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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周某出生于1952年6月,是四川省某公司员工。2015年10月23日19时许,周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4月6日,周某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行政部门受理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以无法确认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中止认定决定。后周某经仲裁、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裁决,2015年8月至10月,周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人社行政部门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