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我国一人公司中的运用

来源 :大观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reeboy0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绪论
  从各国立法、判例与学说来看,一人公司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发展。它与普通公司一样,具有法人性,是独立的人格主体。既如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也就成为一人公司的基本原则和基石,因为公司的法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这对命题在理论上具有一致性。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论是法律还是人们的观念,公司的法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都不能被绝对化。特别是在一人公司的场合,一人公司往往由一人股东直接控制并亲自行使管理权,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更易发生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地位被滥用的现象。如何有效地规制一人公司滥用法人格的行为,确保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存在着互相制衡,互相监督的三种机构。在股东会内部,由于股东利益的多元化与分散化,任何单个股东不可能为所欲为,如果某个股东企图操纵公司进行违法行为,其他股东基于公民的守法意识和自身利益会进行抵制,董事会也如此。另外还有监事会对它们进行制约和监督。然而在一人公司的场合,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上的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中的股东财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的分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无法发生,从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根据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律教授罗伯特?B?汤普森(RobertBThompson)先生主持的一项关于“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实证分析资料表明,在有限责任公司判例中,一人公司的这类诉案被揭开面纱的比例占50%,超过了股东为2—3人的有限责任公司46%的比例。而这个比例在股东人数为3人以上时,就只有35%了。①这意味着在一人公司情形下,由于一人公司往往直接由一人股东控制并亲自行使管理权,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公司法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地位被一人股东滥用的可能性远远超过了非一人公司的场合,适用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几率也就相应地提高。
  二、关于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要件的重构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要件有四个:
  其一是行为人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这一要件强调的是一人公司法人格之利用者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是权利滥用。一人公司法人制度最积极的意义即是通过这种企业形式,授予投资者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有了这种权利,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投资风险限定在一个预先设定的范围内,从而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安全,增强其投资积极性。但由于公司都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一人公司又往往是由一人股东直接控制和操纵,很容易滑出正常的公司运作轨道,实施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如为了规避契约和法律上的义务,一人股东设立一个以上的一人公司,将负有义务的一人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或其他自己控制的一人公司,等等。②
  其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这一要件是指一人公司法人格利用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如果一人公司法人格利用者没有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即使有滥用行为,如设置“空壳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业务与股东业务混同, 自我交易等,都不构成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这首先是因为法人制度中的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宗旨,都在于如何将利益和风险公平地分配于公司的出资者和公司的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实现一种平衡体系。如果公司法人格被滥用,势必使公司法人格合理利用状况下原本应该平衡了的利益体系失衡,当这种利益失衡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伤害。其次是因为公司外部的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并不关注也无法关注一人公司利用者 是否滥用公司法人格,他们所关注的只是自己遭受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有关,所以需要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来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一种利益的补偿。
  其三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要件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不当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为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种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则是结果。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就是人们所说的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如果某一损害事实是由某一滥用法人格行为所引起的,某一滥用法人格行为是某一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定某一滥用法人格行为与某一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一人公司的场合,如果不是一人公司的利用者(包括一人股东和其他选任的业务执行人等)的滥用行为,而是公司本身的行為造成相对第三人的损害,并且相对第三人对此明知时,不得对该行为要求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追究一人股东等连带责任。因为一人股东等利用者没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也不可能有什么因果关系。除非受害者能证实所造成的损害是一人公司利用者的滥用公司罚人格行为所造成的。
  
  参考文献:
  [1]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
  [2]李洁.《公司法修改中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探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05年6月第3期.
其他文献
摘要:  目的:分析不同围术期护理方法对妇科术后腹胀情况的缓解效果。方法:选取我院妇产科收治的80例需做妇科手术的患者为研究对象,并将其进行随机分组,分为治疗组40例与对照组40例。对照组40例患者采取常规护理模式,治疗组患者采取针对性围手术期综合护理方法。结果:两组患者经不同护理模式下的术后腹胀程度不同,对照组患者无腹胀的人数为16例,疼痛发生率为60%,治疗组无腹胀的人数为30例,疼痛发生率为
古人说: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又说: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然而我以为教师既要授之以渔又要授之以鱼,鱼与渔缺一不可。
本文首先对有罪不罚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然后再通过对实现司法正义的必要要件的阐述,深入探讨了我们应当如何消除有罪不罚实现司法正义,最后对于中国在消除有罪不罚实现司法正义上
可持续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而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最大约束条件。绿色供应链是一种在整个供应链中综合考虑环境影响和资源效率的现代管理模式.其追求的目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