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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采用对比比较的方法,从概念、适用情形、采购程序、评审要点等方面,将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这两种采购方法加以分析,从中找出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和不同点,以供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相同;区别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就先后出现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种不同概念的采购方式。那么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究竟有哪些异同之处?
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相同点
1、适用情形方面有着共同点
(1)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情形有: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的。
据上可以,当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时,或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时,两种采购方法均可采用。此外则只可选择其中相对应的一种。
2、采购文件的相同之处
磋商文件和谈判文件在内容条款上基本相同,都包括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且磋商文件和谈判文件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采购程序高度相似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都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成立磋商(谈判小组)——制定磋商(谈判)文件——磋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从具体的规定来看,214号文中的大部分规定与74号令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1、概念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的区别
除前述两种情形均可采用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外,其他的情形均只能采用相对应的一种采购方法。
3、采购文件的区别
首先,磋商文件内容和谈判文件内容虽然在规定条款上上基本相同,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另外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需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这3项具体的内容,并将“采购程序”具体化为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214号文对公告內容也有了具体规定(214号文第七条),等等。
其次,两种文件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也不同。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谈判)小组对已发出的磋商(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评审专家组成和义务不同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可以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且全部为评审专家,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没有提及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而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则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5、评审方法、成交供应商推荐方式不同
竞争性磋商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再由供应商提交最后的报价,计算出供应商的价格分,最后汇总出供应商的总得分。磋商小组则按照由综合评分法得出的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取的是最低价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竞争性谈判,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报价等均不作评分,主要是看其质量和服务等是否相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通过上文的比较,可以看出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关组织和人员应认识到位、行动规范,充分实现报价合理、交易公平的局面,达到“物有所值、质价相符”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68号主席令 2002年6月29日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3】 《政府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4】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款》财库【2015】124号文件 2015年6月30日
【5】 《厘清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朱中一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5年06月26日
【6】 《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陆善根 娄金霞 现代物业 2017年01期
作者简介:
叶秀霜(1964-)女,浙江金华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酒店管理系副教授,浙江省政府采购
评标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物业管理、酒店管理。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相同;区别
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就先后出现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种不同概念的采购方式。那么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究竟有哪些异同之处?
一、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相同点
1、适用情形方面有着共同点
(1)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
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情形有: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的。
据上可以,当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时,或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时,两种采购方法均可采用。此外则只可选择其中相对应的一种。
2、采购文件的相同之处
磋商文件和谈判文件在内容条款上基本相同,都包括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且磋商文件和谈判文件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采购程序高度相似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基本程序都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成立磋商(谈判小组)——制定磋商(谈判)文件——磋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从具体的规定来看,214号文中的大部分规定与74号令中对于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是相同的。
二、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1、概念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适用情形的区别
除前述两种情形均可采用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外,其他的情形均只能采用相对应的一种采购方法。
3、采购文件的区别
首先,磋商文件内容和谈判文件内容虽然在规定条款上上基本相同,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另外增加了“政府采购政策需求”、“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这3项具体的内容,并将“采购程序”具体化为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214号文对公告內容也有了具体规定(214号文第七条),等等。
其次,两种文件发售期限和响应期限也不同。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谈判)小组对已发出的磋商(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而竞争性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评审专家组成和义务不同
竞争性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可以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竞争性谈判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且全部为评审专家,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中没有提及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而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则增加了评审专家对违法行为的报告、举报义务的规定: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214号文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
5、评审方法、成交供应商推荐方式不同
竞争性磋商采取的是综合评分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再由供应商提交最后的报价,计算出供应商的价格分,最后汇总出供应商的总得分。磋商小组则按照由综合评分法得出的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取的是最低价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竞争性谈判,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报价等均不作评分,主要是看其质量和服务等是否相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通过上文的比较,可以看出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采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具体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关组织和人员应认识到位、行动规范,充分实现报价合理、交易公平的局面,达到“物有所值、质价相符”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68号主席令 2002年6月29日
【2】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3】 《政府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4】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款》财库【2015】124号文件 2015年6月30日
【5】 《厘清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之差异》 朱中一 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5年06月26日
【6】 《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的区别》 陆善根 娄金霞 现代物业 2017年01期
作者简介:
叶秀霜(1964-)女,浙江金华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酒店管理系副教授,浙江省政府采购
评标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物业管理、酒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