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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要随着非遗项目的增加而增加。针对一些非遗传承人在取得资格后,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问题,条例打破非遗传承人“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