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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网络消费时代,201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迎来了大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大亮点是新《消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在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规定消费者反悔权,但是《消法》第25条只是消费者反悔权的抽象规定,而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落实到现实的社会关系及人们的行为中去,需要我们对该条进行深入法律解读。消费者反悔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与民事规范相协调,目前从法律解释上,消费者反悔权应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5款之范畴,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对其进行总括性的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