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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确定了行政执法活动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用。但是,“可以使用”不等于“应当使用”,笔者认为应当遵循如下证据转化规则:一是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二是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三是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转化必须遵循法定的移交、转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