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者按]数字化、网络化的必要前提和必然结果是标准化,标准已成为全球ICT产业的竞争焦点。谁来主导标准?谁来制定标准?谁来执行并推动标准?在本期的专栏中,清华大学苏俊斌博士介绍了技术社会学这一欧美国家标准化政策的主要分析框架,希望能带给业内读者以全新的启发和思考。
与传统技术相比,信息通信技术不仅发展更加迅速,而且因其网络外部性往往导致赢者通吃的市场局面。信息技术的这个特点使标准化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信息技术标准化成为当今国际标准化研究的前沿领域。欧美学者从技术社会学的视角研究信息技术标准化问题,取得了丰硕成果,而技术社会学也逐渐成为了欧美国家标准化政策的主要分析框架。本文试对西方学界关于信息技术标准化问题的技术社会学观点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中国信息技术标准化问题的讨论提供借鉴。
一、技术社会学与行动者网络理论
技术社会学是探讨技术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又称技术的社会研究(Social study of technology)。西方技术社会学在批判技术决定论和线性创新模型的基础上,重新考量了社会因素在技术创新、技术扩散和技术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认为技术是由社会因素与技术因素共同构成的基本观点。英国爱丁堡大学的Robin Williams将技术社会学概括为技术的社会建构(SCOT)、技术的社会形成(SST)、行动者网络理论(ANT)和技术系统等四个主要流派。迄今为止,技术社会学并不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各流派也并非界线分明,只是研究方法上的不同侧重。其中行动者网络理论(Callon,1986;Law,1986;Latour,1987)通常被用来分析信息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行动者网络理论把人和非人的因素都看作行动者,为了达到制定技术标准的目的,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和技术因素共同组成一个动态的行动者网络。行动者通过将各自不同的利益转译到共同趋向,构成联盟来达成协商一致,而技术标准则是这种利益磋商、利益转译和招募同盟等一系列过程的结果。
二、信息技术标准的社会磋商机制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Aleut(1983)和David(1985)等经济学家发现,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技术领域里,报酬递增效应使市场自发形成事实标准(de facto),然而这种依靠市场选择的机制往往容易使事实标准被锁入劣等技术,QWERTY键盘(标准电脑键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QWERTY并不是最有效率的键盘,但它一旦成为事实标准,比它效率更高的键盘也没有办法取代其市场地位。Arthur等人的研究开始了关于信息技术标准形成机制的探讨,但早期研究主要涉及事实标准的情况,对于信息技术中大量存在的法定标准(de jure),则没有给予充分关注。
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的Egyedi(1996)把技术社会学方法运用在信息技术标准化研究,她深入ISO/IEC、ITU的实际工作进行考察,认为标准、标准化过程和标准化的作用“是社会磋商和社会建构过程的结果”,提出信息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三个层次的社会磋商:首先是社会行动者塑造技术标准化的职能;其次是标准体通过标准意识形态、组织结构以及程序上的规定来塑造标准化程序;第三层次,技术委员会塑造技术标准。
在技术委员会中,对信息技术标准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技术本身的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但是这些因素基本上都以技术的形式出现,利益博弈表现为对于技术方案的争论。而技术争论的利益协商机制,则构成了信息技术标准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WAPI案例分析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高平(Ping Gao音译)(2006)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分析了中国WAPI的标准化机制。
内部层面由利益相关的行动者组成,包括中国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BWIPS)成员、中国政府以及Wi-Fi阵营的国际企业。BWIPS希望强制执行WAPI,这样他们就能够从其中的知识产权受益。Wi-Fi阵营的国外垄断者则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而反对WAPI的强制执行,但他们又担心失去中国市场,因而不敢公然对WAPI说“不”,而现有标准在安全方面的缺陷也确实需要创新。中国政府不仅要考虑执行WAPI对国际贸易和的经济发展的影响,还要考虑消费者和运营商的利益,其利益诉求是整个国家的利益,而不限于WAPI的利益。
外部层面则是技术、制度和社会背景,这些背景决定了行动者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的转译和对立阵营的妥协结果。而受计划体制影响,WAPI标准化排除了现有Wi-Fi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介入,成为一个封闭过程。美国媒体《新闻周刊》和《电子工程时报》评论说:“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情绪使中国抵制了WAPI开发的国际合作”。
结果,WAPI在技术上不成熟,与Wi-Fi标准的兼容性不好,执行成本很高。外国竞争者组成对立阵营来抵制WAPI标准的执行时,中国政府又缺乏相应的制度协助BWIPS协调与外国制造商的利益。高平认为,缺乏强有力的同盟者是WAPI遭遇阶段性失败的原因。
四、国际比较
从技术社会学的视角,我们可以对中国、美国和欧洲标准化体制进行两个方面的比较:
首先是不同国家对标准化的意义有不同的认识。在美国,标准化是自由市场协调技术发展的一种手段;在欧洲,标准化被赋予了建立欧洲统一政治经济秩序的职能(Egyedi,1996);而在中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更被赋予了实现“产业自主”,摆脱外国力量制约的民族意识。
其次,欧美传统的标准化意识形态是“民主”意识形态。民主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认为,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是使标准得到广泛接受的最佳保证(Egyedi,1996)。在标准体的表决程序中,政府代表只是普通成员,不享受任何特权。而在中国,标准化仍然带有很浓的政府干预色彩,政府主导了大部分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中国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普遍较弱;另一方面,也是长期计划经济的思维习惯在标准化领域的折射。
五、结束语
回顾西方学界关于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社会磋商机制研究,可以知道我国与欧美国家的标准化机制还存在相当的差异。在欧美国家,标准的产生是企业主导下企业、政府,共同研究机构共同磋商的结果;而在中国,标准化过程是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公共研究机构起主要作用。中国对“de jure”的理解体现了这样的差异,国内一般将“de jure标准”翻译为“法定标准”,字面上固然没错。然而如果我们把所谓“法定标准”理解为政府制定并且强制执行的标准,那么就与欧美国家的de jure标准大相径庭了。如果,技术标准一开始就不是由主要利益相关者自己制定,却要强制执行的话,那么在涉及重大利益时,就有可能遭遇抵制,高平的WAPI案例就支持了,这样的观点。
在此,笔者不提倡照搬西方的做法,但关注国外研究是因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深刻理解国际标准化规则,才能在国际标准竞争中取胜。
与传统技术相比,信息通信技术不仅发展更加迅速,而且因其网络外部性往往导致赢者通吃的市场局面。信息技术的这个特点使标准化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信息技术标准化成为当今国际标准化研究的前沿领域。欧美学者从技术社会学的视角研究信息技术标准化问题,取得了丰硕成果,而技术社会学也逐渐成为了欧美国家标准化政策的主要分析框架。本文试对西方学界关于信息技术标准化问题的技术社会学观点进行简要介绍,以期为中国信息技术标准化问题的讨论提供借鉴。
一、技术社会学与行动者网络理论
技术社会学是探讨技术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又称技术的社会研究(Social study of technology)。西方技术社会学在批判技术决定论和线性创新模型的基础上,重新考量了社会因素在技术创新、技术扩散和技术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认为技术是由社会因素与技术因素共同构成的基本观点。英国爱丁堡大学的Robin Williams将技术社会学概括为技术的社会建构(SCOT)、技术的社会形成(SST)、行动者网络理论(ANT)和技术系统等四个主要流派。迄今为止,技术社会学并不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各流派也并非界线分明,只是研究方法上的不同侧重。其中行动者网络理论(Callon,1986;Law,1986;Latour,1987)通常被用来分析信息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行动者网络理论把人和非人的因素都看作行动者,为了达到制定技术标准的目的,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和技术因素共同组成一个动态的行动者网络。行动者通过将各自不同的利益转译到共同趋向,构成联盟来达成协商一致,而技术标准则是这种利益磋商、利益转译和招募同盟等一系列过程的结果。
二、信息技术标准的社会磋商机制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Aleut(1983)和David(1985)等经济学家发现,在具有网络外部性的技术领域里,报酬递增效应使市场自发形成事实标准(de facto),然而这种依靠市场选择的机制往往容易使事实标准被锁入劣等技术,QWERTY键盘(标准电脑键盘)就是一个典型例子。QWERTY并不是最有效率的键盘,但它一旦成为事实标准,比它效率更高的键盘也没有办法取代其市场地位。Arthur等人的研究开始了关于信息技术标准形成机制的探讨,但早期研究主要涉及事实标准的情况,对于信息技术中大量存在的法定标准(de jure),则没有给予充分关注。
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的Egyedi(1996)把技术社会学方法运用在信息技术标准化研究,她深入ISO/IEC、ITU的实际工作进行考察,认为标准、标准化过程和标准化的作用“是社会磋商和社会建构过程的结果”,提出信息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经历三个层次的社会磋商:首先是社会行动者塑造技术标准化的职能;其次是标准体通过标准意识形态、组织结构以及程序上的规定来塑造标准化程序;第三层次,技术委员会塑造技术标准。
在技术委员会中,对信息技术标准产生影响的因素主要有:技术本身的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等。但是这些因素基本上都以技术的形式出现,利益博弈表现为对于技术方案的争论。而技术争论的利益协商机制,则构成了信息技术标准形成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WAPI案例分析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的高平(Ping Gao音译)(2006)运用行动者网络理论,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分析了中国WAPI的标准化机制。
内部层面由利益相关的行动者组成,包括中国宽带无线IP标准工作组(BWIPS)成员、中国政府以及Wi-Fi阵营的国际企业。BWIPS希望强制执行WAPI,这样他们就能够从其中的知识产权受益。Wi-Fi阵营的国外垄断者则为了维护既得利益而反对WAPI的强制执行,但他们又担心失去中国市场,因而不敢公然对WAPI说“不”,而现有标准在安全方面的缺陷也确实需要创新。中国政府不仅要考虑执行WAPI对国际贸易和的经济发展的影响,还要考虑消费者和运营商的利益,其利益诉求是整个国家的利益,而不限于WAPI的利益。
外部层面则是技术、制度和社会背景,这些背景决定了行动者的利益,以及这些利益的转译和对立阵营的妥协结果。而受计划体制影响,WAPI标准化排除了现有Wi-Fi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介入,成为一个封闭过程。美国媒体《新闻周刊》和《电子工程时报》评论说:“民粹主义和民族主义情绪使中国抵制了WAPI开发的国际合作”。
结果,WAPI在技术上不成熟,与Wi-Fi标准的兼容性不好,执行成本很高。外国竞争者组成对立阵营来抵制WAPI标准的执行时,中国政府又缺乏相应的制度协助BWIPS协调与外国制造商的利益。高平认为,缺乏强有力的同盟者是WAPI遭遇阶段性失败的原因。
四、国际比较
从技术社会学的视角,我们可以对中国、美国和欧洲标准化体制进行两个方面的比较:
首先是不同国家对标准化的意义有不同的认识。在美国,标准化是自由市场协调技术发展的一种手段;在欧洲,标准化被赋予了建立欧洲统一政治经济秩序的职能(Egyedi,1996);而在中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更被赋予了实现“产业自主”,摆脱外国力量制约的民族意识。
其次,欧美传统的标准化意识形态是“民主”意识形态。民主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认为,广泛参与和协商一致是使标准得到广泛接受的最佳保证(Egyedi,1996)。在标准体的表决程序中,政府代表只是普通成员,不享受任何特权。而在中国,标准化仍然带有很浓的政府干预色彩,政府主导了大部分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这一方面固然是因为中国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普遍较弱;另一方面,也是长期计划经济的思维习惯在标准化领域的折射。
五、结束语
回顾西方学界关于信息技术标准化的社会磋商机制研究,可以知道我国与欧美国家的标准化机制还存在相当的差异。在欧美国家,标准的产生是企业主导下企业、政府,共同研究机构共同磋商的结果;而在中国,标准化过程是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公共研究机构起主要作用。中国对“de jure”的理解体现了这样的差异,国内一般将“de jure标准”翻译为“法定标准”,字面上固然没错。然而如果我们把所谓“法定标准”理解为政府制定并且强制执行的标准,那么就与欧美国家的de jure标准大相径庭了。如果,技术标准一开始就不是由主要利益相关者自己制定,却要强制执行的话,那么在涉及重大利益时,就有可能遭遇抵制,高平的WAPI案例就支持了,这样的观点。
在此,笔者不提倡照搬西方的做法,但关注国外研究是因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深刻理解国际标准化规则,才能在国际标准竞争中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