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几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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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同时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机制、执法能力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尤其对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原有侦查模式、侦查理念的影响更为深远。
  修改后的刑诉法涉及反渎工作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概括为以下两项:
  一是侦查行为的实施。强制措施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强制措施。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审前羁押成常态,监视居住沦为变相羁押,连续拘传等现象。针对上述情况,修改后刑诉法都进行了或多或少的修改。证据制度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的种类中新增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以及电子证据,明确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还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制度。侦查措施方面,修改后刑诉法对一般侦查措施的修改幅度相对较小,但充分考虑到技术侦查以及秘密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无法可依这一现状,在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而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是侦查权力的制约。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侦查阶段中中,辩护制度方面,侦查机关享有使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广泛而强大的权力,而犯罪嫌疑人只能“被动”地接受侦查。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对此,修改后刑诉法在辩护与代理一章中修改了九个条文。侦查程序的的规范与监督方面,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对侦查程序的规范以及相应的监督,意在改变“重实体、轻程序”这一司法倾向。
  一、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渎工作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刑事诉讼对抗性增强。职务犯罪侦查行使的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在诉讼中有天然的对抗性。修改后刑诉法使这种对抗性大大增加。如检察机关在侦查权行使过程中,享有包括采取强制措施在内的一系列权力,而辩护方则明显处于劣势。对此,修改后刑诉法一方面强化并保障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另一方面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这都使诉讼的对抗性进一步增强。
  二是侦查取证难度加大。修改后刑诉法明确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刑事证明标准。根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证据与证据之间必须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并且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强化更是要求侦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改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督促侦查人员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采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三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限制。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一定批准程序,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施行监视居住。这也就意味着修改后刑诉法实行后,纯粹的反渎案件将不能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四是对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能要求更高。侦查办案既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过程,更是适用法律的过程,特别是适用程序法的过程。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的侦查理念支配下,部分办案人员习惯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有时求得新的进展。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修改后刑诉法不仅对反渎案件的侦查取证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反渎干警的侦查理念和业务素能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因此,反渎干警必须全面提高掌握和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能力。
  二、针对上述变化和挑战,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正确理解新刑事诉讼法,切实增强执行的自觉性。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反渎职侵权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新法为广大发渎职侵权人员所熟悉、了解并熟练运用,需要一个适应过渡期,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聘请专家讲座、业务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全面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熟练掌握具体内容和各项要求,使广大反渎职侵权人员了解、掌握新刑事诉讼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重点学好与检察工作、渎职犯罪侦查工作密贴相关的条文,提高侦查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学习统一思想,纠正一些干警可能存在的消极抱怨、等待观望等错误认识,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案件数量与质量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理念,为执法办案工作严格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
  二是转变侦查模式,前移侦查中心,强化初查工作。反渎部门应意识到“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替代“口供本位”的侦查模式的是历史的必然。“物证本位”的侦查模式不仅有利于达到修改后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更有利于达到刑事诉讼关于人权保护的理念。
  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侦查,初查有其特有的优势。比如:有利于及时查明、鉴别线索,固定证据;有利于侦查权的合理运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等。为了提高初查工作的效率,使其更好地为之后的侦查工作服务,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审查线索,把握初查工作的主动权。侦查人员要对初查的线索进行认真的甄别、分析与筛选,找出线索当中的有利信息,并对上述信息进行深入挖掘并制定相应的初查计划,之后围绕计划实施后续的初查工作。二是注重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确保办案质量。在注重隐蔽性的前提下,全面、依法收集案件案件相关证据。侦查人员不仅要重视单一证据的审查工作,更要综合判定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三是注意形势研判,把握立案时机。对于初查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已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果断立案。
  三是广泛运用“以事立案”的机制。运用以事立案能够起到隐蔽侦查意图、克服办案阻力、降低司法成本、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违法办案等作用。针对反渎案件的特殊性,灵活运用以事立案机制。由于反渎案件大多是后果发生在前,所以其侦查模式往往是“以事找人”的“倒查制”,那么以事立案机制在案件的前期侦查工作中对于证据的固定等方面拥有先天的优势,可以避免因过早接触犯罪嫌疑人给侦查工作带来的被动,待时机成熟后再转化为“以人立案”。   四是转变抵触辩护观念,强化三个意识。反渎部门应克服对于侦查权的“特权意识”,树立侦查权在运作的同时需要受到监督甚至是制约的观念,换句话说,就是要树立并强化刑事诉讼对抗意识。强化对抗意识要从以下几个意识上着手:一是程序意识。事实证明,不能为了追求实体正义而将程序正义抛之脑后,程序正义作为实体正义的前提与保障,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反渎部门应重视培养侦查人员程序意识并其外践于行,严格遵守修改后刑诉法所规定各项要求,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手续完备”这一结案标准。二是人权意识。“尊重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被首次写入。刑事诉讼活动不但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更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做到上述这一点,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谨慎执法,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也是所谓的人权意识。三是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的提高的多方面的,具体来说,一要提高侦查人员主动寻找并发现证据的能力,二要提高侦查人员分析并使用证据的能力,三要提高侦查人员保护证据的能力。
  五是加强沟通协调。(一)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沟通机制。面对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等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辩论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内部应加
  强沟通协调。首先应加强反渎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保证案件不泄密的前提下,由侦监、公诉部门对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邀请侦监、公诉部门干警提前介入案件,从犯罪构成、审查逮捕的条件、证人证言之间的关联性、补充完善证据等角度给侦查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并为反渎部门干警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方向,弥补侦查人员的侦查盲点和漏洞,帮助反渎部门准确把握罪名,完善证据链条。这样做不仅能使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从侦查到批捕、公诉阶段不容易存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的争议和分歧,做到在检察机关内部各阶段的无缝对接,还能使公诉部门在法庭上更好的在开展调查和辩论工作。(二)加强外部执法协作机制和沟通机制。结合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反渎部门要强化与公安的执法协作与沟通。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因为修改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技术侦查”的规定。该条规定为自侦部门增加了技术侦查的手段。虽然使用该手段具有一定的程序限制,但是,技术侦查手段能够极大的缓解修改后刑诉法实行后自侦部门无有效措施可用的压力,极大地提高渎职侵权案件查办的效率。(三)不断完善检察调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着手制定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材料与刑事证据转换规则。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修改后的刑诉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
  (作者通讯地址:金湖县检察院反渎局,江苏 淮安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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