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参与立法在立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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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首先从现实、评价体系与培养结果等方面入手,分析传统立法学教学中学生参与不足的弊端,推导出学生参与立法在立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探索“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立法学教学中的可行性,借鉴中医理论中的“望、闻、问、切”来设计学生参与立法实践的理论,通过真实立法课题的运用来验证理论的成熟性。
  关键词:立法学 诊所式法律教育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立法学教学中学生参与不足的局面分析
  
  立法学的教学历来注重立法原理、立法原则、立法步骤等立法学理论的讲授,满足于老师在讲台上照本宣科的念着高深学问、学生在座位上昏昏欲睡地听着谆谆教诲,谓之讲座式“坐而论道”。王泽鉴先生对此精辟地描述为“教授在课堂上教授各种法律的社会功能、体系、基本概念、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学生听课,甚少发问,通常亦无课外作业”。
  从现实上看,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受大陆法文化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逻辑性、理论性、科学性,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轻视法律应用,尤其是轻视职业技能的训练。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历教育,以理论为主,片面注重对法律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以法条为中心的注释法学与概念法学,重视对抽象法理及相应法条的掌握,认为在校期间应以学习理论为主,培养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良好的法律信仰,至于实践技巧,进入社会后自然会迫于生活压力学会,而不用课堂培养。立法学的基础理论一直不被重视,加之在法学院教育中又没有充分实践之空间,加剧边缘化,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仅为学生介绍一些有关立法的背景情况等,鲜有真正的动感模式,不鼓励学生对于“立法”提出观点和想法。
  从评价体系中看,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评价学生课程学习如何的只是考试和成绩,更多的是对标准答案记忆程度的考察,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考察很少涉及,在我国的法学院里,学生必须熟记法律并思考“法律是什么”之类的问题;学生在教师提供的一套固定的、简单的案例基础上决定如何适用法律、适用法条。这样的教学法很难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辩和实践能力,导致学生的分析、推理和演绎能力极为缺乏,而死记硬背则倍受推崇和鼓励。 立法学的评价体系也不能脱离这种评价体系,导致学生不去重视实践,而只把老师讲授的立法学理论知识记住,考试能够将这些复写在试卷上就可以了。
  从培养目标上看,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倾向于培养掌握理论知识的法律工作者。法学主要是作为一种知识或学术来传授,而非一种能力的培养,学生毕业后,缺乏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样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往往言必称希腊罗马,讲起理论头头是道,而让其真正着手基本法律实务则手忙脚乱不知所措。在立法学学习后,学生也往往对于立法中应该遵循哪些法理、原则、立法步骤等貌似了然于胸,可是真正问到某部法律的具体产生过程时就开始顾左右而言他。
  
  二、学生参与立法实践在立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
  
  立法学作为一门从实践中来而又要迅速回到实践中去指导实践的学科,必须要保持其鲜明的实践性,实践性来源于参与,“我听见的事情,我忘记;我看见的事情,我记住;我去做的事情,我理解”。 让学生能够亲身参与到立法的实践研究中去,真正有一种立法者的归属感,用立法者的思维来看待和学习立法学,才能真正达到立法学的教学目的。
  在这种教学目的的指引下,我们将目光投向来自国外的一种全新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一方面吸收案例教学法的经验式教学法之精髓、另一方面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院的临床教学模式,强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来培养和提高法律实践能力,加深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
  在立法学中,借鉴这种教育方式,能够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培养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立法问题的能力,锻炼学生在制定、分析、运用法律等方面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的多视角创造性思维模式;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立法原理、原则、制度、方法和策略等,对于立法制度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从历史发展趋势上看,现代法学教育逐步倾向于法律职业化教育,注重培养理论知识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创造应变能力成为法科学生必备的技能,形成一种能够将理论分析与实践能力相结合来解决问题的实践性思维。 立法学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较之其他部门法学而言显得少些,更多涉及到操作层面的知识,对于实践性思维更倚重,这就要求学生能够在教师的指引下,通过法律诊所式教育,积极具体的亲身面对实际的立法实践,用法学理论素养积累下形成的法律人的“第三眼”来看待法律、用法律人的“第三思维”来思考法律本身,还原法
  律订立的本源目的,推演法律制定实施的全过程。
  从现实导向上看,法学教育已经开始转变以往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模式,积极探索让学生积极参与的教育方式,例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对于改革教育弊端是有所裨益的,但是,其中仍然存在较大弊病:“模拟去除了人类因素及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将‘现实’从学生面前抽走,在缺少人类因素的场景,不可能发现和捕捉现时所能提供的深度、质地、色彩和细微差别。” 这也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存在“标准答案”的原因。标准答案存在就会制约学生的思维发散,他们就会揣摩“标准答案”,并将思维围绕在所谓标准答案周围。 通过在法律诊所式教育中,学生进行的立法实践是真实的立法情境,是要去深入乡村城市现实社会,调查研究,分析调研情况的真伪程度,形成对调研情况的见解,形成调研材料,参与立法,所以,这种诊所式立法实践模式克服了教师教授式的弊端,学生真正地成为立法学教学的主体,有自己亲身体验的直观所得。
  从评价体系改革上看,法学教育界也已开始反思以往单一考试评价模式的弊端,逐步进行综合实践性与理论性的全方位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诊所式立法实践模式下的立法学教学中,课程结束时是没有考试的,学生要更加关注所实践的立法课题的成败得失,更关心对立法结果的接受程度,也更加注重自己对立法项目的感受。教师要让学生理解,立法项目的通过与否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立法实践的过程中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知识和技能?如果得到了,即使立法实践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仍然会得到很好的评价,而这种评价方法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是无法实施的。
  从培养目标上分析,法学教育已经开始转变单一的理论性培养目标的追求,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实用型、具有独立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即法律工作者成为培养目标。将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来培训:为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与技能,并能够将其有效地运用于实践的法律工作者。强调知识的实践性和对社会的实用性,把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放在重要位置。诊所式立法实践模式中,学生参与立法实践,不但是立法学的学习,而且是综合法律理论的运用,在立法实践中,面对的是现实的具体情况,需要学生找到症结之所在,寻找到理论上解决立法问题途径的法理支持,综合考虑立法课题对于现行的整个法律体系的影响。
  
  三、学生参与立法实践在立法学教学中的可行性
  
  立法学教学中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引导学生分析国内外有关法律、立法制度、原则、程序、技术的优缺点,提出见解和主张;带领学生参与到各级人大立法的程序中去,真正参与立法调研、起草、审议,直观认识立法过程,真正认识立法学;引导学生在熟悉立法全过程后,针对具体的立法项目开展模拟立法,在课堂上以独立的调查研究者、法案起草者、法案审议者的身份自主进行模拟立法;引导学生站在法官、律师、执法者、人大代表的角度对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评价;积极与各级人大建立联系,鼓励学生将独立研究真实立法课题中寻找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草拟的法案草稿等一系列研究成果形成材料提交人大,请接受机关给予学生真实答复;让学生参与案件的审理(审理结束后不参与合议庭的合议,独立提出判决意见),让学生在律师、法官等指导下参与办理案件。在此过程中分析法律的优缺点,为法律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可行性建议。
  借鉴中医诊断理论的“望、闻、问、切”,在诊所式教育立法实践中,学生也可通过几大步骤对立法项目开展实践:
  所谓“望”,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对学生感兴趣的立法项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现实意义,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有所针对的了解,为开展实际立法操作奠定基础。笔者所在南昌大学开展立法学诊所教育之时依托江西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对该中心接受的有关立法项目中,由学生自由选取出若干个立法课题,将学生分成若干课题组,自己对所选择的立法课题进行了解,通过上网查阅资料、分析比较现行法律,得出自己课题组所涉及立法课题的前期准备,为下一步实际开展立法调研打下坚实基础。
  在《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的起草调研过程中,笔者所在班级的学生组成调研小组,在“望”之阶段,通过查找上位法以及有关就业政策,分析有关就业统计数据,参照有关就业情况分析报告等,对江西的具体就业情况有所了解,对该立法课题有所认识:江西省农业比重大,工业化、城市化滞后,经济欠发达,就业形式严峻——(1)劳动力供求矛盾突出;(2)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3)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需加强;(4)就业困难对象多元化;(5)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整体效能建设需加强。此外,还是将就业促进法律法规本地化、具体化的过程,只有制定符合省情的促进就业条例,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就业,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所谓“闻”,就是在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之后,形成调研提纲和计划,选取课题组中形成提纲的主要意见的几名学生,随同有关人员深入实际进行真实调研,协助进行有针对性的调研,并在调研过程中学习实践技巧,同课题组其他同学保持联系,修正可能存在的不合实际的错误观点,并且对实际调研的全过程通过现代科技录音录像,在调研结束后,通过保留的实际影像资料,同课题组全体同学进行分析、调整、形成课题组整体的调研报告,提交教师和立法中心工作人员。
  通过前期对就业促进条例立法课题的准备,学生形成了调研的基本思路和提纲:一是根据江西省实际,将就业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提出实际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操作方法;二是将有关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制度化、法律化;三是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五是妥善处理制定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在此调研提纲的指引下,挑选出三名学生随同省人大内司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调研组到九江市、星子县和德安县协助调研,参加南昌市、区、县的基层意见听取会,全程参与协调会、论证会,并制成音频、视频以及书面材料带入课堂,向其他同学做出说明报告,并一同学习、讨论。学生们还自主深入企业社区开展问卷调查、访谈等,分析情况,明确重点,分组讨论,寻找立法症结。
  所谓“问”,就是学生课题组在进行立法课题的过程中,针对存在的分歧和问题等向指导教师、立法中心工作人员等请教、咨询,采纳其中好的建议进行立法实践。这其中主要是对立法课题的咨询,调研方向、目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咨询,形成课题组意见时存在问题的请教探讨等。这种“问”的结果,并不是代替学生形成意见,更不是给学生标准答案,而是要引导学生形成自己的意见,培养自己的发散性思维,最终课题组的全部成果并不是其他人给的答案,而是课题组学生自己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自己的东西。
  在对江西促进就业立法课题的学生自主探讨过程中,由老师及有关工作同志宣讲江西省现行的就业政策措施体系,解释有关具体制度的实施,给予指导和指引,纠正一些方向性、技术性错误,解决有关疑难问题,纠正了学生在参与立法课题中存在的片面苛求政府保障就业,要求社会担负过重责任的偏向,引领学生找寻在社会、政府、个人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缓解就业压力的措施,注重多方统筹协调共同促进就业方式方法的探索;形成书面立法报告材料的过程中,指导学生行文规范的养成,专业法言法语的运用,法律法规用词用法的精准;带领学生一起研究省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中的亮点和不足。例如,草案中对于自主创业问题未加规定,未涉及毕业生就业鼓励援助制度等,并且发现法规逻辑顺序上存在问题。
  所谓“切”,就是课题组的学生们,在经过前期立法准备后,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立法课题成果,可以是一部自己拟定的法律草案、也可以是立法建议、还可以是一个最后完结性综述,将其提交给指导老师、立法中心、有关机关,并由以上接受者给予必要的答复,根据答复进行有针对的修改。并且在该课题真正进入法案审议后,组织学生进行旁听或参与法案审议、投票(学生投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等亲身参与立法实践,给予该立法课题一个“诊断方案”。
  在江西省促进就业条例立法课题的实践中,通过前期三步探寻后,对课题有了直观切身认识,通过反复学习、探讨、论证,在老师指导下“切”出课题的修改意见: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增加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内容;增加“公平就业”一章,规定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补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进城、返乡创业就业方面的内容:税费优惠的规定中突出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有政策性补贴,增加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完善补充规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规范关于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处罚规定,建议删除有关吊销培训机构许可证的内容(因为培训机构是否实施许可制度,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从法律整体逻辑顺序上考虑,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从第二章调到总则,并做相应修改;对草案中部分文字用语和内容重复的条款做了合并修改建议,对条款顺序给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在通过以上四步“疗法”整理过的有关学生调研组对于《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的修改意见,通过有关同志送交省人大有关机构作为立法参考,并请有关学生对情况向有关同志做了汇报,并且得到反馈意见。
  
  四、结束语
  
  运用诊所式法学教育,引导学生在立法学教学中参与立法实践是顺应现代法学教育实践性、职业性发展潮流下的一种全新探索,也是解决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存在的弊端的全新方式,为立法学乃至整个法学教育都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为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人才提出全新路径。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高校教改研究省级课题: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立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项目编号:JXJG—08—1—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黄睿,南昌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宁立成,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杨旋,南昌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注释: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
  彭锡华,贾林娟,操旭辉.诊所式法律教育评述.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5) .
  Lee Stuesser, Skills For The Masses:"Bringing Clinical Skills to MoreStudents at Less Cost" 10 J. ORF. Legal Educ119,121.转引自杨欣欣主编.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1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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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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