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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政治背景,还有着十分丰富与精深的理论基础。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一些类似罪刑法定的思想,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晚清时期由日本传入我国的,这一原则最早见诸于1908年(光绪34年)的《钦定宪法大纲》,该大纲中规定:"臣民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然而,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在刑法条文中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是由沈家本主持修订的《大清新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