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量化公共积累,重置股权结构在合作制规范改革中,对公共积累普遍界定为社员集体所有,不得量化到社员个人。这样从表面上看,产权似乎明确,但实质上,合作金融组织人股实行“人股自愿,退股自由”,信用社人股的社员经常发生变动,那些离社的社员实际上已不再是公共积累的所有者,没有离杜的社员虽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但不能分享公共积累带来的红利,而新人社的社员显然对人社前形成的公共积累没有所有权,可见,社员对公共积累并没有财产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社员财产所有权没有得到承认和满足,社员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给社员带来任何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