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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尚处于探索阶段,以及证明责任概念的两重性在国内理论界常发生混用的现状,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应当摒弃证明责任概念。在行政程序证据规则中,应当充分考虑到行政程序法典的统一性、行政行为的非终局性和效能性、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直接采用举证义务分配这一概念;行政程序证据中的证明标准应当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只要将证明标准贯穿于定案规则之中,将举证义务明确于取证规则之中,将行政程序法的一般理念及其他相关程序制度辅佐于证据制度左右,那么,未来行政程序法典的证据规则将是一个严谨而开放的规则体系。只有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