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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建设规划的修订,难免有些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适当补偿”实施细则,基层很难操作,为此常常与土地使用权人发生矛盾。前不久,《中国国土资源报》在“人地法周刊”版对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予补偿发表了探讨性意见,笔者有感而发,也来探析依法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如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