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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主的政治催生使近现代宪政得以发生。宪政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宪政与政治文明交相辉映:价值层面,宪政思想是政治理念文明的鲜活表象;规范层面,宪政体制是政治制度文明的显赫精义;实践层面,宪政功能是政治行为文明的牢靠藩篱。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宪政的实现,宪政的实现之日即是政治文明的彰显之时。在宪政与政治文明成为政治学、法学研究热点和社会关注焦点的现实条件下,思辨地考察当代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宪政维度,无疑具有一定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政治;宪法;民主;宪政;政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6)05—01301—07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主张,这是执政党治党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顺应了时代进步的潮流,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东方大国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物质文明进步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扬起了走向政治文明的世纪风帆。相对于政治文明的理论缘起,宪政的出现显然要定位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胜利后的资产阶级将取得的民主成果用宪法固定下来,并且保证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效运行,从而使国家走上宪政的道路。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整合与激荡,孕育并形成人类辉煌灿烂的社会文明系统。在宪政已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并逐渐为政治家和社会认同的条件下,政治文明建设的宏图终于被强有力的执政党向人民和社会庄严宣示并写入中国宪法。因此,在国家发展宪政和建设政治文明的社会阶段,理性思辨地考察宪政与政治文明的相互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宪政发生看政治文明的近现代演进
就历史进程而言,人类从蒙昧荒蛮的自然状态走向群居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由“丛林法则”支配转向人的规则奉行。凡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场域,即有人类政治文明兴起。古典政治文明时代,政治家与民众之间的关联主要依靠宗教神谕或道德宣教,没有宪法这样一种根本社会契约从制度上恒久维系,因而,政治的纷沓与社会的无序不可避免。自从产生了宪法,出现了宪法政治,即宪政,政治文明便进行了艰难而可贵的近现代演进,从而使近现代政治文明显现出宪政主导的社会景象。
1.民主的政治催生与宪政的发生。人类对自由、安全、幸福的追求,一直贯穿于人类历史与社会的时空,在特定的政治条件与时代背景下,转化为对政治当局的民主要求。正是基于屏障自由、安全、幸福的基本人权的需要,人们以民主的实现程度作为考量政治活动的基本指数。在古典政治文明时代,雅典就建立了堪称精致与模范的民主制。虽然这种缺乏刚性保障的政治文明终究沦为昙花一现,但是,民主精神与价值取向没有消亡,人们对自由民主的政治要求历经百代而成功张大。
1215年,中世纪英国产生了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宪章》,成为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1688年的“光荣革命”使新兴资产阶级成功地运用一系列宪法性法案,确立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人民主权。1776年,美国独立革命胜利后开始了立宪的进程,十三州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780年,各州代表制定了《联邦条款》,建立了弱中央政府。通过1787年的费城制宪大会,美国最终制定了《合众国宪法》。在英美诸国的影响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制定宪法与宪法性法案,确立了人民主权、分权制衡与基本人权等宪法原则,通过一系列的立法与行宪,使国家宪法能动运行,使宪政格局得以形成。
正是人们对自由平等的向往,正是人民对民主的追求与人的尊严的觉醒,近现代国家或是经历革命的光荣,或是经历战争的洗礼,或和平的改良,最终均确立了近现代民主政治。可以判断,民主与自由是一切社会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目标。民主的制度化安排与表现形式取决于人民与政治当局的艰难博弈,正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潮流推动下,宪政这种人民实现自由民主的最高国家制度形式才得以诞生,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民的民主要求与政治催化,使宪法得以制定,使宪政得以发生,使人类的政治文明完成了近现代艰难而可贵的历史演进。
2.民主与宪政的政治文明价值。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考察政治文明,民主与宪政始终是政治文明论域的核心概念。就发生学而言,宪政概念显然比民主概念出现得晚,这是因为在政治生活中,民主是与生俱来的命题,也可以说是与国家政治共生死的社会现象;而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的历史选择,是近现代国家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换而言之,民主与自由是一切社会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目标;而宪政只是特定历史阶段实现民主目标价值的社会手段价值和国家制度形式的统一。
一方面,民主与自由作为社会文明的核心目标价值,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和政治文明的演进。众所周知,政治文明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也是由诸多政治要素有机整合的社会文明系统。正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民主化运动解除了旧制度的束缚,才为新政制的建立扫清了道路;正是民主的政治催生才产生了宪政。没有民主,没有民主观念的磅礴激荡,没有民主革命的催枯拉朽;就谈不上社会政制的路径选择,就谈不上宪政的有效建立,更谈不上宪政的日益成熟、日益精美而成为近代社会的政治文明胜景。
另一方面,宪政作为社会文明有效组织的手段价值,巩固并发展了民主政治的成果。自由的追求固然神圣不可侵犯,民主的要求固然存在不可动摇的社会合理性基础,但自由与民主的目标价值更需要切实可行的手段价值形式予以保障。人们知道,自由与民主在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暴露其自身的一些缺陷,那就是它极易导致大面积的规则破坏和人权损害,甚至使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从而侵蚀、消减甚至摧毁政治文明。即使是成功的或革命或改良的政治民主化运动,其诸如人权、自由、法治、分权等胜利成果亦有赖于宪政予以固定、予以推行和予以发展。故而学界与思想界一直认为当代社会“民主必须加上宪政才能构成理想的政制。
3.宪政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作为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宪政之于政治文明的要义,在于它能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正本清源;在于它能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抑恶扬善;在于它能将权力与权利的政治冲突与危机消弭于无形。宪政成为当代政治文明系统中的鲜明标志,具体可从如下三个方面理解。
其一,宪政提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有效来源。现代国家的政治要素中,国家权力几乎可以上升到元概念的地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并列双元。在这两个要素的有效性考察中,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民主的诉求,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政之下的宪法;公民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于基本人权或天赋人权,公民权利的合法性亦来源于宪政之下的宪法。只有宪法与宪政,才能从政治文明的本原意义上反映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 性。即或是当代政治理论中新引入了社会权力概念,社会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来源也莫不如此。
其二,宪政确立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根本依据。一方面,宪政通过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安排国家机构的编制与职权职责,确立国家权力的行使原则与方式,设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制衡,规范公权,保障民权;另一方面,宪政确立人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宪法确定人民的言论、出版、结社和游行示威的政治权利,确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定人民行使政治权利和公民行使人身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方式和途径,并通过宪政的能动运行,真切保证和维护公民权利,同时也避免公民权利的不当行使与滥用而妨害和侵犯公权。
其三,宪政构成解决权力与权利冲突和政治危机的法律制度。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与权利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甚至引发政治危机。权力与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存在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对峙本身即是冲突,甚至权利与权利之间也存在着公法意义上的冲突,这些因素的冲突解决与矛盾消除,全然有赖于宪法的制度安排与宪政的有序操作。自从宪法与宪政时代来临,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即引入崭新的游戏规则,人民利用这种政治游戏规则和平运作、规范政事,不仅降低了政治成本,提高了政治效率,而且改善了政治性能,增加了政治的美德。可见,宪政不但是解决冲突和消弭危机的有效法律制度,而且已经成为调节政治新风和张大社会文明的政治装置。
二、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当代语境
宪政与政治文明一样,均为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对它们的考察和评析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时代语境。
1.宪政的政治释义。什么是宪政?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政府应受制于宪法,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是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宪政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宪政还意味着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个人权利的保留。另外,宪政也许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以保证政府不偏离宪法的规定,尤其是保证权力不会集中以及个人权力不受侵犯。”“宪政设计的一般问题就是构造出一些手段,通过这些手段,领导人能够制约彼此,下属能够制约上级,追随者能够制约领导者。”此类研究主要是从控权论的角度来界定宪政。控权论者认为,宪政不但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宪法限制,以免政府滥用公权以侵害公民权利;宪政还要求政府内部权力的相互协调、平衡制约,以免个别部门独揽大权而导致一种公权对另一种公权的侵略和蔑视。
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所界定的宪政揭示了更全面的内容,他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府组织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这种研究显然表明,国家政治适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通过让公民行使选举、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权以及广泛的监督权,保证公民对政府的有效控制,但不难发现的是,除了明确指出对公权的制约外,该定义更强调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该类研究引发的命题包括:宪政必须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必须以良好宪法的制定为前提,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必须为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手段。该类研究发展了宪政思想,契合了人民主权、宪法至上、权利保障、法治主义、分权制衡、有限政府等当代宪政文明的基本原则。
2.政治文明的有机构造。在政治学视域中,政治文明是指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法制水准。从静态的层面看,政治文明是指一种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和丰硕政治成果的获得;就动态层面而言,它意味着实现良好秩序的政治发展过程。简而言之,政治文明就是指政治生活脱离“野蛮状态”走向“文明状态”的过程和成果。它表征着良好公共秩序的建立,意味着正义的制度与规则的形成,昭示着公认的政治权威的确立,以及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团体的,抑或政府的政治社会行为的有效规制。
政治文明作为客观存在的文明政治生活状态,它不是无序的社会存在,而是一个协调有序的政治系统。马克思曾经说过“政治情绪是国家的主观实体,政治制度是国家的客观实体。”毋庸置疑,马克思已经明确提到了政治文明的理念与制度两个层面。孙中山指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显然,孙中山所意指的政治则是人类的政治行为。由此可见,政治文明的内涵相当丰富,它至少包括政治生活中的理念文明、制度文明和行为文明三个方面。人类政治文明建设与历史进程,尽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归纳而言,均为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的有机统一,古今中外,任何国家概莫能外。
古希腊政治文明成果纷呈异彩,但其核心内容无非表现为主权在民思想、权力制约体制和依法办事的行为。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果斐然,概括起来也只不过是天赋人权理念、分权制衡制度以及依法行政的行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蕴涵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谐发展的事业。当前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和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理念目标;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崇尚和全面提升,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制度转换、构建和完善,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础;而政治文明建设更离不开政治民主决策、公共机构依法办事和公民参政、守法与维权的政治行为实践。
人们普遍认为,应该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考察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学术界曾经对宪政之于政治文明作出诸如全面融合等问题的笼统概说。有学者提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依宪治国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政治文明的核心其实就是宪政文明”等观点;但更多学者指出,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诞生以前,当时的政治文明也即古典政治文明与宪政、依宪法治国等显然没有关联。而在宪法产生以后,“宪政便与政治文明结下了不解之缘,探讨近现代政治文明无疑不能缺少宪政维度。”由此可见,宪政与政治文明均具有明晰的时代语境,考察其相互关系与时代价值不能脱离历史唯物的哲学视野。
三、宪政与政治文明的三维结构:理念、制度与行为对照
当代政治学与宪法学理论倾向认为,任何国家的政治文明都是由理念、制度与行为三维构成的政治系统。在这一政治系统中,政治文明的三维有机共存、缺一不可、相互依赖、协调发展。学 界对宪政的考察发现,作为国家与社会的有效组织形式,宪政也是一个包括思想、体制与功能的三方面有机整合的法律调控机制。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各自组成部分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又是一套逻辑上紧密关联的相互对应的社会关系。
1.宪政思想是政治理念文明的鲜活表象。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精神内核,它是政治主体对政治的起源、目标、本质、政治关系以及政治发展等方面的根本态度、价值倾向和经验总结,它既体现潜在的政治文化,又表现为显性的思想形态。而政治理念文明是指自由、民主、平等、协作和宽容等价值观念和社会共识的普遍形成。属于价值层面上的政治理念文明是政治文明的灵魂,是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精神指导。在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长期实践中创造和积累起来的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政治文明观念,是人类社会充满智慧的结晶和最可珍视的精神财富。现代各国主流的宪政思想认为,一切人在政治上生来都是自由平等的,政府和人民之间存在着社会契约关系,人民拥有生命权和财产权,拥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选举自由,国家主权本质上属于全体人民,一切政府和国家政治主体的权力配置必须按分权制约的原则进行,人民在追求民主宪政的进程中有权以革命的形式推翻独裁者和专制政府。可见,宪政的思想与政治文明的涵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宪政的理想并不是凭空出现的,现代的宪政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多亚学派,后来罗马的一些思想家和法律家们丰富了这一理想。宪政主义立足于双重人性的现实预设:对执政者持有性恶的假定,以警惕执政者和统治者的作恶;对民众持性善的设想,理当尊重人们与生俱来的应有尊严,保障人们的自由、财产和权利。宪政理想要求规范公民和权力行使者双方行为,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和权利免遭侵犯。因此,宪政秩序的持久与张力在于它正视了现实生活中人性的全部基因,人类对宪政的现实追求本身反映了对抽象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成功超越,从而使宪政思想成为回应政治理念文明的现实而鲜活的表象。
建设政治理念文明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政治文明成果。宪政思想具体展示了人类美好政治理念的蓝本,为各国追求政治理念文明、冲破狭隘的本土本国情结和政治封锁绞杀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和法治的切入点。同时,宪政思想在政治理念文明的洗礼与熏陶下,将以愈加理性和审美的形态展现其别致与精巧,最终推动宪政和政治理念文明的长足发展。
2.宪政体制是政治制度文明的显赫精义。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理念的系统化与规则化过程,同时又是政治行为的模式化和规范化成果。宪政国家的基本标志是宪政体制的有效建立和推行。在宪政体制下,宪法成为引发人们对民主政治进程稳定期望的规则体系,它将国家权力的配置连同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合理调整并描绘固定下来,通过宪政实施机构的有效运作,排除或解答国家政治疑难,降低政治风险,消化社会冲突,从制度层面上实现政治制度文明创立的目标价值。
作为宪政要求的体制,其基本的价值体现就是确保宪法和民主精神被它的国家和人民真实地尊重、维护和实践。作为人类历史上著名的“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美国宪政体制不但使开明政治和民主实践获得了成功,而且在后来使世界各国争相借鉴。但太多的情形是,有宪法的国家未必有宪政体制,当然也就鲜有政治制度文明。世界上许多政治专制的国家,却老练地打着民主的旗号,或者借一纸宪法为掩护,愚弄人民,无所顾忌。正如法国著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谈及的那样:“最专制的政府也能够与某些最民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乃至压迫人民还要摆出若无其事的可笑样子”。
从1905年起,中国便开始了制宪的历程,从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民国约法,从中华民国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可谓宪法翻新不断。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强调树立宪法权威和加强宪政体制建设,民众对宪政和民主政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给宪政体制的建立和政治制度创新显现了令人看好的景象和希望之光。“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在人民为建立政府达成的社会契约中反映出来。这种社会契约通常采用宪法的形式,而宪法又会确定政治架构及其建制蓝图。”由此可见,建设政治制度文明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推动以民主为价值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认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要实现国家政治文明,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一般而言,宪政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而宪政体制应成为政治制度文明的有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设政治文明的进程中,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成为首要而根本的必然选择,而政治体制改革如果能依宪政精神在现行宪法框架下进行,则说明政治文明得到了真实的确立和严格意义上的长成。
3.宪政功能是政治行为文明的牢靠藩篱。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在实践层面上的具体体现。它既是一定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能动的反映和体现,又是一定的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源泉。政治行为是政治主体运动的体系和流变的过程,它需要宪政功能予以强化固定和有力保障。宪政是一种将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加以制度化的制度,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现代多元社会维持自由、安定和统一,而不致生发太大的社会动荡和国家暴力,它是规范政治主体行为,促使其实现民主政治的有效机制。宪政的功能在于能够为依据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政府提供制度上和法理上的合理性,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社会提供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宪政使各种政治主体行为有效和力量强大,但同时又使其恰到好处地受到规制和约束。宪政把政治安定由纯粹依靠统治者个人的统治能力转移到建立在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制度上。
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就必须使政治行为建立在国家宪政的基础上。政治行为文明不仅是政治理念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的具体展示,而且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直观尺度。其建设的程度和状况至关重要,而这种重要的程度和状况恰好直接由宪政功能发挥作用。无论是政府和政治组织活动,还是政治家和公职人员的政治决策和行政执行,宪政均以外在的权威的制度与严密机制设定其运行轨道,使政治行为主体行使公共权力能动和适度,使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凸现和高扬,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在平衡制约的基础上获得良性演变的理想效果。
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包括了各种行为制度的变革和转换过程,包括了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艰难选择,包括了政治主体决策行为机制的有效建立,包括了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改革及其纵深发展,包括了政治行为中关键因素即干部人事制度的创新性建设。这些政治行为都必须在宪政的基础上实现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宪政以具备民主品格而又体现必要强力的 宪法为依托,使宪法调动自身的特有力量和功能发挥对政治行为进行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通过宪政的强大功效,一方面以宪政体制明确政治行为的价值目标和前进方向,另一方面以宪政体制的固有强力确立和保障政治行为依制度按程序能动运作,同时,它将政治行为所到之处而繁生的社会效益和文明成果详尽周密地巩固并保留下去。
四、当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宪政的实现
国家观念的理性化、政党活动和政策制定的规范化、民主精神的现实化都是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但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构建社会和发展自我进程中创造的优良政治成果,其核心是宪政的实现。这是因为,“宪法和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的标志。宪政的实现凸显了人类社会政治的进步状况,即政治文明的程度。在当代社会,一个国家如果还没有宪政理念,没有宪法,没有宪政的真正实施,就很难说这个国家的政治是文明的,至少可以说不是当代社会的政治文明。”可以认为,政治文明的追求亦即宪政的希望,宪政的强势践履是建设当代政治文明的第一要义。
1.宪政的前提是制定体现民主精神的宪法。国家是否拥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善良”宪法(即法之法)是决定国家宪政状况的关键和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法治的精义反映在两个层面: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宪政国家的宪法无一不体现了人民主权、权力制衡、民权保障等宪法精神。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的民主基础上制定了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应该说是反映了人民意志与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利益的,但文革时期的两次修宪却使1954年宪法的民主品格荡然无存。1982年宪法的颁布复现了中国追求民主进程的几经明灭的民主光芒。这部宪法宣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确立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权利,民主宪政的精神大为增强。因此,1982年宪法是值得人民尊重和维护的。2002年12月20日,胡锦涛在纪念1982年宪法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这部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认为它是人民意志的完整体现。这无疑为宪政的建立进而为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理基础。诚如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宪法的发展,正处于由‘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变革转型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目标的提出,反映了这种宪法转型的现时要求。……现行宪法在总体上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规定了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规定了民主这一政治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规定了宪法的权威。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宪法尚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宪法保障制度还不尽如人意,但现行宪法仍然可以称为政治文明的里程碑。”
2.宪政的要著是培育普遍意义的宪政观念。既使存在良好的宪法和具备多方面的有利条件,仍不能漠视国家民众普遍意义上的宪政观念的培育和长成。世界各国宪政之路交错纵横,成功地获取了宪政利益的国家在有无成文宪法的事实上相差甚远,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均以成文宪法为宪政的前提条件,而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等国家则没有统一详尽的成文宪法可资实行宪政,但这些国家的宪政成就却一直为世人所称道。究其原因是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具有浓厚而绵密的国民宪政观念的保障。美国“水门事件”中,威权为总统的尼克松拒不听从法院的命令,遭到了国内民众普遍而强烈的抗议,总统意图调遣军队对抗法院时,却意外地遭到了抛开军令和服从却真实地奉行宪政精神的军队指挥员的婉拒,总统在满脑宪政观念的公众面前最终只得黯然辞职。二战时期的英国,首相邱吉尔在战争最关键的时刻被国内民众选下台来,原因是恪守宪政和谙悉政治平衡的英国民众担心战功卓著的首相挟功拥威自重,给英国的宪政带来灾难。这些事实表明,当一个国家的宪政观念深入人心,几成惯例的时候,制度的完整当然更能使宪政光芒四射,同时,制度的缺损亦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而使宪政生机盎然。
西学东渐的宪政思想登陆中国这一古老的东方大国后,要么成为精英宪政主义者虚玄演绎的私器,要么沦为政治家和政党谋求政权合法性的体面外衣,其命运因民众的远离而一律归于死寂。既便是当代中国,因为法学界的争鸣及鼓呼,政党和政治人物有意或无意地重视和亲近,宪政思想虽已折射出其应有的政治光芒,但毕竟离社会与公众的普遍关怀遥遥有距。很难想象,宪政之树能在缺乏民主基础和社会认同的历史荒原中生成长大、开花结果。因此,唤醒民众,还宪政思想于社会与民间是宪政学家和宪政主义者不容回避的当代使命。
3.宪政的现状分析与政治文明的历史展望。列宁指出,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作为国家推行宪政的可靠依据,其权威与至上尊严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真切维护。由静态的一“纸”宪法转为动态的宪法运行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切换,这个过程是艰难复杂的,所谓“制宪易,行宪政难”是人类追求宪政进程中的经验总结。但是,唯其于艰难,才成其为可贵。国家要突破诸多阻碍宪政的不利条件,创造有利环境,使宪法在政治生活中从高高的神坛上走下来,走向民间,走向司法审判,使宪政的精神品格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得到应有的彰显和张扬,使宪政的有效运行和能动舒展成为现代宪政国家折射法律荣光的政治胜景。
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良法”,它写满了人民主权、民主选举、人人平等和公民的政治民主自由权利。但由于制度设置和立法技术的原因,这些宪政精神很难落到实处。考究其原由,一方面是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力之间的真正博弈成果不彰;另一方面现行宪法的形式上的稳定性和内容上的合理性及科学性都值得推敲,此外,立法技术上注重设置行为模式而忽略设置法律后果的后果使宪法的可实施性大打折扣。所有这些不能有效落实与实践宪政精神和民主原则的局限使宪政于今天相对国人的期盼仍是落花流水,咫尺天涯。
可喜的是,有利于宪政的条件与环境正在加速形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为宪政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导致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离,为限制政府干预私人领域创造了社会前提。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宪法保障唤起公民个人的自主自由意识、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纳税人角色的出现必然导致真正的代议和有限政府与责任政府。极权主义和精神奴役在政治生活舞台上的日益隐退甚而消亡,使宪政思想入主社会中枢和武装民众成为自然而然的美妙景象。改革开放加速了国家和社会在利益和价值上的多元化,并促使市民社会和中产阶级的悄然形成,社会多元化将产生更大范围内存在的所谓“第三公共部门”,对威权政府构成严重挑战。而且,历史上制约宪政发展的诸多因素在具有排斥宪政的特征的同时,客观上诱发并形成了国家和社会因信仰、认同、整合、制度等方面的危机而励精图治,进而最终转化为宪政的良好条件。
孙中山先生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当今世界,全球化是世界潮流,市场经济是世界潮流,宪政和政治文明更是世界潮流中的汹涌浪头。如果说,过去的“阶级斗争”和“稳定压倒一切”使现时的人们对当时的宪政的虚无还产生一定的历史认同感的话,那么在现时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最能显现力量的执政党郑重承诺并宣告建设政治文明的时下,在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宪法确认的有利条件下,推行宪政无疑是最大的时务和最明智的选择。宪政和政治文明的进程是漫长而又艰难曲折的,但它却在悄然地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应当且必然相信,宪政的实现之日,就是政治文明的彰显之时,中国的宪政与政治文明之路将日渐延伸日益宽广。
[责任编辑:阮凤平]
关键词:政治;宪法;民主;宪政;政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06)05—01301—07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设政治文明的重要主张,这是执政党治党治国经验的科学总结,顺应了时代进步的潮流,标志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东方大国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物质文明进步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扬起了走向政治文明的世纪风帆。相对于政治文明的理论缘起,宪政的出现显然要定位于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胜利后的资产阶级将取得的民主成果用宪法固定下来,并且保证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有效运行,从而使国家走上宪政的道路。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整合与激荡,孕育并形成人类辉煌灿烂的社会文明系统。在宪政已成为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并逐渐为政治家和社会认同的条件下,政治文明建设的宏图终于被强有力的执政党向人民和社会庄严宣示并写入中国宪法。因此,在国家发展宪政和建设政治文明的社会阶段,理性思辨地考察宪政与政治文明的相互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从宪政发生看政治文明的近现代演进
就历史进程而言,人类从蒙昧荒蛮的自然状态走向群居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由“丛林法则”支配转向人的规则奉行。凡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场域,即有人类政治文明兴起。古典政治文明时代,政治家与民众之间的关联主要依靠宗教神谕或道德宣教,没有宪法这样一种根本社会契约从制度上恒久维系,因而,政治的纷沓与社会的无序不可避免。自从产生了宪法,出现了宪法政治,即宪政,政治文明便进行了艰难而可贵的近现代演进,从而使近现代政治文明显现出宪政主导的社会景象。
1.民主的政治催生与宪政的发生。人类对自由、安全、幸福的追求,一直贯穿于人类历史与社会的时空,在特定的政治条件与时代背景下,转化为对政治当局的民主要求。正是基于屏障自由、安全、幸福的基本人权的需要,人们以民主的实现程度作为考量政治活动的基本指数。在古典政治文明时代,雅典就建立了堪称精致与模范的民主制。虽然这种缺乏刚性保障的政治文明终究沦为昙花一现,但是,民主精神与价值取向没有消亡,人们对自由民主的政治要求历经百代而成功张大。
1215年,中世纪英国产生了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大宪章》,成为世界上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1688年的“光荣革命”使新兴资产阶级成功地运用一系列宪法性法案,确立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人民主权。1776年,美国独立革命胜利后开始了立宪的进程,十三州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780年,各州代表制定了《联邦条款》,建立了弱中央政府。通过1787年的费城制宪大会,美国最终制定了《合众国宪法》。在英美诸国的影响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制定宪法与宪法性法案,确立了人民主权、分权制衡与基本人权等宪法原则,通过一系列的立法与行宪,使国家宪法能动运行,使宪政格局得以形成。
正是人们对自由平等的向往,正是人民对民主的追求与人的尊严的觉醒,近现代国家或是经历革命的光荣,或是经历战争的洗礼,或和平的改良,最终均确立了近现代民主政治。可以判断,民主与自由是一切社会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目标。民主的制度化安排与表现形式取决于人民与政治当局的艰难博弈,正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潮流推动下,宪政这种人民实现自由民主的最高国家制度形式才得以诞生,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民的民主要求与政治催化,使宪法得以制定,使宪政得以发生,使人类的政治文明完成了近现代艰难而可贵的历史演进。
2.民主与宪政的政治文明价值。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考察政治文明,民主与宪政始终是政治文明论域的核心概念。就发生学而言,宪政概念显然比民主概念出现得晚,这是因为在政治生活中,民主是与生俱来的命题,也可以说是与国家政治共生死的社会现象;而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进程中的历史选择,是近现代国家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换而言之,民主与自由是一切社会政治文明的终极价值目标;而宪政只是特定历史阶段实现民主目标价值的社会手段价值和国家制度形式的统一。
一方面,民主与自由作为社会文明的核心目标价值,推动了宪政的产生和政治文明的演进。众所周知,政治文明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也是由诸多政治要素有机整合的社会文明系统。正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民主化运动解除了旧制度的束缚,才为新政制的建立扫清了道路;正是民主的政治催生才产生了宪政。没有民主,没有民主观念的磅礴激荡,没有民主革命的催枯拉朽;就谈不上社会政制的路径选择,就谈不上宪政的有效建立,更谈不上宪政的日益成熟、日益精美而成为近代社会的政治文明胜景。
另一方面,宪政作为社会文明有效组织的手段价值,巩固并发展了民主政治的成果。自由的追求固然神圣不可侵犯,民主的要求固然存在不可动摇的社会合理性基础,但自由与民主的目标价值更需要切实可行的手段价值形式予以保障。人们知道,自由与民主在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也暴露其自身的一些缺陷,那就是它极易导致大面积的规则破坏和人权损害,甚至使社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从而侵蚀、消减甚至摧毁政治文明。即使是成功的或革命或改良的政治民主化运动,其诸如人权、自由、法治、分权等胜利成果亦有赖于宪政予以固定、予以推行和予以发展。故而学界与思想界一直认为当代社会“民主必须加上宪政才能构成理想的政制。
3.宪政是当代政治文明的标志。作为人类政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宪政之于政治文明的要义,在于它能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正本清源;在于它能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抑恶扬善;在于它能将权力与权利的政治冲突与危机消弭于无形。宪政成为当代政治文明系统中的鲜明标志,具体可从如下三个方面理解。
其一,宪政提供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有效来源。现代国家的政治要素中,国家权力几乎可以上升到元概念的地位,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并列双元。在这两个要素的有效性考察中,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民主的诉求,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宪政之下的宪法;公民权利的正当性来源于基本人权或天赋人权,公民权利的合法性亦来源于宪政之下的宪法。只有宪法与宪政,才能从政治文明的本原意义上反映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 性。即或是当代政治理论中新引入了社会权力概念,社会权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来源也莫不如此。
其二,宪政确立规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的根本依据。一方面,宪政通过宪法确定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优越地位,安排国家机构的编制与职权职责,确立国家权力的行使原则与方式,设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制衡,规范公权,保障民权;另一方面,宪政确立人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宪法确定人民的言论、出版、结社和游行示威的政治权利,确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定人民行使政治权利和公民行使人身权利、劳动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方式和途径,并通过宪政的能动运行,真切保证和维护公民权利,同时也避免公民权利的不当行使与滥用而妨害和侵犯公权。
其三,宪政构成解决权力与权利冲突和政治危机的法律制度。国家政治生活中,权力与权利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冲突,甚至引发政治危机。权力与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存在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对峙本身即是冲突,甚至权利与权利之间也存在着公法意义上的冲突,这些因素的冲突解决与矛盾消除,全然有赖于宪法的制度安排与宪政的有序操作。自从宪法与宪政时代来临,人类社会政治生活即引入崭新的游戏规则,人民利用这种政治游戏规则和平运作、规范政事,不仅降低了政治成本,提高了政治效率,而且改善了政治性能,增加了政治的美德。可见,宪政不但是解决冲突和消弭危机的有效法律制度,而且已经成为调节政治新风和张大社会文明的政治装置。
二、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当代语境
宪政与政治文明一样,均为历史的相对的概念,对它们的考察和评析不能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与时代语境。
1.宪政的政治释义。什么是宪政?路易斯·亨金认为:“宪政意味着政府应受制于宪法,它意味着一种有限政府,即政府只享有人民同意授予它的权力并只是为了人民同意的目的,而这一切又受制于法治。宪政意味着权力的分立以避免权力集中和专制的危险。宪政还意味着广泛私人领域的保留和个人权利的保留。另外,宪政也许还要求一个诸如司法机构的独立机关行使司法权,以保证政府不偏离宪法的规定,尤其是保证权力不会集中以及个人权力不受侵犯。”“宪政设计的一般问题就是构造出一些手段,通过这些手段,领导人能够制约彼此,下属能够制约上级,追随者能够制约领导者。”此类研究主要是从控权论的角度来界定宪政。控权论者认为,宪政不但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宪法限制,以免政府滥用公权以侵害公民权利;宪政还要求政府内部权力的相互协调、平衡制约,以免个别部门独揽大权而导致一种公权对另一种公权的侵略和蔑视。
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所界定的宪政揭示了更全面的内容,他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府组织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这种研究显然表明,国家政治适用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通过让公民行使选举、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权以及广泛的监督权,保证公民对政府的有效控制,但不难发现的是,除了明确指出对公权的制约外,该定义更强调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该类研究引发的命题包括:宪政必须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必须以良好宪法的制定为前提,必须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必须为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手段。该类研究发展了宪政思想,契合了人民主权、宪法至上、权利保障、法治主义、分权制衡、有限政府等当代宪政文明的基本原则。
2.政治文明的有机构造。在政治学视域中,政治文明是指人类认识和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以及人的解放的实现程度。作为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文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民主与法制水准。从静态的层面看,政治文明是指一种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和丰硕政治成果的获得;就动态层面而言,它意味着实现良好秩序的政治发展过程。简而言之,政治文明就是指政治生活脱离“野蛮状态”走向“文明状态”的过程和成果。它表征着良好公共秩序的建立,意味着正义的制度与规则的形成,昭示着公认的政治权威的确立,以及无论是个人的,还是团体的,抑或政府的政治社会行为的有效规制。
政治文明作为客观存在的文明政治生活状态,它不是无序的社会存在,而是一个协调有序的政治系统。马克思曾经说过“政治情绪是国家的主观实体,政治制度是国家的客观实体。”毋庸置疑,马克思已经明确提到了政治文明的理念与制度两个层面。孙中山指出:“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治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显然,孙中山所意指的政治则是人类的政治行为。由此可见,政治文明的内涵相当丰富,它至少包括政治生活中的理念文明、制度文明和行为文明三个方面。人类政治文明建设与历史进程,尽管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但归纳而言,均为政治理念文明、政治制度文明、政治行为文明的有机统一,古今中外,任何国家概莫能外。
古希腊政治文明成果纷呈异彩,但其核心内容无非表现为主权在民思想、权力制约体制和依法办事的行为。近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成果斐然,概括起来也只不过是天赋人权理念、分权制衡制度以及依法行政的行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蕴涵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谐发展的事业。当前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依法治国和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理念目标;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崇尚和全面提升,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制度转换、构建和完善,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础;而政治文明建设更离不开政治民主决策、公共机构依法办事和公民参政、守法与维权的政治行为实践。
人们普遍认为,应该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考察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学术界曾经对宪政之于政治文明作出诸如全面融合等问题的笼统概说。有学者提出,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依宪治国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政治文明的核心其实就是宪政文明”等观点;但更多学者指出,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诞生以前,当时的政治文明也即古典政治文明与宪政、依宪法治国等显然没有关联。而在宪法产生以后,“宪政便与政治文明结下了不解之缘,探讨近现代政治文明无疑不能缺少宪政维度。”由此可见,宪政与政治文明均具有明晰的时代语境,考察其相互关系与时代价值不能脱离历史唯物的哲学视野。
三、宪政与政治文明的三维结构:理念、制度与行为对照
当代政治学与宪法学理论倾向认为,任何国家的政治文明都是由理念、制度与行为三维构成的政治系统。在这一政治系统中,政治文明的三维有机共存、缺一不可、相互依赖、协调发展。学 界对宪政的考察发现,作为国家与社会的有效组织形式,宪政也是一个包括思想、体制与功能的三方面有机整合的法律调控机制。宪政与政治文明的各自组成部分既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系统,又是一套逻辑上紧密关联的相互对应的社会关系。
1.宪政思想是政治理念文明的鲜活表象。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精神内核,它是政治主体对政治的起源、目标、本质、政治关系以及政治发展等方面的根本态度、价值倾向和经验总结,它既体现潜在的政治文化,又表现为显性的思想形态。而政治理念文明是指自由、民主、平等、协作和宽容等价值观念和社会共识的普遍形成。属于价值层面上的政治理念文明是政治文明的灵魂,是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精神指导。在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长期实践中创造和积累起来的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政治文明观念,是人类社会充满智慧的结晶和最可珍视的精神财富。现代各国主流的宪政思想认为,一切人在政治上生来都是自由平等的,政府和人民之间存在着社会契约关系,人民拥有生命权和财产权,拥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和选举自由,国家主权本质上属于全体人民,一切政府和国家政治主体的权力配置必须按分权制约的原则进行,人民在追求民主宪政的进程中有权以革命的形式推翻独裁者和专制政府。可见,宪政的思想与政治文明的涵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宪政的理想并不是凭空出现的,现代的宪政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多亚学派,后来罗马的一些思想家和法律家们丰富了这一理想。宪政主义立足于双重人性的现实预设:对执政者持有性恶的假定,以警惕执政者和统治者的作恶;对民众持性善的设想,理当尊重人们与生俱来的应有尊严,保障人们的自由、财产和权利。宪政理想要求规范公民和权力行使者双方行为,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和权利免遭侵犯。因此,宪政秩序的持久与张力在于它正视了现实生活中人性的全部基因,人类对宪政的现实追求本身反映了对抽象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成功超越,从而使宪政思想成为回应政治理念文明的现实而鲜活的表象。
建设政治理念文明必须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人类创造的一切政治文明成果。宪政思想具体展示了人类美好政治理念的蓝本,为各国追求政治理念文明、冲破狭隘的本土本国情结和政治封锁绞杀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和法治的切入点。同时,宪政思想在政治理念文明的洗礼与熏陶下,将以愈加理性和审美的形态展现其别致与精巧,最终推动宪政和政治理念文明的长足发展。
2.宪政体制是政治制度文明的显赫精义。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理念的系统化与规则化过程,同时又是政治行为的模式化和规范化成果。宪政国家的基本标志是宪政体制的有效建立和推行。在宪政体制下,宪法成为引发人们对民主政治进程稳定期望的规则体系,它将国家权力的配置连同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进行合理调整并描绘固定下来,通过宪政实施机构的有效运作,排除或解答国家政治疑难,降低政治风险,消化社会冲突,从制度层面上实现政治制度文明创立的目标价值。
作为宪政要求的体制,其基本的价值体现就是确保宪法和民主精神被它的国家和人民真实地尊重、维护和实践。作为人类历史上著名的“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美国宪政体制不但使开明政治和民主实践获得了成功,而且在后来使世界各国争相借鉴。但太多的情形是,有宪法的国家未必有宪政体制,当然也就鲜有政治制度文明。世界上许多政治专制的国家,却老练地打着民主的旗号,或者借一纸宪法为掩护,愚弄人民,无所顾忌。正如法国著名的思想家托克维尔谈及的那样:“最专制的政府也能够与某些最民主的形式结合在一起,乃至压迫人民还要摆出若无其事的可笑样子”。
从1905年起,中国便开始了制宪的历程,从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民国约法,从中华民国宪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可谓宪法翻新不断。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强调树立宪法权威和加强宪政体制建设,民众对宪政和民主政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给宪政体制的建立和政治制度创新显现了令人看好的景象和希望之光。“一个合法的政治社会应基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应在人民为建立政府达成的社会契约中反映出来。这种社会契约通常采用宪法的形式,而宪法又会确定政治架构及其建制蓝图。”由此可见,建设政治制度文明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推动以民主为价值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认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要实现国家政治文明,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一般而言,宪政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而宪政体制应成为政治制度文明的有益而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建设政治文明的进程中,推行政治体制改革成为首要而根本的必然选择,而政治体制改革如果能依宪政精神在现行宪法框架下进行,则说明政治文明得到了真实的确立和严格意义上的长成。
3.宪政功能是政治行为文明的牢靠藩篱。政治行为文明是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在实践层面上的具体体现。它既是一定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能动的反映和体现,又是一定的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源泉。政治行为是政治主体运动的体系和流变的过程,它需要宪政功能予以强化固定和有力保障。宪政是一种将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加以制度化的制度,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现代多元社会维持自由、安定和统一,而不致生发太大的社会动荡和国家暴力,它是规范政治主体行为,促使其实现民主政治的有效机制。宪政的功能在于能够为依据这种制度所产生的政府提供制度上和法理上的合理性,为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社会提供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基础,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宪政使各种政治主体行为有效和力量强大,但同时又使其恰到好处地受到规制和约束。宪政把政治安定由纯粹依靠统治者个人的统治能力转移到建立在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制度上。
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就必须使政治行为建立在国家宪政的基础上。政治行为文明不仅是政治理念文明和政治制度文明的具体展示,而且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直观尺度。其建设的程度和状况至关重要,而这种重要的程度和状况恰好直接由宪政功能发挥作用。无论是政府和政治组织活动,还是政治家和公职人员的政治决策和行政执行,宪政均以外在的权威的制度与严密机制设定其运行轨道,使政治行为主体行使公共权力能动和适度,使公民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凸现和高扬,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在平衡制约的基础上获得良性演变的理想效果。
建设政治行为文明包括了各种行为制度的变革和转换过程,包括了执政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艰难选择,包括了政治主体决策行为机制的有效建立,包括了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行为的改革及其纵深发展,包括了政治行为中关键因素即干部人事制度的创新性建设。这些政治行为都必须在宪政的基础上实现公开化、公平化和公正化。宪政以具备民主品格而又体现必要强力的 宪法为依托,使宪法调动自身的特有力量和功能发挥对政治行为进行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通过宪政的强大功效,一方面以宪政体制明确政治行为的价值目标和前进方向,另一方面以宪政体制的固有强力确立和保障政治行为依制度按程序能动运作,同时,它将政治行为所到之处而繁生的社会效益和文明成果详尽周密地巩固并保留下去。
四、当代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宪政的实现
国家观念的理性化、政党活动和政策制定的规范化、民主精神的现实化都是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但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构建社会和发展自我进程中创造的优良政治成果,其核心是宪政的实现。这是因为,“宪法和宪政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政治文明进化的标志。宪政的实现凸显了人类社会政治的进步状况,即政治文明的程度。在当代社会,一个国家如果还没有宪政理念,没有宪法,没有宪政的真正实施,就很难说这个国家的政治是文明的,至少可以说不是当代社会的政治文明。”可以认为,政治文明的追求亦即宪政的希望,宪政的强势践履是建设当代政治文明的第一要义。
1.宪政的前提是制定体现民主精神的宪法。国家是否拥有体现人民意志的“善良”宪法(即法之法)是决定国家宪政状况的关键和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法治的精义反映在两个层面: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现代宪政国家的宪法无一不体现了人民主权、权力制衡、民权保障等宪法精神。新中国成立后,在《共同纲领》的民主基础上制定了1954年宪法,这部宪法应该说是反映了人民意志与社会各阶层的共同利益的,但文革时期的两次修宪却使1954年宪法的民主品格荡然无存。1982年宪法的颁布复现了中国追求民主进程的几经明灭的民主光芒。这部宪法宣告“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确立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民主自由权利,民主宪政的精神大为增强。因此,1982年宪法是值得人民尊重和维护的。2002年12月20日,胡锦涛在纪念1982年宪法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这部宪法“是一部好宪法”,认为它是人民意志的完整体现。这无疑为宪政的建立进而为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理基础。诚如有学者指出:“当代中国宪法的发展,正处于由‘改革宪法’向‘宪政宪法’的变革转型期。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目标的提出,反映了这种宪法转型的现时要求。……现行宪法在总体上符合政治文明的要求,规定了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规定了民主这一政治权力运作的基本方式,规定了宪法的权威。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现行宪法尚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宪法保障制度还不尽如人意,但现行宪法仍然可以称为政治文明的里程碑。”
2.宪政的要著是培育普遍意义的宪政观念。既使存在良好的宪法和具备多方面的有利条件,仍不能漠视国家民众普遍意义上的宪政观念的培育和长成。世界各国宪政之路交错纵横,成功地获取了宪政利益的国家在有无成文宪法的事实上相差甚远,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上多数国家均以成文宪法为宪政的前提条件,而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等国家则没有统一详尽的成文宪法可资实行宪政,但这些国家的宪政成就却一直为世人所称道。究其原因是这些国家无一例外地具有浓厚而绵密的国民宪政观念的保障。美国“水门事件”中,威权为总统的尼克松拒不听从法院的命令,遭到了国内民众普遍而强烈的抗议,总统意图调遣军队对抗法院时,却意外地遭到了抛开军令和服从却真实地奉行宪政精神的军队指挥员的婉拒,总统在满脑宪政观念的公众面前最终只得黯然辞职。二战时期的英国,首相邱吉尔在战争最关键的时刻被国内民众选下台来,原因是恪守宪政和谙悉政治平衡的英国民众担心战功卓著的首相挟功拥威自重,给英国的宪政带来灾难。这些事实表明,当一个国家的宪政观念深入人心,几成惯例的时候,制度的完整当然更能使宪政光芒四射,同时,制度的缺损亦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弥补而使宪政生机盎然。
西学东渐的宪政思想登陆中国这一古老的东方大国后,要么成为精英宪政主义者虚玄演绎的私器,要么沦为政治家和政党谋求政权合法性的体面外衣,其命运因民众的远离而一律归于死寂。既便是当代中国,因为法学界的争鸣及鼓呼,政党和政治人物有意或无意地重视和亲近,宪政思想虽已折射出其应有的政治光芒,但毕竟离社会与公众的普遍关怀遥遥有距。很难想象,宪政之树能在缺乏民主基础和社会认同的历史荒原中生成长大、开花结果。因此,唤醒民众,还宪政思想于社会与民间是宪政学家和宪政主义者不容回避的当代使命。
3.宪政的现状分析与政治文明的历史展望。列宁指出,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作为国家推行宪政的可靠依据,其权威与至上尊严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和真切维护。由静态的一“纸”宪法转为动态的宪法运行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切换,这个过程是艰难复杂的,所谓“制宪易,行宪政难”是人类追求宪政进程中的经验总结。但是,唯其于艰难,才成其为可贵。国家要突破诸多阻碍宪政的不利条件,创造有利环境,使宪法在政治生活中从高高的神坛上走下来,走向民间,走向司法审判,使宪政的精神品格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中得到应有的彰显和张扬,使宪政的有效运行和能动舒展成为现代宪政国家折射法律荣光的政治胜景。
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良法”,它写满了人民主权、民主选举、人人平等和公民的政治民主自由权利。但由于制度设置和立法技术的原因,这些宪政精神很难落到实处。考究其原由,一方面是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权利与权力以及权力之间的真正博弈成果不彰;另一方面现行宪法的形式上的稳定性和内容上的合理性及科学性都值得推敲,此外,立法技术上注重设置行为模式而忽略设置法律后果的后果使宪法的可实施性大打折扣。所有这些不能有效落实与实践宪政精神和民主原则的局限使宪政于今天相对国人的期盼仍是落花流水,咫尺天涯。
可喜的是,有利于宪政的条件与环境正在加速形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为宪政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市场经济导致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离,为限制政府干预私人领域创造了社会前提。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宪法保障唤起公民个人的自主自由意识、权利意识和参政意识。纳税人角色的出现必然导致真正的代议和有限政府与责任政府。极权主义和精神奴役在政治生活舞台上的日益隐退甚而消亡,使宪政思想入主社会中枢和武装民众成为自然而然的美妙景象。改革开放加速了国家和社会在利益和价值上的多元化,并促使市民社会和中产阶级的悄然形成,社会多元化将产生更大范围内存在的所谓“第三公共部门”,对威权政府构成严重挑战。而且,历史上制约宪政发展的诸多因素在具有排斥宪政的特征的同时,客观上诱发并形成了国家和社会因信仰、认同、整合、制度等方面的危机而励精图治,进而最终转化为宪政的良好条件。
孙中山先生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当今世界,全球化是世界潮流,市场经济是世界潮流,宪政和政治文明更是世界潮流中的汹涌浪头。如果说,过去的“阶级斗争”和“稳定压倒一切”使现时的人们对当时的宪政的虚无还产生一定的历史认同感的话,那么在现时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最能显现力量的执政党郑重承诺并宣告建设政治文明的时下,在政治文明建设得到宪法确认的有利条件下,推行宪政无疑是最大的时务和最明智的选择。宪政和政治文明的进程是漫长而又艰难曲折的,但它却在悄然地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人们应当且必然相信,宪政的实现之日,就是政治文明的彰显之时,中国的宪政与政治文明之路将日渐延伸日益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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