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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受我国现有政府信息立法所确立的制度变迁路径的影响。现有的政府信息立法遵循的是以“保密为主,公开很少甚至不公开”的立法思路,与现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提倡的“公开为主,保密为辅”的立法思路不相一致。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该避免现有立法思路的影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以地方立法或部门立法先行的制度变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