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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得出这样一个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此时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请求权归于消灭,但权利本身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