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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仅有有关药品、食品、儿童玩具、汽车、医疗器械产品召回的规定,对于此五类产品之外的缺陷产品召回的监管存在严重缺位,对于此五类缺陷产品召回监管的规定也比较粗糙。缺陷产品召回中监管者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并维护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的职责、调查缺陷的职责、责令召回的职责、全程监督产品召回过程的职责、信息公布的职责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