轩尼诗展开“斧头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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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轩尼诗展开“斧头战”
  法国轩尼诗“斧头朝右”,香港轩尼诗“斧头朝左”,法国轩尼诗认为香港轩尼诗侵权。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就这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冒充法国轩尼诗公司的生产商、经销商以及在香港注册公司的李先生夫妇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据了解,2008年4月8日,李先生夫妇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并于同年8月开始从金海公司购入标有“Hennessypt”等标识的葡萄酒产品,以香港轩尼诗公司及其中国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国内经销葡萄酒。
  中国首个驰名商标“同仁堂”维权案开庭
  1989年,“同仁堂”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成为中国首个驰名商标。2012年,北京同仁堂又成为第一个通过诉讼手段谋求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维权诉讼案。11月15日,北京同仁堂诉刘某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开庭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被告主体认定是否适格,“同仁堂”是否为驰名商标,以及原告提出赔偿依据进行了辩论,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青啤公司商标遭撤销
  据台湾媒体报道,大陆“青岛啤酒”的台湾区总代理——台湾青啤公司因“青啤”商标被台湾智慧财产局撤销,而提起行政诉讼。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法院认为青啤发音似岛内方言“生啤酒”,判台湾青啤败诉。
  滚石音乐公司起诉国美康佳百视通侵犯著作权
  据了解,在未经滚石音乐许可的情况下,国美公司、康佳集团、百视通公司在其产销的一款KONKA康佳液晶电视中,预先内置了“超清体验”、“音乐视界”、“热播MV”、“滚石30年”等众多功能模块,使用户可以在该电视机上欣赏相关MV,滚石音乐公司享有其中69首歌曲MV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国美公司、康佳集团、百视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费用70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茅台酒厂与荣和烧坊就商标专用权对簿公堂
  日前,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将贵州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万元。贵州茅台酒厂表示,该厂是“MAOTAI”字母、“茅台”文字及其图形组合的系列注册商标注册人,“MAOTAI”及图商标在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荣和烧坊是专业的白酒生产企业,对于茅台酒厂的商标理应具有高度注意义务,确保生产销售的产品不侵犯茅台酒厂商标。荣和烧坊作为被告则认为“GUIZHOUMAOTAITOWN”属于对产地地名的标注,荣和烧坊依法有权正当使用该地名,“MAITAITOWN”作为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非商标意义上使用“UC” “UC浏览器”不构成侵权
  北京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优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UC浏览器”关于“UC”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科希望公司与优视公司享有各自类别的UC商标专用权,且优视公司对“UC”字样的使用属于对业务或产品的描述性使用,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并且,原告与被告所提供的服务在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均不相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二者造成混淆,故驳回了中科希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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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是损害结果达到五十万元,或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因此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计算对于立案侦查、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损害结果的确认,在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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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二稿》),规定了视听作品作者的二次获酬权。然而,该规定在影视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编剧、导演、制片人等影视作品的利益相关方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学者们对此的理解也不尽一致。那么,到底什么是二次获酬权?其存在是否合理?《草案二稿》的规定是否存在问题?  一、视听作品作者“二次获酬权”的由来  现行《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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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活跃着越来越多的专利基金。虽然成立原因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努力在世界范围内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创新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虽然专利授予垄断权,但它并不能保证对发明创造进行产业规模的开发利用。企业不能单纯依靠对发明的专有权来销售产品,因为它无法研发所有用来制造例如照相机或计算机显示器的必要技术。专利不能制造产品。因此,企业必须采取开放式创新的做法。  收集一件创新产品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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