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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作为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施行之后,我国的职业教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从我国当前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在教育结构发展战略的选择上,仍要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并且要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逐步做到使新增劳动者基本上能够受到适当从业岗位需要的基本职业技术训练的基础上,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其中普法教育则是职业教育中予以充分重视的教育内容。
一、普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自1986年开始,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作为民主法制建设重要基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宪法意识、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明显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缺失
尽管我国普法教育发展形势良好,但我们却尴尬的发现,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普法教育仍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并未成为一种主要的教育内容进入到职业教育之中,“重技术、轻法律”的现象广泛存在,导致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
第一,《职业教育法》的内容缺失。我国《职业教育法》受立法条件的局限,仅仅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体系及举办方式,对职业教育的内容语焉不详,而普法教育尽管作为一种社会共识,但其宣传途径还在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单方推动,整个教育体系中,全日制的教学形式凭借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并且配合教材编写等辅助形式,开展了初步的普法宣传活动,收效颇为明显。但在职业教育中,由于缺乏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教育的方式也仅仅局限于技术和技能的培训,普法教育并未进入培训的内容。
第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法教育不够重视。一些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法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普法教育已开展二十余年,普法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当前的工作重心应该转向依法治理,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之所以存在着上述偏颇,同中国的历史以及当前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三,开展普法教育的职业教育主体中,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上存在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不同地域之间的普法教育存在不平衡。一些职业教育主体的普法教育重形式、轻实效,贴近基层、贴近生活不够,反映在教育的内容上则是介绍实体法多而宣传程序法少;宣传公民守法多而宣传公民用法少。法治国家的标志不仅在于政府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公民的守法和用法程度较高。
三、加大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力度
普法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主体必须担负起推进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的重任,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将技术技能培训与法制意识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以培养合格的社会建设者,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当然,加大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必须要考虑现实,结合当前我们国家进行普法教育的步骤和规划,考虑本身的经济实力和师资力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加大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力度应从以下角度着力:
首先,完善《职业教育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确保普法教育有法可依。《职业教育法》作为国家指导规范职业的法律文件,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普法教育的有关内容规定于《职业教育法》,将会通过法律强制作用确保法律教育落到实处,也是展现法律作用的良好途径和方式。因此,应该在《职业教育法》中增加有关普法教育的条款,才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普法教育的内容。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首先应该是普及宪法教育和诉讼法教育。法治国家的标志不仅仅在于公共权力是否得到约束,更在于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程度。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懂得或不敢通过法定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个国家无论如何不能被称之为法治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不仅需要通过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来实现,更需要通过用法过程来实现。
普法教育工作应结合不同受教育主体的特征和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普法教育内容。要根据职业、身份、工作性质的不同进行普法教育,如对技术工人应以《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对在职受教育者应以《继承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为主要内容,对老年人应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对于青少年应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要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来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做到学习一个方面法律法规,解决一个方面的违法问题,健全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促进一项事业依法管理,增强普法教育的实在效益,激发人民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热情。
(山西省孝义市职业教育中心)
一、普法教育的重要意义
自1986年开始,全国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作为民主法制建设重要基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需要,宣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宣传民主法制思想,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宪法意识、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明显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缺失
尽管我国普法教育发展形势良好,但我们却尴尬的发现,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普法教育仍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并未成为一种主要的教育内容进入到职业教育之中,“重技术、轻法律”的现象广泛存在,导致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的违法犯罪率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
第一,《职业教育法》的内容缺失。我国《职业教育法》受立法条件的局限,仅仅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体系及举办方式,对职业教育的内容语焉不详,而普法教育尽管作为一种社会共识,但其宣传途径还在于司法行政部门的单方推动,整个教育体系中,全日制的教学形式凭借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并且配合教材编写等辅助形式,开展了初步的普法宣传活动,收效颇为明显。但在职业教育中,由于缺乏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注,教育的方式也仅仅局限于技术和技能的培训,普法教育并未进入培训的内容。
第二,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法教育不够重视。一些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对普法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普法教育已开展二十余年,普法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当前的工作重心应该转向依法治理,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思想之所以存在着上述偏颇,同中国的历史以及当前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第三,开展普法教育的职业教育主体中,在法律教育的内容上存在实效性不强的问题,不同地域之间的普法教育存在不平衡。一些职业教育主体的普法教育重形式、轻实效,贴近基层、贴近生活不够,反映在教育的内容上则是介绍实体法多而宣传程序法少;宣传公民守法多而宣传公民用法少。法治国家的标志不仅在于政府依法行政,更重要的是公民的守法和用法程度较高。
三、加大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力度
普法教育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职业教育主体必须担负起推进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的重任,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将技术技能培训与法制意识培养紧密结合起来,以培养合格的社会建设者,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当然,加大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必须要考虑现实,结合当前我们国家进行普法教育的步骤和规划,考虑本身的经济实力和师资力量,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加大职业教育中普法教育力度应从以下角度着力:
首先,完善《职业教育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确保普法教育有法可依。《职业教育法》作为国家指导规范职业的法律文件,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将普法教育的有关内容规定于《职业教育法》,将会通过法律强制作用确保法律教育落到实处,也是展现法律作用的良好途径和方式。因此,应该在《职业教育法》中增加有关普法教育的条款,才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普法教育的内容。职业教育中的普法教育首先应该是普及宪法教育和诉讼法教育。法治国家的标志不仅仅在于公共权力是否得到约束,更在于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程度。一个国家的大多数公民不知道权利为何物,不懂得或不敢通过法定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这个国家无论如何不能被称之为法治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不仅需要通过选举权和批评建议权来实现,更需要通过用法过程来实现。
普法教育工作应结合不同受教育主体的特征和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普法教育内容。要根据职业、身份、工作性质的不同进行普法教育,如对技术工人应以《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对在职受教育者应以《继承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为主要内容,对老年人应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要内容,对于青少年应以《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主要内容。要结合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来进行法制教育和宣传,做到学习一个方面法律法规,解决一个方面的违法问题,健全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促进一项事业依法管理,增强普法教育的实在效益,激发人民群众学法、知法、用法的热情。
(山西省孝义市职业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