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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