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黑龙江省举报未应用“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冷链食品线索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 :中国食品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oonyun_117_12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对举报未应用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黑龙江冷链”)生产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有关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在黑龙江省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的进口贸易、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仓储运输、餐饮服务等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应在“黑龙江冷链”注册,应用“黑龙江冷链”如实填报进口冷链食品的品种、数量、来源、流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预防性消毒证明、承运车辆等信息,并获得电子追溯码.向消费者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时应在进口冷链食品销售柜台明显处加贴“黑龙江冷链”电子追溯码,供消费者查询.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