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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由英国殖民者带进北美大陆,美国独立后把这一制度继承下来,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将“得到陪审团公正的审判”确立为刑事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既然是被告的权利,被告当然可以放弃。于是联邦最高法院规定:被告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而主动认罪,但必须得到联邦法院和美国检察官的同意。可在很多州,被告放弃陪审团审判只需得到法院的同意并不需要州检察官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