。发展完善农村合作社对于遏制假冒伪劣农资将产生巨大作用。
3.2强化农资产品的质量检测,降低我国农民面对假冒伪劣农资的交易风险
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过程。经常面临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风险,同时由于农产品的需求弹性相对较低,因而是高风险与低回报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小农户相对的是变化莫测的大市场,农户与农资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分散的、单个农户根本无法获取及时有效的外部市场信息,因而交易风险增大。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单个资源在合作制度框架内的整合,增强了农户获得外部市场信息的能力,从而可以更好地应对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农资质量定期监测和动态抽检相结合的各种制度,完善监测机制,规范农资产品质量监测行为,加强对农资商品质量监督,引导农民放心消费。从而小农户对于农资产品质量的不易检验性的难题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