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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的案件很早便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仅对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案件做出了规定,未对买卖合同效力案件和其他案件类型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回避了一些颇具争议的理论问题。在对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合同案件裁判分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考察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得出在现行法下应当区分两种案件类型:对于实质上的不动产让与担保应当至少承认其债权性质的担保效力;对于形式上的不动产让与担保,应当解释为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仅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