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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讨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的隐私权以及隐私权被侵害的表现形式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出了在未来我国要怎样更好地保护电子商务行业中用户隐私的具体措施:对网络隐私权法律条例的构建,对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的完善,以及从根源上提高技术手段和加强用户对隐私方面的保护意识来实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个人信息
1 绪论
网络隐私是信息时代衍生出来的一种隐私权,对于用户而言,保护他们在的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受到来自不法分子对个人财产损害及生活上的骚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用户自身的权利,为用户带来更好地客户体验;而在对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来说,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建立友好的客户关系,提高用户的忠诚度,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 隐私权的含义及对象
2.1隐私权的含义
在1870 年, 美国私法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是指公民“ 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2隐私权的对象
隐私是隐私权客体利益的表现形式,即隐私权的对象。承载隐私利益的个体空间、个体事物以及个体信息都是隐私的范围。
电子商务隐私权的对象包含了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在个人信息中包含了个人基本信息、通信信息、用户偏好等等(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地址、财产状况、购物记录、IP地址等)。
3 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的侵害
3.1来自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害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Cookies技术收集用户的浏览访问信息、追踪用户的上网记录来对用户的隐私造成侵害,对这些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推断用户的网络偏,并且由于Cookies的特性,服务商可以在服务器不清楚访问者信息是条件下,对访问者的位置进行实时追踪,这可以说是让每一个用户都暴露在网络之下;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中心对用户的活动进行监视和监控,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出售给第三方进行获利,擅自侵入个人网络空间造成个人隐私的侵害以及重要信息的丢失等。
3.2来自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侵害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向用户与企业之间提供了一个安全、高效、信息及时对接的服务平台,使得双方之间的交易更加的便捷与多样化。但是用户要利用这个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在交易之前企业与用户都要进行注册。而其中的一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利用自己的职能非法的收集、储存、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达到使自己获利的目的,对用户的隐私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3.3来自企业及个人的侵害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双方要进行交易往来,那么用户必须向企业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以方便企业对用户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检验,然而企业往往在没有让用户知道以及得到用户的许可下擅自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大部分的企业将自己在交易过程中收集到的用户数据建立成一个数据库,然后将自己所取得、记录的用户信息进行出售、转卖给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来进行牟利,或者是将这些信息来用作其他的用途和目的。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网站没能有效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措施,这时候这些网站很容易受到来自黑客的攻击入侵,攫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有时候黑客甚至会私自改动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是邮件内容等造成对用户的隐私权侵害。
4 如何加强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的保护
4.1加强法律保护
4.1.1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为止在对待隐私权的问题上来看,只是将隐私权视为名誉权当中的一个分支,并没有将它单独的拿出来下定义。但是, 名誉权与隐私权在某些方面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 ( 1) 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 2) 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3) 两者的侵害方式不同。( 4) 两者的侵害结果不同。所以在对待名誉与隐私的时候是不能将两者画上等号的。
4.1.2 立法的构建
这些年来,随着个人网络隐私被侵权的事件的频频发生,人们也开始注意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就在2015年0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虽然这部法律还在审议中,但是这也说明了随着网络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各界对此都有了广泛的关注,也看出我国对于在网络世界中个人隐私的重要性有了更加准确的认识。
但是,想要建构完善的侵私权法律,光是这些还远远不够,还要加强现存法律里关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对《消费者权益法》中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单独的定义,以及将在交易过程中严重损害了个人隐私的犯罪活动加入到《刑法》条例中去约束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以,要想有效的保证个人隐私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对国内有关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
4.2加强行业自律
4.2.1 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的现状
我国首个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通过信息产业部在2006年6月21日申请成立。是一个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个人、企业等非强制性加入的全国性的自律组织。该组织是非盈利性的,并且不受到行业、地区的限制,组织制定了关于电子商务行业的一系列的行业规定、管理条例。
然而自律协会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期望中的目的,且由于组织人员的局限性,很多的行动在实施的时候会受到来自于相关部门的压力,政府虽然支持了行业协会的成立,但是过多的干预却没能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协会在规范行业的进程中没能实现独立自主的管理,协会实施的力度并不能够对整个电子商务造成影响。 4.2.2 行业自律的构建
首先,对于每个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或者是网站,都必须加入电子商务的自律组织。并且要制定严格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其次,发动用户对企业是否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进行监督。用户是最直接接触网站的,在使用网络时,用户不仅要提高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要注意网站是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相关保护,在遇到不符合标准的网站以及没有做出有效的隐私声明的网站时要及时的选择拒绝访问,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反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加强对自律协会的权威性,自律协会是由各个行业聚集在一起所形成的组织,在实行监督审查的时候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自律协会在自身的权利、义务及监督范围的内容上不能够一个清晰的认识,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在企业或网站通过自律协会认证审核的条件和过程太过简单,没有达到监管目的,协会整个的管理机制中存在很大的缺陷,影响协会发挥出其所拥有的职能。
4.3加强个人保护与技术保护
4.3.1 提高个人保护意识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最直接有效的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方式主要来源于用户对自我的保护,这从根源上阻止了个人信息的泄露。可是国内的用户对于自己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非常的匮乏。很多时候,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不重视而造成的。
由此引导和加强用户对自己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通过现有的网络、电视、纸质传媒行业以及学校开设课程等相关手段,向广大用户普及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引导电子商务用户良好的网络消费习惯。
4.3.2 提高技术保护手段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采用安全的网络技术能够减少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例如网络隐私偏好平台P3P。P3P是一种有关于个人隐私安全平台项目的标准,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用户在网络中的在线隐私。它能够自动的识别多种Cookies的是如何嵌入的。当网络用户在上网浏览网页的时候,可以选择是否允许第三方获取并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如果某一个网站是不遵守这个标准的,那么网站相关的Cookies就会被会这个标准自动的拒绝。以及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可以采用SET与SSL的交易协议。通过对数字签名技术的使用以达到在保护信息来源可靠和完整的同时,实现对交易过程中数据的加密、数据完整以及用户身份认证的问题。
5 结语
电子商务隐私权的保护不是只靠单方面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只有从各个方面着手建立起一个安全的保护系统,才能够有效的解决用户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问题,从而才能让电子商务行业在信息化浪潮加速发展的今天形成健康、稳定、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菲.论电子商务中的用户隐私权保护[J].重庆邮电学院报,2006(3).
[2]龚冬梅.电子商务行业自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吉林[J].工商学院报,2015(1).
[3]沈伊海.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的思考[J].天津职业联合学院报,2008(4).
[4]徐敬红.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2009(5).
[5]刘延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用户隐私权的保护[J].企业经济,2011(11).
[6]王晓红,薛晓霞,李立威.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策略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19).
关键词:电子商务;隐私权;个人信息
1 绪论
网络隐私是信息时代衍生出来的一种隐私权,对于用户而言,保护他们在的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受到来自不法分子对个人财产损害及生活上的骚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用户自身的权利,为用户带来更好地客户体验;而在对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来说,保护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有利于电子商务企业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建立友好的客户关系,提高用户的忠诚度,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2 隐私权的含义及对象
2.1隐私权的含义
在1870 年, 美国私法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是指公民“ 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2.2隐私权的对象
隐私是隐私权客体利益的表现形式,即隐私权的对象。承载隐私利益的个体空间、个体事物以及个体信息都是隐私的范围。
电子商务隐私权的对象包含了涉及到个人隐私的信息。在个人信息中包含了个人基本信息、通信信息、用户偏好等等(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地址、财产状况、购物记录、IP地址等)。
3 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的侵害
3.1来自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害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指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接入业务、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使用Cookies技术收集用户的浏览访问信息、追踪用户的上网记录来对用户的隐私造成侵害,对这些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推断用户的网络偏,并且由于Cookies的特性,服务商可以在服务器不清楚访问者信息是条件下,对访问者的位置进行实时追踪,这可以说是让每一个用户都暴露在网络之下;并且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中心对用户的活动进行监视和监控,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出售给第三方进行获利,擅自侵入个人网络空间造成个人隐私的侵害以及重要信息的丢失等。
3.2来自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的侵害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向用户与企业之间提供了一个安全、高效、信息及时对接的服务平台,使得双方之间的交易更加的便捷与多样化。但是用户要利用这个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在交易之前企业与用户都要进行注册。而其中的一些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利用自己的职能非法的收集、储存、传播用户的个人信息来达到使自己获利的目的,对用户的隐私造成了一定的侵害。
3.3来自企业及个人的侵害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双方要进行交易往来,那么用户必须向企业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以方便企业对用户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检验,然而企业往往在没有让用户知道以及得到用户的许可下擅自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且大部分的企业将自己在交易过程中收集到的用户数据建立成一个数据库,然后将自己所取得、记录的用户信息进行出售、转卖给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来进行牟利,或者是将这些信息来用作其他的用途和目的。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网站没能有效的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安全措施,这时候这些网站很容易受到来自黑客的攻击入侵,攫取用户的个人信息。有时候黑客甚至会私自改动用户的个人信息或是邮件内容等造成对用户的隐私权侵害。
4 如何加强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的保护
4.1加强法律保护
4.1.1 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为止在对待隐私权的问题上来看,只是将隐私权视为名誉权当中的一个分支,并没有将它单独的拿出来下定义。但是, 名誉权与隐私权在某些方面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 ( 1) 两者的权利客体不同。( 2) 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3) 两者的侵害方式不同。( 4) 两者的侵害结果不同。所以在对待名誉与隐私的时候是不能将两者画上等号的。
4.1.2 立法的构建
这些年来,随着个人网络隐私被侵权的事件的频频发生,人们也开始注意到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就在2015年0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虽然这部法律还在审议中,但是这也说明了随着网络侵权事件的频频发生,各界对此都有了广泛的关注,也看出我国对于在网络世界中个人隐私的重要性有了更加准确的认识。
但是,想要建构完善的侵私权法律,光是这些还远远不够,还要加强现存法律里关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对《消费者权益法》中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单独的定义,以及将在交易过程中严重损害了个人隐私的犯罪活动加入到《刑法》条例中去约束严重的侵权行为。所以,要想有效的保证个人隐私在电子商务中的安全,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对国内有关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的立法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
4.2加强行业自律
4.2.1 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的现状
我国首个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协会通过信息产业部在2006年6月21日申请成立。是一个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个人、企业等非强制性加入的全国性的自律组织。该组织是非盈利性的,并且不受到行业、地区的限制,组织制定了关于电子商务行业的一系列的行业规定、管理条例。
然而自律协会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并没有达到期望中的目的,且由于组织人员的局限性,很多的行动在实施的时候会受到来自于相关部门的压力,政府虽然支持了行业协会的成立,但是过多的干预却没能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协会在规范行业的进程中没能实现独立自主的管理,协会实施的力度并不能够对整个电子商务造成影响。 4.2.2 行业自律的构建
首先,对于每个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企业或者是网站,都必须加入电子商务的自律组织。并且要制定严格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其次,发动用户对企业是否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情况进行监督。用户是最直接接触网站的,在使用网络时,用户不仅要提高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要注意网站是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相关保护,在遇到不符合标准的网站以及没有做出有效的隐私声明的网站时要及时的选择拒绝访问,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反应,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加强对自律协会的权威性,自律协会是由各个行业聚集在一起所形成的组织,在实行监督审查的时候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自律协会在自身的权利、义务及监督范围的内容上不能够一个清晰的认识,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在企业或网站通过自律协会认证审核的条件和过程太过简单,没有达到监管目的,协会整个的管理机制中存在很大的缺陷,影响协会发挥出其所拥有的职能。
4.3加强个人保护与技术保护
4.3.1 提高个人保护意识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最直接有效的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方式主要来源于用户对自我的保护,这从根源上阻止了个人信息的泄露。可是国内的用户对于自己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非常的匮乏。很多时候,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不重视而造成的。
由此引导和加强用户对自己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十分重要。通过现有的网络、电视、纸质传媒行业以及学校开设课程等相关手段,向广大用户普及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引导电子商务用户良好的网络消费习惯。
4.3.2 提高技术保护手段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采用安全的网络技术能够减少为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例如网络隐私偏好平台P3P。P3P是一种有关于个人隐私安全平台项目的标准,它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用户在网络中的在线隐私。它能够自动的识别多种Cookies的是如何嵌入的。当网络用户在上网浏览网页的时候,可以选择是否允许第三方获取并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如果某一个网站是不遵守这个标准的,那么网站相关的Cookies就会被会这个标准自动的拒绝。以及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可以采用SET与SSL的交易协议。通过对数字签名技术的使用以达到在保护信息来源可靠和完整的同时,实现对交易过程中数据的加密、数据完整以及用户身份认证的问题。
5 结语
电子商务隐私权的保护不是只靠单方面就能够解决的问题,只有从各个方面着手建立起一个安全的保护系统,才能够有效的解决用户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问题,从而才能让电子商务行业在信息化浪潮加速发展的今天形成健康、稳定、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菲.论电子商务中的用户隐私权保护[J].重庆邮电学院报,2006(3).
[2]龚冬梅.电子商务行业自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吉林[J].工商学院报,2015(1).
[3]沈伊海.对电子商务隐私权的思考[J].天津职业联合学院报,2008(4).
[4]徐敬红.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2009(5).
[5]刘延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用户隐私权的保护[J].企业经济,2011(11).
[6]王晓红,薛晓霞,李立威.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策略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