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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作为宋朝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在宋代的司法运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理寺的司法审判是其诸多职能中最主要的职能,然而在宋代司法与行政区分不甚明显的政治体制下,大理寺的司法审判常常受到皇帝、中枢机构(宰执)、权臣的制约与干预以及御史台、刑部、审刑院、纠察在京刑狱司等监察机构的监督与驳正。在这种"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政治环境中,大理寺很难做到依法独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