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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统少年司法曾经长期不受正当法律程序的约束,这样的特例被认为是为了有利于保证罪错少年获得最有利的处遇。但这样的观念和实践在1967年高尔特案件后开始改变,罪错少年也逐步获得了类似成年罪犯那样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的保障。与美国少年司法进行正当法律程序改革之前相似,中国目前对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的处置,同样基本上没有任何正当法律程序的保障,这样的状况急需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