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重要性银行新规强化资本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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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日,央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并将于2021年1月1 日起实施,这据2019年11月26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仅过去了1年多时间。
  监管层为防范银行“大而不能倒”的风险,推动《评估办法》的正式落地。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外对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已形成共识。2018年11月,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中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附加监管和恢复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
  在此基础上,201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同银保监会发布《征求意见稿》,而此次《评估办法》的正式推出是对前期监管政策的贯彻与落地,一方面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另一方面也是为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尽早实现与国际监管规则接轨的重要举措。
  在这里,应注意对国内重要性金融机构(D-SIBs)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Bs)进行区分,前者是由中国监管层评定的金融机构,初始参评名单预计有30家,主要受到国内D-SIBs监管政策的约束;后者则是巴塞尔协会进行评估的金融机构,目前中国只有工农中建四家大行入选 G-SIBs 名单,并面临更高的TLAC监管要求。
  总体来看,《评估办法》主要遵循《征求意见稿》的基本框架,无明显超预期内容出台,重点明确了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流程等方面内容,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的评估指标体系由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定。与FSB针对G-SIBs设置的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复杂性和全球活跃度五类国际评估指标相比,中国《评估办法》删减了全球活跃度指标,并对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维度指标进一步细化。
  其中,一级指标权重均为25%,同时下设13个二级指标。具体来看,规模主要采用杠杆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关联度主要涉及银行资产和负债端与同业交易形成的余额,以及银行对外融资;可替代性主要衡量支付清算托管等中间业务和营业网点数量;复杂性主要涉及非银股权投资(银行金控)、理财余额、衍生品资产规模等。事实上,四维度指标以规模为核心,关联度、可替代性与银行规模息息相关。

名单适度扩容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评估办法》的核心变化在于入选初始名单评分从300分降为100分,如果不考虑监管额外调整的影响,这意味着相比《征求意见稿》,《评估办法》规则下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有所扩容。
  根据《评估办法》的规定,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杠杆率的分母)前30家银行纳入评估,然后基于各类业务指标规模大小去评分,30家机构总分为10000分,评分超过100分的银行将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然后再按得分进行分组,实行差异化监管。此外,监管机构可根据其他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建议将部分得分低于100分的参评银行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最终名单由金融委审议确定,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按照此规则,中信证券估计最终纳入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名单会超过20家。

图1:36家A股上市银行零售贷款占比



資料来源:Wind,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图2:36家A股上市银行合计生息资产、贷款总额和金融投资同比增速



资料来源:Wind,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系统重要性内涵与系统性风险相对应,如果某个机构微观风险传染为系统性风险概率越大,其系统重要性程度也就越高,因此,《评估办法》关于机构名单的筛选基本按照规模来评估。对于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会会事前给予更高监管要求,以降低其出现风险,以及其风险传染为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在现代金融体系下,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同时承担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责,所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与监管成为央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要内容。
  系统重要性银行会面临更高的监管要求,最典型如资本充足率要求可能上升。微观上来看,考虑到四大行已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预计《评估办法》主要影响四大行以外且被纳入最终名单的银行。按照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比其他银行高1%。如果某家银行被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将面临更高资本要求,可能影响其规模扩张和盈利能力,初期可能对其相关权益类资产不太利好,但利好其一般债权类资产。
  宏观上来看,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扩容意味着整体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抬升,资本补充需求上升,银行体系信用扩张能力和意愿可能有所下降,银行业风险会随之下降,经营质量有望提升,有助于银行板块估值的继续修复。
  对此,国盛证券认为,依照此次发布的《评估办法》,除政策性银行和国开行外,预计国有六大行+12家股份行+部分城商行或将进入参评范围。目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要求各级资本充足标准额外增加1%,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需分别满足8.5%、95%和11.5%的监管要求。
  以最新三季度数据来看,“初筛”名单中,广发银行、江苏银行、渤海银行和杭州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厦门国际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北京银行资本充足率或仍有补充需求。预计银行后续将积极进行相应资本补充,如杭州银行150亿元可转债,江苏银行200亿元配股正在推进中。   2018年11月,一行两会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总纲性文件。2019年11月,央行和银保监会率先就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年,终版文件落地,反映监管部门在银行、保险等细分行业的落地细则加速推进。预计后续其他细化文件将按照先银行后非银、先评估办法后附加要求的顺序逐步推进。
  从政策方向上分析,后续附加监管要求或集中于资本、杠杆、大额风险暴露方面,重点关注附加资本要求。
  根据管理层的表述,附加监管要求将“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建议重点关注附加资本要求: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提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限核心一级资本),但因“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而一直未以执行,我们预计后续附加监资本管要求或以1%为中枢,并结合此次五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提升。
  而且,监管早就表示,在制定和实施附加监管要求时,会针对不同组别和类型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经营特点和系統性风险表现,分类施策,匹配差异化的附加监管实施方案,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确保政策中性,稳妥有序实施。
  《评估办法》尽管提出要对D-SIBs从附加资本、杠杆率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但具体标准未明确,不过对银行影响最大、投资者关系最最需关心的是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补充,毕竟其他资本相对而言补充难度较小,而核心一级资本必须通过公开(IPO或者配股)、定增、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补充,难度系数要大很多。
  按国际惯例,中国基本会借鉴大多数国家,D-SIBs附加资本要求会低于G-SIBs。目前四大国有银行已被纳入G-SIBs,其中工行、建行的附加核心一级资本缓冲要求为1.5%,农行、中行为1%。 由于已提前准备,后续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应该不会给大部分银行带来太多资本负担。对于个别银行来说,附加资本的压力会相对较大。
  总体来看,大行和其他优质行料达标无忧,少数中小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或存在压力。

差异化资本监管


  《评估办法》是2019年11月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落地,主要明确了评估的方法和流程等,它对识别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差异化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从参评银行范围的角度来看,符合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两个条件之一。具体评估方法如下:定量指标计算系统重要性得分,系统性重要得分=Σ(银行该指标数值/所有参评银行指标数值之和×10000×权重)。评估指标包括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4个一级指标,权重均为25%;一级指标下分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托管资产等13个二级指标,着眼表内外规模风险敞口。最终形成差异化监管的组别,一共分为五组,即100-299分、300-449分、450-749分、750-1399分和1400 分以上,得分达到100分的银行即纳入初始名单。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评估办法》主要调整了分档计分,新增100-299分的分组,将入选初始名单的得分门槛从300分降至100分,入选范围适度扩大。从入选银行来看,结合一级资本规模和杠杆率测算商业银行表内外资产余额前30名,考虑到部分未披露具体数据但资产规模居前,预计进入首次参评范围的银行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六大国有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规模较大的城商行。
  参照11月11日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2020年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G-SIBs)名单,中国工农中建四大行入选。而FSB对G-SIBs执行更高资本缓冲、总损失吸收能力等额外监管要求,其中,在资本缓冲要求方面,1-3档G-SIBs所需额外资本缓冲要求分别为1.5%、2%、2.5%,农行在第一档,工行、建行、中行在第二档。
  根据央行的解释,监管将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拟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还将建立早期纠正机制。
  对行业的影响来看,《评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短期来看,入选系统重要 性银行面临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提高1%的迫切情况;从行业长期发展来看,《评估办法》抬升了银行整体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补充需求提升,同时对于杠杆率等方面的附加监管将影响银行信用的扩张意愿,也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考虑到大行目前核心一级资本相对充足,资本补充压力更多来自TLAC工具,而部分中小银行则面临较大的核心资本补充压力。

首个细则文件


  实际上,《评估办法》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方面的首个细则文件。2018年11 月,一行两会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总纲性文件。2019年11月,央行和银保监会率先就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年,终版文件落地,反映监管部门在银行、保险等细分行业的落地细则加速推进,预计后续其他细化文件将按照先银行后非银、先评估办法后附加要求的顺序逐步推进。
  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评估办法》的分档计分标准略有调整。根据2019年年末数据统计看,预计参评银行大概率包括六大行、3家开发性或政策性银行,12家全国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中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徽商银行、盛京银行和杭州银行等以及农商行中的重庆农商行。
  从二级评估指标来看,在考量传统表内体量和风险同时,《评估办法》亦关注表外敞口(表内外资产余额及理财业务指标)、同业业务敞口(金融机构间资产负债指标)、代理业务敞口(选取代理结算、托管资产、代销指标),除与国际标准接轨外,亦反映国内监管对上述领域风险的关注。而入选银行范围的扩大,既反映监管拟适度增加D-SIBs数量,也表明监管在后续监管细则中或更突出精细化管理。   后续附加监管要求或集中于资本、杠杆、大额风险暴露方面,重点关注附加资本要求。附加监管要求将“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重点关注附加资本要求:2012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提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限核心一级资本),但因“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而一直未以执行,预计后续附加监资本管要求或以1%为中枢,并结合此次五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提升。
  总体来看,大行和其他优质行料达标无忧,少数中小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或存在压力。大行及其他优质银行目前各级别资本充足率的安全垫均在3%以上,监管压力无忧,料后续大行资本补充的重点将是通过TLAC工具实现2025年年初的TLAC达标;部分中小银行,如江苏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等,2020年三季度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安全垫在 1.5%以内,若后续附加资本要求提升,将面临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
  监管关注政策影响中性,料将充分考虑银行实际而审慎推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合理安排后续政策出台时机,将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形势、银行资本补充需求和服务实体经济等因素;2.实施差异化附加监管方案,主要针对不同组别和类型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结合经营特点和系统性风险表现推进;3.设置合理的过渡期安排。中信证券预计,未来政策落地将着眼长期视角,既推进审慎监管、亦充分考虑对短期影响,确保政策灵活性。而随着审慎监管如期推进,夯实金融体系稳定性。行业层面,监管关注政策影响中性,后续附加监管要求料将充分考虑银行实际而审慎推进。个体層面,不同银行经营条件、监管条件的差异扩大或带来经营质效的进一步分化。

以资本约束杠杆


  早在2014年,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B)评估要求,中国银监会即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要求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际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的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目前,除四大行被认定为G-SIBs外,排名在30-50位的中资银行还包括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
  2018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如果采用金融机构数量指标,银行业不少于30家。此次《评估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纳入D-SIBs评估范围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且应满足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和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两个条件。
  据此,光大证券认为,纳入D-SIBs评估的银行包括3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6 家大型商业银行、已经进入G-SIBs50强的股份制银行的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以及剩余的股份制银行(预计不包含恒丰银行);城商行中的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有可能纳入。
  2011年,FSB发布了《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第一次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Bs)名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每年11月FSB发布依据上年数据评估出的G-SIBs名单。2020年11月22日,FSB刚刚发布了2019年G-SIBs名单,与2018年G-SIBs名单相比,G-SIBs数量由29家升至30家,多伦多道明银行被新增列入,德意志银行由第三组降至第二组。
  201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新修订的G-SIBs监管文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修订后的评估方法和附加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文件确认G-SIBs评估体系包括5个方面 13个指标,评分体系包含跨境业务、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金融基础设施和复杂性5个方面。
  仿照G-SIBs评价体系,中国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没有制定二级指标。与G-SIBs评分体系相比,D-SIBs删除了跨境业务指标,同时增加了资产变现指标。
  根据《评估办法》的披露,中国D-SIBs评估包括四个一级指标,分别是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新标准删除了2018年版的资产变现指标。同时,《评估办法》明确了相应各二级指标,并给出了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评估办法》将初始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分为四组,实施差异化监管。而评分标准为,“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银行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图3:2020年以来LPR走势



资料来源:Wind,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图4:20年以来LPR机制下贷款利率加点占比下降



资料来源:Wind,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

  《评估办法》同样明确,监管机构也可根据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300分的参评银行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根据《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进行分组监管时,在各组内分别选取系统重要性得分最高的机构作 为各组的基准机构,其他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与基准机构得分的比值确定。”
  至于后续监管措施,光大证券认为,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很可能比照G-SIBs的监管方式,包括以下措施:1.对其采取分类的更高的资本要求,并相应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安排,D-SIBs的附加资本要求可能介于0.5%-2%之间。人民银行自2016年实施MPA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考核,对于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央行已对其做出相关安排。2.更高的杠杆率要求,对最低杠杆率要求可能有所提升。3.更严格的流动性约束,不排除提高LCR、NSFR指标最低达标标准。4.更严格的大额风险敞口控制、定期压力测试、更多信息披露等。
  从对银行影响的方面来看,若按照目前的评估进度,2021年下半年D-SIBs有望正式实施, 大体影响在于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存在差异,大型银行由于自身资本充足率较高,且要符合G-SIBs标准和TLAC要求,D-SIBs对其影响相对有限。而部分股份制银行2021年资本充足率或面临一定压力,存在资本缺口,需要做好资本补充规划,D-SIBs实施将降低目前资本充足率安全边际,或触发资本补充预案。
  第二,从长期看,D-SIBs对资本和杠杆率的约束将降低银行体系杠杆率水平,拉低银行体系ROE,原来杠杆倍数较高的银行会受到影响。
  第三,银行体系会更加注重发展资本节约项目,控制表内外RWA过快增长,低资本消耗业务将更受青睐,零售信贷、普惠小微贷款、利率债投资(含地方债)等业务资本占用相对较少,不排除银行重新进行资产业务摆布。
  第四,当前市场环境并不支持的大幅度外源股本补充,资本内源性补充则要求银行体系营收相对稳定,这即要求主体银行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资本工具发行力度会加大,分红率政策可能受到影响,但调整也面临多方博弈。
  第五,我们不认为银行体系会因为资本约束而抑制信贷,事实上,D-SIBs可能会给予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多数D-SIBs银行能够达到相应标准,即使存在部分银行难以达标(如政策性银行),也不太可能因此而抑制信贷投放。
  第六,对于D-SIBs银行,更进一步流动性管理约束可能增加,这源自于更高的LCR 或NSFR考核指标,这将推动银行更加追逐稳定性较高的核心负债,而减轻对于同业负债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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