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自召开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家事审判改革指明了方向。在此基础上,各高院和试点法院探索和制定出台了一些家事审判具体规则。笔者本身工作于基层法院,结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对家事审判进行了一定探索和调研。
【关键词】家事纠纷;民法典;时间效力
家事纠纷案件系指与婚姻家庭相关的,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庭纠纷,包括婚姻案件、亲子案件、监护案件、扶养案件、继承及遗嘱案件等相关的案件等。家事纠纷案件相較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更为复杂,体现出更多的身份性及因身份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在社会处于巨大的变革和转型期,家事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案件争议也渐趋复杂化,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需要寻求更加丰富多元的解决方式。家事审判改革是制度回应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2016年,最高院在全国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引入家事调查官制度参与到家事诉讼程序中成为此次改革的内容之一。
一、从立法法角度准确理解《时间效力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适用原则,具有多重价值功能,其首要目的即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否则,将会对正常交易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冲击。然而,绝对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个案中亦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各国立法无不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确立例外适用规则。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亦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及例外适用的有利溯及原则。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家事纠纷因素分析
总结司法实践,分析家事纠纷案件相关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质增长引发的财产纠纷,小康社会下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不动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财产越来越多,财产权益纷争也随之增多。二是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放开,许多家庭子女由一个变为两个甚至更多,家庭财产由一人独享向多人分配发展。三是“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赡养等诸多社会问题。物质相对丰富的当下社会,老人的赡养需求不只有物质上的需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需求,这对办理这种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
(一)界定家事调查报告的性质
关于家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不应当将其界定为社会调查,家事调查系属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官开展调查,本质上为法官行使职权的体现,而非简单的社会调查,这也和家事调查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辅助性、能动性的职能定位有关。对于直接将家事调查报告界定为证据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做进一步细化,尤其是要严格区分事实调查和综合评估。从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其主要分为事实调查和综合评估两大部分,在事实调查部分中又涉及诸多原始材料,如当事人的叙述、当事人邻里对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家事调查报告以其内容来反映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调查内容,与书证的特征相同,因而将调查报告并入书证这一证据种类较为合理。事实调查可以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证据规则对家事报告的三性进行质证。法院对家事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根据证据要素的要求对证据进行评价,并判决书的“本院查明事实”部分进行相应表述。对于综合评估部分,系家事调查官根据事实判断和专业分析给出的倾向性意见,向承办法官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或建设性意见,需对综合评估进行解释工作,但不对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观点。同时,综合评估只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和作出裁量的参考,也不必向当事人展示。
(二)职权探知主义下当事人协助义务与辩论主义下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关系
如前所述,基于家事纠纷解决的涉他性和公益性,家事审判必须兼顾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因而为了满足实体真实的需求,在普通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在家事审判中受到限制,对于当事人未能举证、没有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若对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确有重要意义,比如诉讼当事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而没有将所有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但其中可能包含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证据时,法官可以依法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职权探知主义模式下,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其收集、提出的权限和责任均被赋予了法院,对此我国立法虽然没有系统规定,但理论界对此并无分歧。然而,职权探知主义是否意味着,即使当事人不尽协助义务,也不可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就此问题的答案产生了许多理论争议——若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但又不必承担后果责任(风险),那么义务如何落实?当事人怠惰、诉讼拖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等问题如何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法院的职权探知因为种种现实障碍而受到牵制或掣肘的情形,有时法院依职权进行事实探知却不得不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提出证据,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主张或协助,法官可能连需要发现的事实都无从知悉,也很难接触到相关证据,主动展开职权调查无从谈起。此时职权探知主义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目标就会落空,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就效率目标而言,在当事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就难以发现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也会导致诉讼拖延和成本增加。
(三)完善家事调查官制度的诉讼程序
家事纠纷具有强烈的情感属性和伦理属性的特点,其纠纷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隐蔽性、长期性的特征。家事调查官作为法院系统司法职能的泛社会化,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调查值得重新思索。按照法律规定,调查的启动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依职权启动调查;二是受委托启动调查;三是依申请启动调查。由于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建立目的系查清家事纠纷的原因,并为解决该纠纷提出建设性意见,其辅助性、能动性和中立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也可以受委托启动调查程序。
(四)逐步构建多元化的综合调解模式
法院要与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组织协调联动,搭建家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为解决家事纠纷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途径。特别邀请妇联干部担任家事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加强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情感安抚和弥合。
四、结束语
总之,鉴于家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家事审判中既要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向、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又要加强法官职权探知,在客观真相的充分获悉基础上保障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根据案件类型,限制性适用辩论主义、恰当地发挥职权探知的优势,首先在理论上不能把职权探知主义与当事人程序保障对立视之。以此为基础,才能在中国语境下进一步探讨:作为家事程序改革试图剥离的母体或底色,在我国现行普通民事程序并未完全贯彻辩论主义三大命题的情况下,建构中的家事特别程序应在哪些事项上完全背离辩论主义,以职权探知主义建立家事非讼程序(适用于即使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框架下也没有争议的狭义非讼案件);又应在哪些事项上实行有限的辩论主义,以适度的职权探知建立非讼化的家事争议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周圣.家事纠纷视野下的《权力的游戏》[N].人民法院报,2018-12-21(007).
[2]孟祥刚.家事审判改革研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34(06):1-13.
[3]王勤芳.让家事审判改革更具广度、深度与温度[N].人民法院报,2018-12-06(005).
[4]陈婉兰.中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改革[D].华侨大学,2018.
[5]冯爱迪.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实证研究与进路分析[D].燕山大学,2018.
【关键词】家事纠纷;民法典;时间效力
家事纠纷案件系指与婚姻家庭相关的,以身份关系为核心的家庭纠纷,包括婚姻案件、亲子案件、监护案件、扶养案件、继承及遗嘱案件等相关的案件等。家事纠纷案件相較于一般的民事案件更为复杂,体现出更多的身份性及因身份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在社会处于巨大的变革和转型期,家事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案件争议也渐趋复杂化,与此相关的诸多问题需要寻求更加丰富多元的解决方式。家事审判改革是制度回应现实需求的必然选择,2016年,最高院在全国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引入家事调查官制度参与到家事诉讼程序中成为此次改革的内容之一。
一、从立法法角度准确理解《时间效力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适用原则,具有多重价值功能,其首要目的即在于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否则,将会对正常交易及社会生活秩序造成冲击。然而,绝对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个案中亦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各国立法无不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上,确立例外适用规则。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亦确立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及例外适用的有利溯及原则。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家事纠纷因素分析
总结司法实践,分析家事纠纷案件相关社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物质增长引发的财产纠纷,小康社会下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不动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财产越来越多,财产权益纷争也随之增多。二是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放开,许多家庭子女由一个变为两个甚至更多,家庭财产由一人独享向多人分配发展。三是“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赡养等诸多社会问题。物质相对丰富的当下社会,老人的赡养需求不只有物质上的需求更多的是精神上的需求,这对办理这种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家事审判改革的重点。
(一)界定家事调查报告的性质
关于家事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笔者认为不应当将其界定为社会调查,家事调查系属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官开展调查,本质上为法官行使职权的体现,而非简单的社会调查,这也和家事调查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辅助性、能动性的职能定位有关。对于直接将家事调查报告界定为证据的观点,笔者认为应做进一步细化,尤其是要严格区分事实调查和综合评估。从家事调查报告的内容来看,其主要分为事实调查和综合评估两大部分,在事实调查部分中又涉及诸多原始材料,如当事人的叙述、当事人邻里对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家事调查报告以其内容来反映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调查内容,与书证的特征相同,因而将调查报告并入书证这一证据种类较为合理。事实调查可以由各方当事人根据证据规则对家事报告的三性进行质证。法院对家事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根据证据要素的要求对证据进行评价,并判决书的“本院查明事实”部分进行相应表述。对于综合评估部分,系家事调查官根据事实判断和专业分析给出的倾向性意见,向承办法官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或建设性意见,需对综合评估进行解释工作,但不对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观点。同时,综合评估只作为法官认定事实和作出裁量的参考,也不必向当事人展示。
(二)职权探知主义下当事人协助义务与辩论主义下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关系
如前所述,基于家事纠纷解决的涉他性和公益性,家事审判必须兼顾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因而为了满足实体真实的需求,在普通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在家事审判中受到限制,对于当事人未能举证、没有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若对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确有重要意义,比如诉讼当事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而没有将所有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但其中可能包含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证据时,法官可以依法主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职权探知主义模式下,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其收集、提出的权限和责任均被赋予了法院,对此我国立法虽然没有系统规定,但理论界对此并无分歧。然而,职权探知主义是否意味着,即使当事人不尽协助义务,也不可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就此问题的答案产生了许多理论争议——若当事人负有行为义务,但又不必承担后果责任(风险),那么义务如何落实?当事人怠惰、诉讼拖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等问题如何解决?实践中大量存在法院的职权探知因为种种现实障碍而受到牵制或掣肘的情形,有时法院依职权进行事实探知却不得不依赖于当事人的主张事实、提出证据,如果没有当事人的主张或协助,法官可能连需要发现的事实都无从知悉,也很难接触到相关证据,主动展开职权调查无从谈起。此时职权探知主义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目标就会落空,损害利害关系人利益。就效率目标而言,在当事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就难以发现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也会导致诉讼拖延和成本增加。
(三)完善家事调查官制度的诉讼程序
家事纠纷具有强烈的情感属性和伦理属性的特点,其纠纷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隐蔽性、长期性的特征。家事调查官作为法院系统司法职能的泛社会化,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启动调查值得重新思索。按照法律规定,调查的启动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依职权启动调查;二是受委托启动调查;三是依申请启动调查。由于家事调查官制度的建立目的系查清家事纠纷的原因,并为解决该纠纷提出建设性意见,其辅助性、能动性和中立性的特征决定了其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也可以受委托启动调查程序。
(四)逐步构建多元化的综合调解模式
法院要与政府部门、民间机构、社区组织协调联动,搭建家事案件矛盾纠纷化解平台,为解决家事纠纷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途径。特别邀请妇联干部担任家事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加强对家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情感安抚和弥合。
四、结束语
总之,鉴于家事案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家事审判中既要充分反映当事人意向、保障当事人充分参与,又要加强法官职权探知,在客观真相的充分获悉基础上保障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根据案件类型,限制性适用辩论主义、恰当地发挥职权探知的优势,首先在理论上不能把职权探知主义与当事人程序保障对立视之。以此为基础,才能在中国语境下进一步探讨:作为家事程序改革试图剥离的母体或底色,在我国现行普通民事程序并未完全贯彻辩论主义三大命题的情况下,建构中的家事特别程序应在哪些事项上完全背离辩论主义,以职权探知主义建立家事非讼程序(适用于即使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框架下也没有争议的狭义非讼案件);又应在哪些事项上实行有限的辩论主义,以适度的职权探知建立非讼化的家事争议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周圣.家事纠纷视野下的《权力的游戏》[N].人民法院报,2018-12-21(007).
[2]孟祥刚.家事审判改革研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34(06):1-13.
[3]王勤芳.让家事审判改革更具广度、深度与温度[N].人民法院报,2018-12-06(005).
[4]陈婉兰.中国家事审判制度的反思与改革[D].华侨大学,2018.
[5]冯爱迪.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实证研究与进路分析[D].燕山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