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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可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关于增值税的分成比例由原来的75%:25%调整为50%∶50%即各自分成一半,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同时暂定一个过渡期为2—3年的时间[1]。时至今日,这一调整方案规定的过渡期已接近尾声,“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这一比例是否合理呢?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分析实施这一方案后所带来的影响,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探讨“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