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建议

来源 :吉林人大工作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tl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于7月10日至8月23日,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自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感到,我省贯彻实施自治法取得了很大成绩,有力地促进了“一州三县”政治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特别是要抓紧制定、出台我省贯彻实施《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办法。各级政府要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贯彻实施自治法的根本任务,抓实抓好。在全社会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创新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的载体,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妥善处理好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继续巩固和发展我省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繁荣、和谐和稳定。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应从民族自治地方实际出发,对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资金,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应免除配套资金。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大生态建设和资源补偿力度,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对为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要制定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的补偿办法,对在自然保护区建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做出贡献或因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而使财政收入减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的,由省和相关市财政给予合理补偿。要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开发本地矿产资源,对利用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兴办的企业,应在上缴国家税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作为资源补偿。
  (三)要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为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更便利的条件和发展空间。应重视在省直有关部门配备和培养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处级干部和厅级干部。辖有自治县的市政府及部门中应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应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在换届选举中对少数民族干部应实行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在本民族内差额的办法。
  (四)上级人民政府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解决群众的贫困问题。要在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更多的倾斜和照顾,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的投入。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少数民族贫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解决道路、通讯、人畜饮水、有线电视、农房改造等方面的困难。省财政应安排专项建设资金,帮助边境贫困村屯进行移民,改善其居住条件,提高其生产自救能力。省发展与改革行政部门应帮助边境村屯建设边境防控体系,保障边境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省民政部门要切实帮助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革命烈属和伤残军人的特殊困难。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民侨外委副主任委员)
其他文献