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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发达的行政法规范,但无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更无行政法学。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学源于一个世纪前对日本法学的继受,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旧六法,行政法学一时沉寂。20世纪50年代一度改弦更张学习苏维埃法,但不久行政法学教育和研究陷于全面停顿,30年前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得以恢复并迅猛发展。行政法学自身枯荣与国家命运休戚相关,行政法学的历程折射了时代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