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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最先发展并且占据主导地位,是公司组织形式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有效结合。基金融资作为第一道程序,对基金公司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主要涉及发行制度、募集对象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应当构建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合理界定募集对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期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更为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