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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金融合作法制肇始于2009年签署的《两岸金融合作协议》,随后签署了海峡两岸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三项金融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简称MOU)。2010年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关于金融业合作法制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服务业早收清单,但其对于两岸金融法制的意义并不仅囿于此。海峡两岸的金融合作法制建设应围绕一个主轴,即搭建让金融业者能充分施展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