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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民行申诉案件长期实行阅卷、取证等间接审查方式。实践证明,在间接审查的同时兼采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审查方式,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裁判中的错误。直接审查是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要求。向检察机关表达意见是当事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在审查任何申诉案件时,都应当直接听取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诉人的意见。正式审查程序不同于法庭审理程序,且只能用于审查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