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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务例》规定,董事会是中外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下只设执行机构经理层,不设公司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但在实践中,此种董事会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不仅不利于公司自身的管理和发展,而且会侵害到公司股东的权益。文章剖析了该董事会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