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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之中,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进行了规定,该项内容具有较大的积极性,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在促进公民利益保护、监督红头文件制定权以及实现司法公正上都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现实中,该项制度依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需要加以重视,本文认为应通过扩大至规章的审查、直接审查以及改进法院的审查方式等路径来加以改进和发展,最终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行政诉讼的法治化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