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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各级法律都有对图书馆的规定,但规定的对象和内容各有侧重。联邦法律并没有对各州及州以下地方事务作具体规定。每个州根据州内纳税人的意愿、本州历史、经济以及人文环境特点建立适应本州具体情况的法律。文章分别以"美国法典"的一些章节和三个州(纽约州、伊利诺伊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为例,以抽样的方法解析美国联邦法律和州法律中针对图书馆的条款,旨在从法律的角度看图书馆的建立,服务,资助,管理,以及图书馆与其服务对象的关系,同时借鉴一些条款实例,说明直接针对图书馆的美国法律条款的一些特点。
关键词: 法律 立法 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 D971.221;G259.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0)01-0001-07
Library in Law and Law in Library
——American Libraries’ Practice in Legal Procedures
Zhao Lisha(Daili Library, University of Illinois State at Chicago)
Abstract: There are regulations about library in federal and local law, but the object and content are different. Federal laws do not make concrete regulation about the activities of state and local institutions. Every State makes law according to its history, economy, human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will of its taxpayers. The paper analyzes some legal provisions in American law to examine the establishment, service, funding, and management of libraries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library and its users. At the same time, some examples are used to show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library.
Key words: law; lawmaking; library
CLC number: D971.221;G259.712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3-6938(2010)01-0001-07
编者按:由文化部、美国总统人文艺术委员会、美国图书馆及博物馆机构主办的“中美图书馆员交流项目”,2008年正式启动,该项目是中美两国图书馆界的首个政府级合作项目。项目旨在通过开展中美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培训和建立中文信息共享平台,开辟专业信息与专业资源的沟通渠道,促进中美图书馆界的了解与合作。
美方代表团的中国之旅,以“中美图书馆员专业研讨会暨图书馆员高级研修班”的形式,于2009年分别在南京、甘肃和陕西等地进行,中国图书馆学会、上述三地的图书馆和学术组织,及美国伊力诺依大学厄本那—香槟校区图书馆、美国华人图书馆协会承办了这些活动。
这项学术活动,在学会历史上尚属首次,它对于建立中美两国间图书馆行业及学术组织的密切联系,对于促进中美两国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提高中美双方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为了便于国内同行系统了解美国图书馆的概况及其运行机制、办馆理念和服务方式,并从中得到一些借鉴和启发,我们特向美方专家约稿,将授课内容以专题形式在本刊陆续发表,以飨读者。
在当今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人们更应注重对社会和人文科学的研究,注重研究新技术对社会和人类自己所带来的新的影响,使人们在新的环境中生活得更加安全、健康、快乐和自由。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保护、改善社会和人类生活/生存的法律与法规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是否“跟上时代”与“先进”的衡量,不仅包括了技术指标,更包括了科学检验社会对生存于其中的人群的各种需求的满足、改善与保护的指标。忽略了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保护社会和人类自己的人文领域建设,人们为此终归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律不是一部分人制定来约束另一部分人的,人人都有权参与立法和修正法律,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这一权力和义务。人人都要尊重和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具有普适价值的真理。只有在这一理念下,法律才能发挥建设和维护一个适合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法律不仅是法律工作者应该掌握的专业知识,人人都应该知法,每一个个人和社会机构应该了解关注法律的建设,尤其是那些与我们工作领域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否则无从谈起尊重和遵循法律、参与法律建设和执法。
在知法、执法和修改、建立法律的过程中,图书馆是这样一个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不仅本身要遵守法律,而且收集/收藏法律,向全体公民宣传/传播法律,并为保护图书馆自身利益和读者的权益而参与有关法律的建设。图书馆在知法、执法、宣传和普及法律的全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缺少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发挥作用都将削弱图书馆的社会意义。
本文将以美国的联邦法律和三个州的法律的抽样条款为例说明在各级法律中图书馆是如何被定义和规范的。
1美国的法律结构和立法程序概述
在美国,宪法是法上之法,是其它各种法律的“顶头上司。”其它各种法律,包括联邦法、州法、地方法以及各机构团体的章程制度,都应与宪法的精神一致。“一项违反宪法的立法不是法律” [1 ]已成为整个社会从上到下的共识,从而建立了这样一个法律架构: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地方法律/法规和社团组织章程规范。尽管各级法律从上至下是不能违反的,但各级法律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宪法和上一级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本地条款。
美国的联邦法律主要是用于约束规范联邦政府机构的,在某些方面还能够约束那些接受了联邦政府各种资助的地方机构,同时也包括保护国家和全民权益的在全国各个领域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联邦法律并没有对各州及州以下地方事务作具体规定。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法。州法是根据各州纳税人的意愿、本州历史、经济以及人文环境特点建立的适应本州具体情况和民意的法律。州法的内容必须顺应宪法和联邦法的精神,但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联邦法精神的前提下,有独特的解释和规定。各州法律在对某些事项规定、限制和管理上,在规定的细致程度和处理方法等方面,差别很大。因此则出现了有些事情在一个州内是许可的,但到了另一个州则是违法的现象,如,对开设赌场、买卖枪支或人工流产的规定。本地法, 如乡镇法律法规,以及社团组织的规章制度,也都是遵循以上原则,在不违反宪法、联邦法和所在州的州法之下,制定适应本地或本团体实际情况的规定条款。
众所周知, 在美国是三权分立的, 即行政部门(The Executive Branch),司法部门(The Judicial Branch)和立法部门(The Legislative Branch)。这三个部门互相监督和制约,又互不干涉。法律的建立与修改,是归属于立法部门的。立法部门也是通常所说的国会,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这两院又各由负责各方面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例如,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当一项建立或修改法律的议案提交到立法部门中,是要经过一个复杂而完整的过程。对这一过程,本文不予赘诉。但在这一过程中的最初阶段有两个环节值得一提。其一是当国会中相关专业委员会收到一项立法或修改法律的议案后,首先要组织多个听证会。听证会要为由包括议案的提交方和反对方提供充分阐述各自原由的机会,同时要听取更多社团就议案的意见和建议。在与图书馆行业密切相关的议题中,各地图书馆员、图书馆和各级图书馆协会经常参加这些听证会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一步是建立一个比较合理与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其二是在对每一项议案的审议过程中,都要由国会图书馆咨询服务部就相关议题提供独立的专题研究报告。从这一环节,对图书馆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已可略见一斑。只有图书馆最胜任这一工作,因为图书馆历来是存储人类文明和发展史的地方,尽可能客观、全面地收藏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资料。图书馆的资源不受任何外来干扰、不因时局的变化而有任何改变,因此图书馆可以提供原始、客观和比较完整的史料和例证。凭借这一特点,国会图书馆才能在立法过程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以这些靠得住的史料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反复论证的听证会议为基础之一的立法,才有可能更加符合民意和可行。州法和地方法律条款的建立和修订过程与联邦法案的审议过程基本类似。
政府文件与法律资料是对全民开放的。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查询法律的途经也随之增多,其中包括: 各级政府的网页、美国联邦政府印刷局的网页和各类图书馆及其网页。[2 ]互联网为人们了解法律和查询各种所需信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途经。目前绝大多数的联邦政府文件、法律和各地方政府文件均已上网,对过去的印刷文件的数字化也在进行中。任何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在任何一个公共图书馆及其网页上,包括那些存储政府文件的大学图书馆及其网页,查询使用这部分信息资源。图书馆不仅存储政府文件,同时配有专业政府文件图书馆员,可以帮助民众查询政府文件和法律信息,解决查询中的各种问题。
然而,法律及进入法律条文的渠道的存在,并不等于人们就自然而然地知道有哪些法律存在,如何发现所需的法律和应用查询信息的工具。这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团体和行业协会等采用各种活动来告诉人们,使人们知道有什么样的相关法律,到哪里去查询需要的法律信息知识,以及各项法律对个人和一个行业的具体影响。图书馆可以发挥其信息资源的优势,利用各种机会/活动向民众介绍图书馆的馆藏内容,为民众使用和查询法律信息提供方便和帮助。
在传播与图书馆本行业有关法律中,各级图书馆协会对与本行业有关法律的关注、建立和修改,交流相关信息,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图书馆的法律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 直接针对图书馆所制定的法律;(2)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效应的法律法规,如《版权法》、《保护残疾人法案》、《保护个人隐私法》,等等。作为社会公益团体之一的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中,不仅要熟知第一类法律,同样要通晓在第二类法律中哪些与图书馆的利益和工作密切相关,应该执行和给以关注。本文将着重于第一类法律,以条款抽样的方法阐述美国联邦法和州法中对图书馆的规定。
“美国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以下简称为“法典”是美国联邦法律的汇编,将联邦法律分类编排在50个主题之下,例如,教育、食品与医药、高速公路、劳工等等。[3 ]“法典”由美国众议院的法律修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六年出版一部更新版。目前已经出版电子版,任何人均可以在网上查阅。本文以“法典”为基础说明联邦法中对图书馆的规定。在说明联邦法律之后,本文将以东部的纽约州、中部的伊利诺宜州和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说明各州法律中对地方图书馆规定的一些特点。和“法典”类似,目前各州的法律也都可以在网上查询。
联邦法律中对图书馆的规定,多数是直接针对联邦一级的图书馆而制定的,即使在提及地方图书馆的条款中,多以联邦政府对地方图书馆的资助、联邦政府对地方图书馆开展的项目为主,一般不对各州及其以下的地方图书馆进行具体规定。建立地方图书馆和对地方图书馆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各州各地方根据当地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自己决定的事宜。
2联邦法律中对图书馆的规定
在“法典”中对图书馆的规定首先表现为在不同章节中对联邦级的图书馆的具体规定,例如,国会图书馆,国家农业图书馆,国家医学图书馆和国家教育图书馆。
国会图书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图书馆,也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图书馆,是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公共文化机构,同时也是美国国会在研究和制定各项政策中不可缺少的“左膀右臂。”因此,对国会图书馆的规定列在了“法典”的“国会”一章中(第二章第五篇)。[4 ]在这一篇中,共有119个条款对国会图书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建筑、地址、部门到购买家具、摆设和设备的花销和资金来源,财政花销和报销程序,图书馆长的任命和权限,国会文件的存储,赠书,该图书馆对国会和最高法院工作和信息需求的责任与服务,以及保安系统的安装与操作,等等。
国会图书馆的馆藏书刊资料,仅印刷品和手稿就在1.42亿册以上,囊括了470种语言的资料,是世界上储藏法律资料最多的图书馆。[5 ]“法典”中对国会图书馆的藏书规范为:图书馆藏书包括从国会图书馆建馆以来所有藏书、地图和其它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财力和版权法不断购买、交换、接受赠送的,保存国会的资料与文件,所有这些资料应该保存于国会图书馆的建筑之中(第131条);①
“法典”中对国会图书馆部门建制只规定了该图书馆分为常规图书馆和法律图书馆两部分(第132条),而没有进一步细分。也就是说,这两部分如何组成,将由其馆长和图书馆管理机构去负责;
在这一篇的第136、166、179和183等条款中分别详细规定了国会图书馆馆长的任免、级别和其各种职责。这一位置是由总统在取得参议院同意之后任命的。馆长和副馆长的工资,按法律对国会规定的行政二级对待。馆长有制定国会图书馆政策和管理国会图书馆的责任。他的责任之一包括被授权对美国总统的文件(包括私人捐赠)进行管理或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组织编排、制作检索和缩微版,从而利于查询和使用,作为国会图书馆馆藏的一部分内容;书写和续编众议院的历史,接受各种有关国会的口述历史录音记录。政府任何部门和官员不得干扰馆长的工作以及国会图书馆的馆藏资料,等等;
国会图书馆的财政报销和周转资金总额,要严格控制在:(1)年度拨款法案中对立法部门分配的限制之内;(2)和年度拨款补充法案中对立法部门分配的限制之内。[6 ]
国会图书馆现由三座楼组成,在法典中对图书馆建筑地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对国会图书馆最有代表性的托马斯·杰斐逊大楼的地址是这样规定的:该大楼要建在东国会山大街,东南第二大街,东南独立大街和东南第一大街之内(第141条)。这样详细的规定,在建造该大楼的当时和在若干年后如果该大楼要重建,都起到了严格限制和管制作用。
“法典”规定国会图书馆的咨询研究部要配合国会的工作,为参众议员和最高法院查询资料、借书提供快速有效的服务;其法律图书馆开馆时间要与国会开会时间保持同步(第138条),只要两院中的任何一院在开会,法律图书馆部则要开馆,随时为参众议员或最高法院查询信息提供服务。
在对国会图书馆规定的最后一款中,“法典”规定了建立一个独立的旨在监督审计国会图书馆行政和财政工作的总检查办公室。该办公室对国会图书馆在行政和财务方面的问题给以及时通报并负责调查,为国会图书馆提供建议和进行协调,以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效率和效益。这一条款保证了对国会图书馆这样一个国家机构运行的监督和它的正常运作。国会图书馆必须严格按照联邦法律建立和履行其职责,不仅向国会和最高法院的工作负责,同时对全体公民开放。在这个图书馆中,参众两院和最高法院能够看到的资料,普通人同样能够查阅。
联邦法中对其它几个国家级图书馆的规定与对国会图书馆的规定范围大同小异,但不如对国会图书馆规定的那样详细。国家农业图书馆在“法典”中列在了农业一章之下的“农业知识技术的科研、推广和教育”一篇中(7USC:Sec.3125A),其中规定了农业图书馆的建立,是在农业部中,作为国家农业信息资源的主要部门。还对馆长的任命、职责,图书馆的功能与服务,图书馆的资助,花销和报销途径等给予了规定。
在“法典”的第二十章“教育”中,对国家教育图书馆进行了简明的规定。国家教育图书馆是建立在国家评估和区域援助中心之内的。这一条款规定该图书馆要由高级图书馆专业人才领军;图书馆要收集、存档各类信息,为联邦政府、教育部和公众提供全面的有关教育的参考资源,同时要促进全国教育信息资源的提供者和收集储藏者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同时还规定了对研究、统计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存档等。[7 ]
为了协助提高医学和相关科学,有助于传播和交流促进医学和公共卫生发展的信息,“法典”在第四十二章“公共卫生与福利”之下的第6篇中(42USC:Ch6A:SubCh.III:Pt.D)对国家医学图书馆进行了规定。在条款中定义了该图书馆的目的、作用、交换、销毁和处理不需要的信息资源具体步骤,如何建立区域医学图书馆,接受和管理赠送等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每一条款的后面,都可以清楚看到对其内容改动和补充的记载。例如,在对国会图书馆规定的119条中,包括了原来制定的但在不同修改后停用的6项条款,只不过是注明“忽略”,但原条款章节号及其内容仍然保留,并注明在修改后该条款被哪一新条款代替或包含,为查阅者提供了明确的参考线索。不仅在“法典”中,其他各级法律也类似。又如美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修正,但最初的1787年通过的宪法的内容文字并没有在历次修正中被改动,至今仍然完整地保留着,而修改补充的内容则是以修正案的方法加在原始宪法之后。这样就保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连贯性,让人们看到法律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为以后的修改和研究提供了方便和可靠的基础。
“法典”虽然没有对各地方图书馆给以具体规定,但对与图书馆相关的政策、项目、资助和各种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例如,在第四十四章“公共印刷和文件”中对政府文件在全国图书馆储藏项目作了具体规定。[8 ]该项目旨在方便全国各地民众方便查询政府三大分支机构的文件和各项法律,政府文件除了由联邦政府印刷局印刷、出版和存档外,还要存储在全国50个州的参与此项目的各种图书馆内,不仅方便当地民众对信息的需要,同时也扩大了对政府的监督范围。在这一章节中对政府文件的分类、发放和应用,对参与此项目图书馆的要求等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定义“政府文件”为用政府开支印刷的或由法律规定的信息文件。
在教育一章中还对图书馆、图书馆联合体和馆间互借服务进行了定义;对州立图书馆在为本州从联邦取得基金资助中的作用和要求给予了规定;对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委员会的成立、目的、任命、和职责等进行了具体规定。[9 ]
在版权法中,对图书馆等给予了特殊使用受版权保护资源的权限。[10 ]
在电子技术普及服务一节的联邦政府对通信手段和设备的提供和资助中,要求接受这项资助的公共图书馆要安装计算机网页过滤器,以防止在终端用户计算机上看到猥亵、淫秽或对儿童有害的画面。[11 ]联邦政府以保护儿童安全、在图书馆计算机上安装过滤器为获得联邦政府某些资助的先决条件的法律条款,引起了图书馆界和许多相关社团的极大关注与热议。有些图书馆接受了联邦政府的相关资助因此安装了网页过滤器;也有很多图书馆认为这样并不能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有研究数据表明目前计算机过滤器的质量不仅达不到过滤所谓的“色情”或“对儿童有害画面”的基本要求,许多应该被过滤的网页照样存在,而且安装过滤器还会滤除很多科技、教育、艺术和医学知识方面的网页。因此采取了不申请联邦政府带有此条件的资助,拒绝安装各种过滤器件,而强调家长和学校对儿童上网的责任。在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带领下,联合图书馆和社会上关心此议题的其他相关行业,对在图书馆计算机上安装过滤器的规定进行了抗争,致使为保护儿童上网不受伤害的规定修改为在安装了过滤器的图书馆中,过滤器用于儿童使用的计算机上,而当成年人使用同一计算机时,可根据用户要求关闭过滤器。
以“法典”为集中体现的联邦法对地方是否要建立图书馆,如何建立等等,均未提及。因为这要由各地纳税人根据本地情况和需求“量体裁衣。”各州的法律对本地图书馆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规定的项目不同,对各条款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以及各州图书馆的结构不同。这些将在下面三个州法的具体举例中说明。
3州法中对图书馆的规定
在本文所列举的三个州中,伊利诺宜州法关于图书馆的法律在其州法中为独立的一章,而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则将对图书馆的主要规定列在了教育一章之下。在伊利诺宜州对图书馆规定的这一章中包括了:州地方图书馆法案;州内图书馆系统法案;区公共图书馆法案,芝加哥公共图书馆法案;镇区图书馆公债法案;村镇图书馆法案;图书馆财产买卖法案;图书馆法人组织法案;图书馆与社区活动中心法案和图书馆记录保密法案。[12 ]可以说伊利诺宜州法比较有代表性,将与图书馆有关的基本内容都包括在一章之中。在其他州的法律规章中,虽然也包括了类似的内容,但有些内容并没有包括在直接针对图书馆的章节之中,而是分布在其它章节中,查阅者需要查询许多篇幅,才能找到相关内容。例如,许多州的法律将对对图书馆记录保密和图书馆用户隐私的保护,和对其他个人记录,如个人病历、银行信息、受雇记录、顾客信用卡等信息的保护,或归于州法律中的信息自由法案中,或包括在有关公共文件记录章节中。
本地法中对图书馆的规定大致包括这样几部分:图书馆的社会职责,图书馆的建立、组织结构和人员任免,财政来源。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中明确了图书馆对本州公民教育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州里的经济和民众的活跃离不开全加州人的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及时有效的获取信息。图书馆是信息提供者,其主要职责包括支持加州经济发展,收集、组织和传播信息。在地方法中,这样明确地指出图书馆对本州教育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将为地方支持建立图书馆起到保障作用。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中同时明确指出图书馆联合的必要性,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综合性,对信息的需求远远不是任何一个图书馆或任一种类型的图书馆所能够满足的。州内各种类型图书馆要合作互助,州内任何地方的任何种类图书馆,例如,公共图书馆,学术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特殊图书馆,都能够参与全州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的联合服务。[13 ]这样一来,图书馆的联合在地方法律中得以确定。每个本地图书馆,无论大小和类别,都可以成为州内图书馆联合信息服务整体中的一个窗口,本州居民可以通过本地图书馆从全州的图书馆获取信息。虽然各州对图书馆联合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对图书馆联合都有要求和规定。这样的联合基本可以满足当地民众的信息需求。
如何决定建立一个图书馆,即使在一个州内,也要根据各地方居民的需要来决定。伊利诺宜州法中明确规定, 对建立和维持一个城/镇/乡图书馆:要有100个在当地登记的选民联名提出要求。要求向当地当选官员提出后,当选官员要将此要求向正式选举机构提出。[14 ]在纽约州的法律中,专门对当地印地安人自治部落成立图书馆作了具体规定:由印地安部落保护区政府要求和选举,可成立当地图书馆。在美国,对印地安部落是有特殊保护政策的。在这些保护区中没有房地产税收,各项其它税收和政策也不同于其它地区,因此如果在其部落中决定成立图书馆,可以向州里申请资助装备和维护图书馆。在少于300长久居民或一千英亩土地的部落,不建图书馆。[15 ]
对于州内图书馆的管理,以加州为例,其法律规定全州的图书馆工作要由加州图书馆服务委员会负责。法律对此委员会从任命/任期、组织成份、组成人数以及职责,都给予了细致的规定:该委员会要由13人组成,由州长任命其中9人,其中3人代表残疾人、英文不好的人和经济贫困户,另外6人来自学校图书馆、机构组织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学术图书馆、特殊图书馆;其他4人则代表上述以外的方面,其中两名要由州议会规章委员会任命,另外两名则由议长会议任命。每个代表的任期为四年,从每年1月1日起。其责任为:采纳相应政策以执行州法中对图书馆的各种规定,作为州里贯彻落实联邦对图书馆规定的顾问委员会。[16 ]这样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仅减少了在执法中的模棱两可,同时使法律监督者明确该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组成。
每个州都有州图书馆。州图书馆担负着服务于州政府和本州居民信息需要的重任,而且各州图书馆都担负着全面存储本州政府文件的任务。这在各州的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纽约州是这样规定其州图书馆的这一责任的:州图书馆是存储州里所有公共文件的中心。州图书馆负责提出一个最多不超出25大类的存储州政府主要文件的一览表。[17 ]
对各类图书馆的定义,以加州的法律为例,在其法律中为: [18 ]公共图书馆:是面向所有人,无论其年龄、住址、和经济情况如何,提供信息,丰富生活,和支持终生教育的地方;学术图书馆:是提供为教程服务,提供与教学有关主要资源的地方;学校图书馆:是为小学和初/高中提供与教程有关的资料和课程读物的地方;特殊图书馆:是为实现特殊宗旨或为其所服务机构的宗旨,提供有关信息和科研资源的地方。
图书馆要为所有人服务,如加州的法律规定,图书馆为本地所有居民服务,其中要包括残疾人,不讲英语者,不便出行的人,边远地区的人或是经济贫困户。所谓“为所有人服务”到底意味着什么?原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办公室主任Judith Krug女士曾这样解释过:请记住,图书馆是为社区人们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不只是那些最有机会说话的人士,也不是那些最有权势的人,甚至不只是大多数,而是所有人。[19 ]这是图书馆真正实现其服务宗旨和理念的基础。在伊利诺宜州对图书馆规定的首篇就指出,在此法律下建立的每一个图书馆将永远归于图书馆所在地的居民和纳税人所用,图书馆采取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应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使当地居民和纳税人享受图书馆的最大效益。[20 ]
一般来讲,对公共图书馆的资助主要来源于房地产税收,这一点各州法律的规定大同小异,但在细致程度上差异较大。在中部的伊利诺宜州法中给出了具体资助图书馆的百分比:在500,000以下人口的城/镇,支持图书馆的资金不超过全城/镇总房地产税的0.15%;无论任何情况,预算分配比例不可超出城/镇总房地产税的0.60%。在500,000以上人口的城市,不超过0.12%的城市房地产税,最多不可超出总房地产税的0.20%。[21 ]加州法律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资助的百分比,但其法律明确规定,从房地产税中对图书馆资助的分配比例,不应该因对其它方面资助的增长而减少。[22 ]
对图书馆的资助,各州法律都附加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加州的法律中,对图书馆接受其它外来资助时提出了这样的限制:资助图书馆和图书馆接受资助,都不可以有如此类似的附加条件,例如,要收集、使用或排斥某特定书刊、电影、记录、数据库、照片、或其它形式的资源。[23 ]伊利诺宜州法中则规定,在500,000以下人口的城/镇,在已定的支持图书馆的资金不超过全城/镇总地产税的百分比以外,城/镇还可以从其房地产税中拨出额外的0.02%帮助图书馆购买地皮、建筑、维修或装修。但是,在这个额外拨款提议后的15天之内,要将这项提议在本地至少一份或多份报纸上刊登一次。在没有报纸的城镇,要在城镇中三个主要地方张贴公开告示。如果在公布30天内没有居民提出质疑,这项额外拨款的提议方可生效。[24 ]
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否建立图书馆是要由当地居民提出要求的。从图书馆一开始就明确了民众与图书馆的关系。图书馆是应民众的需要而产生的,同时社会也为民众提供能够继续参与监督管理图书馆的机会。其中之一是纳税人可以直接看到政府是如何使用自己的纳税钱。图1所示是芝加哥一居民每年交纳房地产税的帐单的一部分及其翻译稿。在这一部分中,当地政府向纳税人详细汇报了该居民所纳税钱的去向。从中可以看到,在这一居民2006年需交纳的$2134.48房地产税总额中,包括了税额的各个分配项目,其中$20.13是分配给了该居民所居住的芝加哥市公共图书馆基金。居民每年收到这样的报表,将可以作为有力的数据,在地方政府的议政会议上发表个人或由持有同一想法的人组成的团体意见,表示或同意或反对这样的配额。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民众根据当地图书馆服务的质量,可以通过参与分配使用自己所交税的方式对图书馆的服务提出要求,甚至可以根据对缴纳税金的承受能力或当地需要,而联合提议建立或关闭本社区的图书馆。当然,这只是当地居民和纳税人参与管理本地图书馆的一个方面。但仅此一项,已将纳税人和图书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其房地产税的分配去向(原件与译文)
这种用房地产税支持本地图书馆和其它社会机构的分配方式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房地产好的地方征税就比房地产差的地方相对多,那么前者对当地社会机构的支持也会比后者相对要好。长此以往,好的地区会更好,差的地区也许会更差,甚至导致无法支持其中一些机构, 图书馆往往是首当其冲。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发挥平衡作用,弥补差距。各级政府通过拨款资助较差地区,设立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针对贫困地方的相应基金等方法,使房地产不景气的地方能够维持其现有设施并逐渐恢复和发展。
在针对图书馆的法律中,规定什么,不规定什么,也是建立图书馆法律需要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归纳上述, 虽然各州对图书馆的法律条款各有侧重和差异,但几乎都包括了图书馆的定义、目的、建立程序和使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任命、任期和责任;州图书馆的任务之一都包括了存储本州政府文件并提供查询这些资源的渠道;图书馆的资助和补助主要来源是当地房地产税收;图书馆的联合互助;为全民提供免费服务,包括照顾弱势群体和特别受保护的印地安原住民部落。但并没有面面俱到。例如对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为残疾人服务,版权法,保护个人隐私,等等,并没有全部包括在针对图书馆的章节之中。这些重要概念是必须且应该写入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图书馆一个行业要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而是全社会各行各业都要给予重视和履行的,其中包括图书馆。因此,这些事宜在许多州的法律中一般是由单独专门的法律章节规定。图书馆不仅应遵循法律中专门针对图书馆的条款,同时要注意所有与图书馆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以及其服务对象有关的其它各项规定。
在本文作为范例的法律对图书馆的各项规定中,没有对用户在图书馆的行为进行规范。为图书馆制定的法律是针对图书馆的行为规范。不法行为在任何公共场所都是不允许的,如果某个人在图书馆有不法行为,将由民事/刑事法来约束和处理,而非图书馆法的管辖范围。对用户行为,各图书馆可以有自己的政策和规定,如,不可以在书上涂写,在图书馆一定区域内不可喧闹和吃喝,等等。
怎样才能起草制定一项真正保护公众权益的法律,在实践中容易理解与执行呢?有这样几方面可作为参考:[25 ]
(1)每提议建立一项法律法规,要与将受到影响的群体进行充分的交流。不仅与提出议案的群体交流,还要听取不同意议案群体的意见;
(2)所建立的法律法规应该是灵活的,能够随不同时期和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正,经常进行复查和必要的修改补充;
(3)建立的法律法规应该起到尊重人权,遵循、维护和提高社会价值的作用;
(4)对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说明所针对和适用的范围;
(5)清楚说明对违法的惩罚,使遵守法律、执法、和监督法律各方都有明确的参照;
(6)为了让遵守法律、执法、和监督法律各方都有据可循,在法律条款中应减少使用模糊词汇,对可能引起混淆、误会、或不理解的词汇,要予以定义、说明和解释;在适当的地方能够给出具体数字或上/下限范围的,应该尽量以最容易让人参照实行的方式表达;
(7)在制定新的法律条款时,要进行充分调研,以防止新定的法律与其它法律条款发生矛盾,造成执行中的困扰。
图书馆的社会意义非常重要,在这个领域里大有可为。在收集、组织、保存和传播信息,保障信息畅通无阻,提供平等自由的信息渠道,满足信息寻求者的需求方面,在普及全民自学和终生教育方面,图书馆能够发挥独一无二的作用。法律应该为保障我们的工作服务。为建立、健全和维护一套保护图书馆及其使用者权益的法律,创造一个人人关心和参与的健康的法律环境,图书馆行业和图书馆员应进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An outline of American government[M]. Embassy of the US,198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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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力沙,男,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校区戴利图书馆, 编目员,副教授。
关键词: 法律 立法 图书馆
中图分类号: D971.221;G259.7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0)01-0001-07
Library in Law and Law in Library
——American Libraries’ Practice in Legal Procedures
Zhao Lisha(Daili Library, University of Illinois State at Chicago)
Abstract: There are regulations about library in federal and local law, but the object and content are different. Federal laws do not make concrete regulation about the activities of state and local institutions. Every State makes law according to its history, economy, human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will of its taxpayers. The paper analyzes some legal provisions in American law to examine the establishment, service, funding, and management of libraries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library and its users. At the same time, some examples are used to show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legal provisions concerning library.
Key words: law; lawmaking; library
CLC number: D971.221;G259.712Document code: A Article ID: 1003-6938(2010)01-0001-07
编者按:由文化部、美国总统人文艺术委员会、美国图书馆及博物馆机构主办的“中美图书馆员交流项目”,2008年正式启动,该项目是中美两国图书馆界的首个政府级合作项目。项目旨在通过开展中美图书馆之间的交流、培训和建立中文信息共享平台,开辟专业信息与专业资源的沟通渠道,促进中美图书馆界的了解与合作。
美方代表团的中国之旅,以“中美图书馆员专业研讨会暨图书馆员高级研修班”的形式,于2009年分别在南京、甘肃和陕西等地进行,中国图书馆学会、上述三地的图书馆和学术组织,及美国伊力诺依大学厄本那—香槟校区图书馆、美国华人图书馆协会承办了这些活动。
这项学术活动,在学会历史上尚属首次,它对于建立中美两国间图书馆行业及学术组织的密切联系,对于促进中美两国学术交流和文化交流,提高中美双方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为了便于国内同行系统了解美国图书馆的概况及其运行机制、办馆理念和服务方式,并从中得到一些借鉴和启发,我们特向美方专家约稿,将授课内容以专题形式在本刊陆续发表,以飨读者。
在当今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人们更应注重对社会和人文科学的研究,注重研究新技术对社会和人类自己所带来的新的影响,使人们在新的环境中生活得更加安全、健康、快乐和自由。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保护、改善社会和人类生活/生存的法律与法规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是否“跟上时代”与“先进”的衡量,不仅包括了技术指标,更包括了科学检验社会对生存于其中的人群的各种需求的满足、改善与保护的指标。忽略了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保护社会和人类自己的人文领域建设,人们为此终归是要付出代价的。
法律不是一部分人制定来约束另一部分人的,人人都有权参与立法和修正法律,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这一权力和义务。人人都要尊重和遵守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具有普适价值的真理。只有在这一理念下,法律才能发挥建设和维护一个适合人类生活的社会环境。法律不仅是法律工作者应该掌握的专业知识,人人都应该知法,每一个个人和社会机构应该了解关注法律的建设,尤其是那些与我们工作领域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否则无从谈起尊重和遵循法律、参与法律建设和执法。
在知法、执法和修改、建立法律的过程中,图书馆是这样一个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不仅本身要遵守法律,而且收集/收藏法律,向全体公民宣传/传播法律,并为保护图书馆自身利益和读者的权益而参与有关法律的建设。图书馆在知法、执法、宣传和普及法律的全过程中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缺少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发挥作用都将削弱图书馆的社会意义。
本文将以美国的联邦法律和三个州的法律的抽样条款为例说明在各级法律中图书馆是如何被定义和规范的。
1美国的法律结构和立法程序概述
在美国,宪法是法上之法,是其它各种法律的“顶头上司。”其它各种法律,包括联邦法、州法、地方法以及各机构团体的章程制度,都应与宪法的精神一致。“一项违反宪法的立法不是法律” [1 ]已成为整个社会从上到下的共识,从而建立了这样一个法律架构: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地方法律/法规和社团组织章程规范。尽管各级法律从上至下是不能违反的,但各级法律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宪法和上一级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本地条款。
美国的联邦法律主要是用于约束规范联邦政府机构的,在某些方面还能够约束那些接受了联邦政府各种资助的地方机构,同时也包括保护国家和全民权益的在全国各个领域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联邦法律并没有对各州及州以下地方事务作具体规定。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法。州法是根据各州纳税人的意愿、本州历史、经济以及人文环境特点建立的适应本州具体情况和民意的法律。州法的内容必须顺应宪法和联邦法的精神,但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联邦法精神的前提下,有独特的解释和规定。各州法律在对某些事项规定、限制和管理上,在规定的细致程度和处理方法等方面,差别很大。因此则出现了有些事情在一个州内是许可的,但到了另一个州则是违法的现象,如,对开设赌场、买卖枪支或人工流产的规定。本地法, 如乡镇法律法规,以及社团组织的规章制度,也都是遵循以上原则,在不违反宪法、联邦法和所在州的州法之下,制定适应本地或本团体实际情况的规定条款。
众所周知, 在美国是三权分立的, 即行政部门(The Executive Branch),司法部门(The Judicial Branch)和立法部门(The Legislative Branch)。这三个部门互相监督和制约,又互不干涉。法律的建立与修改,是归属于立法部门的。立法部门也是通常所说的国会,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这两院又各由负责各方面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例如,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当一项建立或修改法律的议案提交到立法部门中,是要经过一个复杂而完整的过程。对这一过程,本文不予赘诉。但在这一过程中的最初阶段有两个环节值得一提。其一是当国会中相关专业委员会收到一项立法或修改法律的议案后,首先要组织多个听证会。听证会要为由包括议案的提交方和反对方提供充分阐述各自原由的机会,同时要听取更多社团就议案的意见和建议。在与图书馆行业密切相关的议题中,各地图书馆员、图书馆和各级图书馆协会经常参加这些听证会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一步是建立一个比较合理与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其二是在对每一项议案的审议过程中,都要由国会图书馆咨询服务部就相关议题提供独立的专题研究报告。从这一环节,对图书馆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已可略见一斑。只有图书馆最胜任这一工作,因为图书馆历来是存储人类文明和发展史的地方,尽可能客观、全面地收藏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资料。图书馆的资源不受任何外来干扰、不因时局的变化而有任何改变,因此图书馆可以提供原始、客观和比较完整的史料和例证。凭借这一特点,国会图书馆才能在立法过程中占有不可替代的一席之地。以这些靠得住的史料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反复论证的听证会议为基础之一的立法,才有可能更加符合民意和可行。州法和地方法律条款的建立和修订过程与联邦法案的审议过程基本类似。
政府文件与法律资料是对全民开放的。随着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查询法律的途经也随之增多,其中包括: 各级政府的网页、美国联邦政府印刷局的网页和各类图书馆及其网页。[2 ]互联网为人们了解法律和查询各种所需信息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方便途经。目前绝大多数的联邦政府文件、法律和各地方政府文件均已上网,对过去的印刷文件的数字化也在进行中。任何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在任何一个公共图书馆及其网页上,包括那些存储政府文件的大学图书馆及其网页,查询使用这部分信息资源。图书馆不仅存储政府文件,同时配有专业政府文件图书馆员,可以帮助民众查询政府文件和法律信息,解决查询中的各种问题。
然而,法律及进入法律条文的渠道的存在,并不等于人们就自然而然地知道有哪些法律存在,如何发现所需的法律和应用查询信息的工具。这需要各级政府、社会各团体和行业协会等采用各种活动来告诉人们,使人们知道有什么样的相关法律,到哪里去查询需要的法律信息知识,以及各项法律对个人和一个行业的具体影响。图书馆可以发挥其信息资源的优势,利用各种机会/活动向民众介绍图书馆的馆藏内容,为民众使用和查询法律信息提供方便和帮助。
在传播与图书馆本行业有关法律中,各级图书馆协会对与本行业有关法律的关注、建立和修改,交流相关信息,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图书馆的法律规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 直接针对图书馆所制定的法律;(2)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效应的法律法规,如《版权法》、《保护残疾人法案》、《保护个人隐私法》,等等。作为社会公益团体之一的图书馆,在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中,不仅要熟知第一类法律,同样要通晓在第二类法律中哪些与图书馆的利益和工作密切相关,应该执行和给以关注。本文将着重于第一类法律,以条款抽样的方法阐述美国联邦法和州法中对图书馆的规定。
“美国法典” (United States Code),以下简称为“法典”是美国联邦法律的汇编,将联邦法律分类编排在50个主题之下,例如,教育、食品与医药、高速公路、劳工等等。[3 ]“法典”由美国众议院的法律修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六年出版一部更新版。目前已经出版电子版,任何人均可以在网上查阅。本文以“法典”为基础说明联邦法中对图书馆的规定。在说明联邦法律之后,本文将以东部的纽约州、中部的伊利诺宜州和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说明各州法律中对地方图书馆规定的一些特点。和“法典”类似,目前各州的法律也都可以在网上查询。
联邦法律中对图书馆的规定,多数是直接针对联邦一级的图书馆而制定的,即使在提及地方图书馆的条款中,多以联邦政府对地方图书馆的资助、联邦政府对地方图书馆开展的项目为主,一般不对各州及其以下的地方图书馆进行具体规定。建立地方图书馆和对地方图书馆的具体法律规定是各州各地方根据当地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自己决定的事宜。
2联邦法律中对图书馆的规定
在“法典”中对图书馆的规定首先表现为在不同章节中对联邦级的图书馆的具体规定,例如,国会图书馆,国家农业图书馆,国家医学图书馆和国家教育图书馆。
国会图书馆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图书馆,也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图书馆,是属于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公共文化机构,同时也是美国国会在研究和制定各项政策中不可缺少的“左膀右臂。”因此,对国会图书馆的规定列在了“法典”的“国会”一章中(第二章第五篇)。[4 ]在这一篇中,共有119个条款对国会图书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建筑、地址、部门到购买家具、摆设和设备的花销和资金来源,财政花销和报销程序,图书馆长的任命和权限,国会文件的存储,赠书,该图书馆对国会和最高法院工作和信息需求的责任与服务,以及保安系统的安装与操作,等等。
国会图书馆的馆藏书刊资料,仅印刷品和手稿就在1.42亿册以上,囊括了470种语言的资料,是世界上储藏法律资料最多的图书馆。[5 ]“法典”中对国会图书馆的藏书规范为:图书馆藏书包括从国会图书馆建馆以来所有藏书、地图和其它资料;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财力和版权法不断购买、交换、接受赠送的,保存国会的资料与文件,所有这些资料应该保存于国会图书馆的建筑之中(第131条);①
“法典”中对国会图书馆部门建制只规定了该图书馆分为常规图书馆和法律图书馆两部分(第132条),而没有进一步细分。也就是说,这两部分如何组成,将由其馆长和图书馆管理机构去负责;
在这一篇的第136、166、179和183等条款中分别详细规定了国会图书馆馆长的任免、级别和其各种职责。这一位置是由总统在取得参议院同意之后任命的。馆长和副馆长的工资,按法律对国会规定的行政二级对待。馆长有制定国会图书馆政策和管理国会图书馆的责任。他的责任之一包括被授权对美国总统的文件(包括私人捐赠)进行管理或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组织编排、制作检索和缩微版,从而利于查询和使用,作为国会图书馆馆藏的一部分内容;书写和续编众议院的历史,接受各种有关国会的口述历史录音记录。政府任何部门和官员不得干扰馆长的工作以及国会图书馆的馆藏资料,等等;
国会图书馆的财政报销和周转资金总额,要严格控制在:(1)年度拨款法案中对立法部门分配的限制之内;(2)和年度拨款补充法案中对立法部门分配的限制之内。[6 ]
国会图书馆现由三座楼组成,在法典中对图书馆建筑地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对国会图书馆最有代表性的托马斯·杰斐逊大楼的地址是这样规定的:该大楼要建在东国会山大街,东南第二大街,东南独立大街和东南第一大街之内(第141条)。这样详细的规定,在建造该大楼的当时和在若干年后如果该大楼要重建,都起到了严格限制和管制作用。
“法典”规定国会图书馆的咨询研究部要配合国会的工作,为参众议员和最高法院查询资料、借书提供快速有效的服务;其法律图书馆开馆时间要与国会开会时间保持同步(第138条),只要两院中的任何一院在开会,法律图书馆部则要开馆,随时为参众议员或最高法院查询信息提供服务。
在对国会图书馆规定的最后一款中,“法典”规定了建立一个独立的旨在监督审计国会图书馆行政和财政工作的总检查办公室。该办公室对国会图书馆在行政和财务方面的问题给以及时通报并负责调查,为国会图书馆提供建议和进行协调,以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效率和效益。这一条款保证了对国会图书馆这样一个国家机构运行的监督和它的正常运作。国会图书馆必须严格按照联邦法律建立和履行其职责,不仅向国会和最高法院的工作负责,同时对全体公民开放。在这个图书馆中,参众两院和最高法院能够看到的资料,普通人同样能够查阅。
联邦法中对其它几个国家级图书馆的规定与对国会图书馆的规定范围大同小异,但不如对国会图书馆规定的那样详细。国家农业图书馆在“法典”中列在了农业一章之下的“农业知识技术的科研、推广和教育”一篇中(7USC:Sec.3125A),其中规定了农业图书馆的建立,是在农业部中,作为国家农业信息资源的主要部门。还对馆长的任命、职责,图书馆的功能与服务,图书馆的资助,花销和报销途径等给予了规定。
在“法典”的第二十章“教育”中,对国家教育图书馆进行了简明的规定。国家教育图书馆是建立在国家评估和区域援助中心之内的。这一条款规定该图书馆要由高级图书馆专业人才领军;图书馆要收集、存档各类信息,为联邦政府、教育部和公众提供全面的有关教育的参考资源,同时要促进全国教育信息资源的提供者和收集储藏者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同时还规定了对研究、统计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存档等。[7 ]
为了协助提高医学和相关科学,有助于传播和交流促进医学和公共卫生发展的信息,“法典”在第四十二章“公共卫生与福利”之下的第6篇中(42USC:Ch6A:SubCh.III:Pt.D)对国家医学图书馆进行了规定。在条款中定义了该图书馆的目的、作用、交换、销毁和处理不需要的信息资源具体步骤,如何建立区域医学图书馆,接受和管理赠送等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每一条款的后面,都可以清楚看到对其内容改动和补充的记载。例如,在对国会图书馆规定的119条中,包括了原来制定的但在不同修改后停用的6项条款,只不过是注明“忽略”,但原条款章节号及其内容仍然保留,并注明在修改后该条款被哪一新条款代替或包含,为查阅者提供了明确的参考线索。不仅在“法典”中,其他各级法律也类似。又如美国宪法,虽然经过多次修正,但最初的1787年通过的宪法的内容文字并没有在历次修正中被改动,至今仍然完整地保留着,而修改补充的内容则是以修正案的方法加在原始宪法之后。这样就保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连贯性,让人们看到法律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为以后的修改和研究提供了方便和可靠的基础。
“法典”虽然没有对各地方图书馆给以具体规定,但对与图书馆相关的政策、项目、资助和各种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例如,在第四十四章“公共印刷和文件”中对政府文件在全国图书馆储藏项目作了具体规定。[8 ]该项目旨在方便全国各地民众方便查询政府三大分支机构的文件和各项法律,政府文件除了由联邦政府印刷局印刷、出版和存档外,还要存储在全国50个州的参与此项目的各种图书馆内,不仅方便当地民众对信息的需要,同时也扩大了对政府的监督范围。在这一章节中对政府文件的分类、发放和应用,对参与此项目图书馆的要求等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定义“政府文件”为用政府开支印刷的或由法律规定的信息文件。
在教育一章中还对图书馆、图书馆联合体和馆间互借服务进行了定义;对州立图书馆在为本州从联邦取得基金资助中的作用和要求给予了规定;对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委员会的成立、目的、任命、和职责等进行了具体规定。[9 ]
在版权法中,对图书馆等给予了特殊使用受版权保护资源的权限。[10 ]
在电子技术普及服务一节的联邦政府对通信手段和设备的提供和资助中,要求接受这项资助的公共图书馆要安装计算机网页过滤器,以防止在终端用户计算机上看到猥亵、淫秽或对儿童有害的画面。[11 ]联邦政府以保护儿童安全、在图书馆计算机上安装过滤器为获得联邦政府某些资助的先决条件的法律条款,引起了图书馆界和许多相关社团的极大关注与热议。有些图书馆接受了联邦政府的相关资助因此安装了网页过滤器;也有很多图书馆认为这样并不能解决所提出的问题,有研究数据表明目前计算机过滤器的质量不仅达不到过滤所谓的“色情”或“对儿童有害画面”的基本要求,许多应该被过滤的网页照样存在,而且安装过滤器还会滤除很多科技、教育、艺术和医学知识方面的网页。因此采取了不申请联邦政府带有此条件的资助,拒绝安装各种过滤器件,而强调家长和学校对儿童上网的责任。在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带领下,联合图书馆和社会上关心此议题的其他相关行业,对在图书馆计算机上安装过滤器的规定进行了抗争,致使为保护儿童上网不受伤害的规定修改为在安装了过滤器的图书馆中,过滤器用于儿童使用的计算机上,而当成年人使用同一计算机时,可根据用户要求关闭过滤器。
以“法典”为集中体现的联邦法对地方是否要建立图书馆,如何建立等等,均未提及。因为这要由各地纳税人根据本地情况和需求“量体裁衣。”各州的法律对本地图书馆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规定的项目不同,对各条款规定的详细程度不同,以及各州图书馆的结构不同。这些将在下面三个州法的具体举例中说明。
3州法中对图书馆的规定
在本文所列举的三个州中,伊利诺宜州法关于图书馆的法律在其州法中为独立的一章,而纽约州和加利福尼亚州则将对图书馆的主要规定列在了教育一章之下。在伊利诺宜州对图书馆规定的这一章中包括了:州地方图书馆法案;州内图书馆系统法案;区公共图书馆法案,芝加哥公共图书馆法案;镇区图书馆公债法案;村镇图书馆法案;图书馆财产买卖法案;图书馆法人组织法案;图书馆与社区活动中心法案和图书馆记录保密法案。[12 ]可以说伊利诺宜州法比较有代表性,将与图书馆有关的基本内容都包括在一章之中。在其他州的法律规章中,虽然也包括了类似的内容,但有些内容并没有包括在直接针对图书馆的章节之中,而是分布在其它章节中,查阅者需要查询许多篇幅,才能找到相关内容。例如,许多州的法律将对对图书馆记录保密和图书馆用户隐私的保护,和对其他个人记录,如个人病历、银行信息、受雇记录、顾客信用卡等信息的保护,或归于州法律中的信息自由法案中,或包括在有关公共文件记录章节中。
本地法中对图书馆的规定大致包括这样几部分:图书馆的社会职责,图书馆的建立、组织结构和人员任免,财政来源。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中明确了图书馆对本州公民教育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州里的经济和民众的活跃离不开全加州人的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及时有效的获取信息。图书馆是信息提供者,其主要职责包括支持加州经济发展,收集、组织和传播信息。在地方法中,这样明确地指出图书馆对本州教育与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将为地方支持建立图书馆起到保障作用。在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中同时明确指出图书馆联合的必要性,由于社会的多元化和综合性,对信息的需求远远不是任何一个图书馆或任一种类型的图书馆所能够满足的。州内各种类型图书馆要合作互助,州内任何地方的任何种类图书馆,例如,公共图书馆,学术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和特殊图书馆,都能够参与全州为用户提供信息资源的联合服务。[13 ]这样一来,图书馆的联合在地方法律中得以确定。每个本地图书馆,无论大小和类别,都可以成为州内图书馆联合信息服务整体中的一个窗口,本州居民可以通过本地图书馆从全州的图书馆获取信息。虽然各州对图书馆联合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对图书馆联合都有要求和规定。这样的联合基本可以满足当地民众的信息需求。
如何决定建立一个图书馆,即使在一个州内,也要根据各地方居民的需要来决定。伊利诺宜州法中明确规定, 对建立和维持一个城/镇/乡图书馆:要有100个在当地登记的选民联名提出要求。要求向当地当选官员提出后,当选官员要将此要求向正式选举机构提出。[14 ]在纽约州的法律中,专门对当地印地安人自治部落成立图书馆作了具体规定:由印地安部落保护区政府要求和选举,可成立当地图书馆。在美国,对印地安部落是有特殊保护政策的。在这些保护区中没有房地产税收,各项其它税收和政策也不同于其它地区,因此如果在其部落中决定成立图书馆,可以向州里申请资助装备和维护图书馆。在少于300长久居民或一千英亩土地的部落,不建图书馆。[15 ]
对于州内图书馆的管理,以加州为例,其法律规定全州的图书馆工作要由加州图书馆服务委员会负责。法律对此委员会从任命/任期、组织成份、组成人数以及职责,都给予了细致的规定:该委员会要由13人组成,由州长任命其中9人,其中3人代表残疾人、英文不好的人和经济贫困户,另外6人来自学校图书馆、机构组织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学术图书馆、特殊图书馆;其他4人则代表上述以外的方面,其中两名要由州议会规章委员会任命,另外两名则由议长会议任命。每个代表的任期为四年,从每年1月1日起。其责任为:采纳相应政策以执行州法中对图书馆的各种规定,作为州里贯彻落实联邦对图书馆规定的顾问委员会。[16 ]这样具体明确的规定,不仅减少了在执法中的模棱两可,同时使法律监督者明确该委员会是否按规定组成。
每个州都有州图书馆。州图书馆担负着服务于州政府和本州居民信息需要的重任,而且各州图书馆都担负着全面存储本州政府文件的任务。这在各州的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纽约州是这样规定其州图书馆的这一责任的:州图书馆是存储州里所有公共文件的中心。州图书馆负责提出一个最多不超出25大类的存储州政府主要文件的一览表。[17 ]
对各类图书馆的定义,以加州的法律为例,在其法律中为: [18 ]公共图书馆:是面向所有人,无论其年龄、住址、和经济情况如何,提供信息,丰富生活,和支持终生教育的地方;学术图书馆:是提供为教程服务,提供与教学有关主要资源的地方;学校图书馆:是为小学和初/高中提供与教程有关的资料和课程读物的地方;特殊图书馆:是为实现特殊宗旨或为其所服务机构的宗旨,提供有关信息和科研资源的地方。
图书馆要为所有人服务,如加州的法律规定,图书馆为本地所有居民服务,其中要包括残疾人,不讲英语者,不便出行的人,边远地区的人或是经济贫困户。所谓“为所有人服务”到底意味着什么?原美国图书馆协会知识自由办公室主任Judith Krug女士曾这样解释过:请记住,图书馆是为社区人们提供他们需要的信息,不只是那些最有机会说话的人士,也不是那些最有权势的人,甚至不只是大多数,而是所有人。[19 ]这是图书馆真正实现其服务宗旨和理念的基础。在伊利诺宜州对图书馆规定的首篇就指出,在此法律下建立的每一个图书馆将永远归于图书馆所在地的居民和纳税人所用,图书馆采取的所有规章制度都应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使当地居民和纳税人享受图书馆的最大效益。[20 ]
一般来讲,对公共图书馆的资助主要来源于房地产税收,这一点各州法律的规定大同小异,但在细致程度上差异较大。在中部的伊利诺宜州法中给出了具体资助图书馆的百分比:在500,000以下人口的城/镇,支持图书馆的资金不超过全城/镇总房地产税的0.15%;无论任何情况,预算分配比例不可超出城/镇总房地产税的0.60%。在500,000以上人口的城市,不超过0.12%的城市房地产税,最多不可超出总房地产税的0.20%。[21 ]加州法律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资助的百分比,但其法律明确规定,从房地产税中对图书馆资助的分配比例,不应该因对其它方面资助的增长而减少。[22 ]
对图书馆的资助,各州法律都附加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在加州的法律中,对图书馆接受其它外来资助时提出了这样的限制:资助图书馆和图书馆接受资助,都不可以有如此类似的附加条件,例如,要收集、使用或排斥某特定书刊、电影、记录、数据库、照片、或其它形式的资源。[23 ]伊利诺宜州法中则规定,在500,000以下人口的城/镇,在已定的支持图书馆的资金不超过全城/镇总地产税的百分比以外,城/镇还可以从其房地产税中拨出额外的0.02%帮助图书馆购买地皮、建筑、维修或装修。但是,在这个额外拨款提议后的15天之内,要将这项提议在本地至少一份或多份报纸上刊登一次。在没有报纸的城镇,要在城镇中三个主要地方张贴公开告示。如果在公布30天内没有居民提出质疑,这项额外拨款的提议方可生效。[24 ]
根据法律的规定,是否建立图书馆是要由当地居民提出要求的。从图书馆一开始就明确了民众与图书馆的关系。图书馆是应民众的需要而产生的,同时社会也为民众提供能够继续参与监督管理图书馆的机会。其中之一是纳税人可以直接看到政府是如何使用自己的纳税钱。图1所示是芝加哥一居民每年交纳房地产税的帐单的一部分及其翻译稿。在这一部分中,当地政府向纳税人详细汇报了该居民所纳税钱的去向。从中可以看到,在这一居民2006年需交纳的$2134.48房地产税总额中,包括了税额的各个分配项目,其中$20.13是分配给了该居民所居住的芝加哥市公共图书馆基金。居民每年收到这样的报表,将可以作为有力的数据,在地方政府的议政会议上发表个人或由持有同一想法的人组成的团体意见,表示或同意或反对这样的配额。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民众根据当地图书馆服务的质量,可以通过参与分配使用自己所交税的方式对图书馆的服务提出要求,甚至可以根据对缴纳税金的承受能力或当地需要,而联合提议建立或关闭本社区的图书馆。当然,这只是当地居民和纳税人参与管理本地图书馆的一个方面。但仅此一项,已将纳税人和图书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其房地产税的分配去向(原件与译文)
这种用房地产税支持本地图书馆和其它社会机构的分配方式也会带来相应的问题,房地产好的地方征税就比房地产差的地方相对多,那么前者对当地社会机构的支持也会比后者相对要好。长此以往,好的地区会更好,差的地区也许会更差,甚至导致无法支持其中一些机构, 图书馆往往是首当其冲。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发挥平衡作用,弥补差距。各级政府通过拨款资助较差地区,设立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针对贫困地方的相应基金等方法,使房地产不景气的地方能够维持其现有设施并逐渐恢复和发展。
在针对图书馆的法律中,规定什么,不规定什么,也是建立图书馆法律需要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归纳上述, 虽然各州对图书馆的法律条款各有侧重和差异,但几乎都包括了图书馆的定义、目的、建立程序和使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任命、任期和责任;州图书馆的任务之一都包括了存储本州政府文件并提供查询这些资源的渠道;图书馆的资助和补助主要来源是当地房地产税收;图书馆的联合互助;为全民提供免费服务,包括照顾弱势群体和特别受保护的印地安原住民部落。但并没有面面俱到。例如对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为残疾人服务,版权法,保护个人隐私,等等,并没有全部包括在针对图书馆的章节之中。这些重要概念是必须且应该写入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图书馆一个行业要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而是全社会各行各业都要给予重视和履行的,其中包括图书馆。因此,这些事宜在许多州的法律中一般是由单独专门的法律章节规定。图书馆不仅应遵循法律中专门针对图书馆的条款,同时要注意所有与图书馆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以及其服务对象有关的其它各项规定。
在本文作为范例的法律对图书馆的各项规定中,没有对用户在图书馆的行为进行规范。为图书馆制定的法律是针对图书馆的行为规范。不法行为在任何公共场所都是不允许的,如果某个人在图书馆有不法行为,将由民事/刑事法来约束和处理,而非图书馆法的管辖范围。对用户行为,各图书馆可以有自己的政策和规定,如,不可以在书上涂写,在图书馆一定区域内不可喧闹和吃喝,等等。
怎样才能起草制定一项真正保护公众权益的法律,在实践中容易理解与执行呢?有这样几方面可作为参考:[25 ]
(1)每提议建立一项法律法规,要与将受到影响的群体进行充分的交流。不仅与提出议案的群体交流,还要听取不同意议案群体的意见;
(2)所建立的法律法规应该是灵活的,能够随不同时期和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正,经常进行复查和必要的修改补充;
(3)建立的法律法规应该起到尊重人权,遵循、维护和提高社会价值的作用;
(4)对于具体的法律法规,应明确说明所针对和适用的范围;
(5)清楚说明对违法的惩罚,使遵守法律、执法、和监督法律各方都有明确的参照;
(6)为了让遵守法律、执法、和监督法律各方都有据可循,在法律条款中应减少使用模糊词汇,对可能引起混淆、误会、或不理解的词汇,要予以定义、说明和解释;在适当的地方能够给出具体数字或上/下限范围的,应该尽量以最容易让人参照实行的方式表达;
(7)在制定新的法律条款时,要进行充分调研,以防止新定的法律与其它法律条款发生矛盾,造成执行中的困扰。
图书馆的社会意义非常重要,在这个领域里大有可为。在收集、组织、保存和传播信息,保障信息畅通无阻,提供平等自由的信息渠道,满足信息寻求者的需求方面,在普及全民自学和终生教育方面,图书馆能够发挥独一无二的作用。法律应该为保障我们的工作服务。为建立、健全和维护一套保护图书馆及其使用者权益的法律,创造一个人人关心和参与的健康的法律环境,图书馆行业和图书馆员应进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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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Public Legal Education[J/OL].[2009-10-03].http://www.plea.org/yas/theplea/v25n1/v25n1.pdf.
作者简介:赵力沙,男,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校区戴利图书馆, 编目员,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